職業培訓實體設立的條件和程式
(一)條件根據我國《職業教育法》第24條的規定,設立職業培訓實體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為:
1.職業學校
(1)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師;
(3)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育場所、與職業教育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4)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2.職業培訓機構
(1)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2)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3)有與進行的培訓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
(4)有相應的經費,例如政府財政部門和辦學主管部門的撥款、地方政府預算安排的就業經費中用於失業青年就業訓練的經費、當年收繳的失業保險費中用於失業職工的轉業訓練的經費、按規定收取的培訓費、地方發展教育基金用於職業教育的部分、企業營業外支出和職工教育經費中用於職業培訓的部分、境內外機構及個人的捐款等。
(二)程式
我國勞動部頒布的《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根據職業培訓實體培訓目標和開辦主體的不同,規定了不同的開辦程式,具體為:
1.以培養初級職業技能水平的勞動者和非技術崗位的勞動者為主要任務的職業培訓實體,政府舉辦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報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舉辦的,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批,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個人舉辦的,由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報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2.以培養中級職業技能水平為主要任務的職業培訓實體,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社會團體)舉辦的,在徵得職業培訓實體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後,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社會團體)批准;地方有關單位或個人舉辦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3.以培養高級職業技能水平勞動者為主要任務的職業培訓實體,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4.跨地區(部門)舉辦職業培訓實體,應徵得培訓實體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同意。
5.境外機構和個人、外商投資企業(機構)單獨舉辦的職業培訓實體,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主要職業培訓實體簡介
(一)就業訓練中心就業訓練中心是指勞動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為城鎮失業人員和其他求職人員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就業能力而舉辦的職業技術教育實體。它的基本任務是培養有一定專業技能和良好職業道德的勞動者,為開發利用城鄉勞動力資源服務。它是在勞動行政部門領導下專門從事就業訓練的事業單位。就業訓練中心專業設定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可根據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因地制宜地確定。教育的方法也與培養目標相一致,堅持理論聯繫實際,以操作技能為主,注重實習教育,在教育基地的建設上形成以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為骨幹,以用工單位為依託的較為穩定的生產實習基地。目前,我國下崗工人的轉業培訓、轉崗培訓等任務主要由就業訓練中心承擔。
(二)技工學校和職業學校
技工學校和職業學校是我國職業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的主要任務是培養初、中級技術工人。技工學校可以由勞動部門、各行業的主管部門、用人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單獨舉辦或聯合舉辦。1993年勞動部頒布了《關於深化技工學校教育改革的決定》,改革的內容主要有:
1.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主黨派和個人開辦技工學校,提倡聯合辦學,擴大技工學校的總體規模。
2.改革技工學校的招收制度,突出技工學校的招生要適應社會的需求。學校招生的計畫由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經主管部門確定後,報勞動部門匯總,由勞動部門下達指導性計畫。由學校自行組織報名、考試、評卷、錄取新生,招收學生的時間可按企業需要和市場需求確定。
3.深化技工學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質量。學校課程的設定以《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為基本依據,理論課的設定要適應操作技能培訓的需要,教育內容以套用知識為主。注重啟發式和直觀教育,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生產實習課要突出基本技能訓練,要把學生的基本技術訓練同直接參加產品生產密切結合起來,不斷提高學生的實際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