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作 者: 翟玉娟 著
叢 書 名:鵬城法學前沿系列
內容簡介
職業災害是現代工業社會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職業災害給勞動者帶來了無法預料的災難,受傷、無法工作、沒有收入,甚至終身殘疾以及無法彌補的心靈創傷和人生的無奈。對於勞動者的親人,職業災害也是整個家庭的災難,正常生活秩序的破壞、經濟的負擔、精神的壓抑,尤其是經歷突然失去親人的人生悲劇或者長期面對殘疾家人的壓抑。職業災害也給用人單位帶來了巨大的顯性和隱性損失,處理傷害的費用、熟練勞動力的喪失、其他勞動者的心理負擔以及有良心僱主的心理責難,還有不可預計的間接損失。同樣,職業災害也給整個社會帶來了損失和負擔。如何處理職業災害帶來的後果,如何避免產生更多的職業災害,這是整個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職業災害救濟是一個融合了多學科領域的課題,不但饒有理論上探究的必要,更富有現實的人文關懷。
《職業災害救濟法律制度研究》圍繞職業災害救濟的主題而展開,分為以下四章:
第一章職業災害及救濟的理論範疇。我國目前適用的“工傷”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工傷”包括所有因工作導致的傷害和疾病,包括工傷、職業病和途中事故傷害三種。狹義的“工傷”僅包括在工作中的外在傷害。工傷兩種含義的適用容易導致概念上混淆。《職業災害救濟法律制度研究》採用“職業災害”用語,既突出了傷害與勞動之間的聯繫,又準確地包括了外在的傷害、疾病甚至精神上、心理上的傷害,相當於廣義上的“工傷”。我國有關勞動主體的劃分比較複雜,工傷保險覆蓋範圍僅限於我國《勞動法》上的“勞動者”,對於僱傭關係中的雇員以及勞動教育關係中的學徒生、實習生,《職業災害救濟法律制度研究》認為應同樣作為職業災害的主體納入工傷保險的覆蓋範圍。職業災害救濟途徑有工傷保險、民事賠償和商業保險。工傷保險具有及時、確定和補償不究過失的優越性,應成為職業災害救濟的主要途徑。用人單位故意、重大過失或者是用人單位外第三人侵權造成職業災害,勞動者應該享有請求民事賠償的權利。同時應鼓勵用人單位參加商業保險,提高對職業災害勞動者的保障水平。
作者簡介
翟玉娟,女,河南濟源人,1967年生,法學博士,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深圳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碩士研究生導師。2006-2007年美國西北大學訪問學者。主要兼職為中國社會法學會理事、中國勞動法學會會員、廣東省法學會勞動關係學會理事、深圳大學憲政與人權研究所研究員、深圳大學弱勢群體研究所研究員、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長期從事法學實踐和理論研究工作,專業領域為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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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序
摘要
引言
一、事實與數字
二、問題的初步揭示
三、國內外研究現狀
四、本書研究方法
第一章 職業災害及救濟的理論範疇
第一節 職業災害
一、內涵與外延
二、受職業災害的主體
第二節 救濟制度及功能
一、職業災害救濟制度的種類
二、職業災害救濟制度的功能
第二章 職業災害與工傷保險
第一節 工傷保險制度
第二節 中國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賠償功能實現程度有限
二、預防功能缺失
三、程式上存在障礙
四、認定標準存在問題
第三節 工傷保險制度的完善
一、工傷保險預防機制的完善
二、工傷保險賠償功能的完善
三、工傷保險程式的完善
四、職業災害認定標準的完善
第三章 職業災害與民事賠償
第一節 職業災害的民事救濟
一、國外民事侵權制度與工傷保險的關係
二、中國民事侵權制度與工傷保險的關係
第二節 中國職業災害民事救濟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職業災害賠償標準存在的問題
二、職業災害民事賠償歸責原則存在的問題
第三節 中國職業災害民事救濟制度的完善
一、工傷保險與民事侵權制度的銜接
二、職業災害民事賠償歸責原則的完善
三、職業災害的非財產損害賠償
四、職業災害民事賠償的範圍
第四章 職業災害與商業保險
第一節 商業保險
一、商業保險在職業災害賠償中的發展
二、商業保險的職能
第二節 僱主責任保險
一、僱主責任保險的出現
二、僱主責任保險與民事侵權
三、僱主責任保險與工傷保險
四、中國的僱主責任保險
第三節 與職業災害救濟有關的人身保險
一、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二、人壽保險契約
三、健康保險
結語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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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提出,標誌著我國繼階級鬥爭為綱轉向經濟建設為中心之後的又一次重大轉型,即經濟建設為中心轉向經濟社會發展為中心的啟動。在此背景下,我國勞動法和勞動法學由“冷”轉“熱”①,勞動法領域的新視點接踵而至地成為社會輿論的大熱點。2009年,關注和爭論《勞動契約法》出台和實施的社會熱潮,在國際金融危機的海嘯中剛剛稍有降溫,《工傷保險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與“開胸驗肺”事件幾乎同時闖進公眾的視野②,迅速成為新的社會熱點。由熱議《勞動契約法》到熱議工傷保險制度,不只是熱點的轉移,而更是勞動者權益保護這一主題的縱深和擴展。玉娟博士在其博士論文的基礎上充實完成的專著《職業災害救濟法律制》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社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勞動關係分會副會長。
① 王全興:《勞動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3版,“第三版前言”。
② 國務院法制辦2009年7月24日公布了《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開胸驗肺”事件:河南省新密市農民工張海超,2004年6月到鄭州振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後從事過雜工、破碎、開壓力機等有害工種。工作3年多後,他懷疑自己患有塵肺病,要求職業病鑑定,但企業拒絕為其提供相關資料和開具證明;就到鄭州、北京各大醫院檢查,被診斷為塵肺,但得不到職業病主管部門的認可;經多次向上級主管部門投訴後得以被鑑定,而鄭州職業病防治所卻為其作出了“肺結核”的診斷。在百般無奈的情況下,為尋求真相,2009年6月22日,28歲的張海超到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不顧醫生勸阻,鐵心“開胸驗肺”,進行活體組織檢查,以事實推翻了鄭州職業病防治所的診斷。此事被媒體披露後,引起強烈的社會反響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國家衛生部派出專家督導,鄭州市政府也成立了由安監、衛生、勞動、監察、信訪、工會和新密市政府為成員的“張海超事件”處理小組。經多方努力,張海超的塵肺病終於得到鑑定確認,並經調解得到鄭州振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賠償61.5萬元。同時,他的4名_T友的塵肺病,也得到鑑定確認並獲得該公司總計100多萬元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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