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職業介紹補貼需要具備的條件
享受職業介紹補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職業介紹機構或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
(--)為求職者提供了誠信、有效的免費職業介紹服務;
(三)所介紹上崗的人員必須與用人單位建立相對穩定的勞動關係,在工資收入、社會保險權益等方面符合相應規定,並能提供相關憑證。
職業介紹補貼的申領
各類職業介紹機構按規定提供免費服務,可按經其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後實際就業人數,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時,只能按每位符合國發[2005]36號檔案規定條件的人員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計算,不得重複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經其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後已實現就業人員名單及免費職業介紹服務證明、《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登記證明或求職登記證明等證件的複印件、勞動契約複印件等相關就業證明、職業介紹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後將資金直接劃入職業介紹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在確保職業介紹補貼資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和收入等情況,統籌安排好職業介紹補貼資金預算,根據其免費職業介紹成功情況按季據實結算。職業介紹補貼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省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