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職業介紹補貼的範圍是指盟職業介紹中心,旗縣市職業介紹所,蘇木、鄉、鎮、街道勞動社會保障事務所以及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領取民辦職業介紹《許可證》的民辦職業介紹所。
第二條 免費職業介紹的對象
享受免費職業介紹的對象是指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並領取《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證》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第三條 免費職業介紹補貼的申請及標準
對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免費介紹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成功的,根據職業介紹機構職業介紹信,被介紹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證》(原件).用人單位與失業人員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契約或勞務協定書(複印件),每人按80元標準予以補貼.下崗失業人員只享受一次免費職業介紹。 對已享受免費職業介紹的人員,就業部門要登記造冊,並在《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證》(原件)上加蓋“已享受免費職業介紹補貼”印章。
第四條 職業介紹補貼的資金來源
職業介紹補貼在各級財政籌集的再就業資金中列支(中包括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補助)。
第五條 職業介紹補貼的申請與撥付
職業介紹機構對符合享受免費職業介紹的人員,介紹就業成功的,在季終前5日內內當地就業部門提出申請,並附《免費職業介紹補貼審批表》、《免費職業介紹成功人員花名冊》、《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證》(原件)、勞動契約或勞務協定書和職業介紹信(複印件).就業部門審核匯總後,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送《免費職業介紹補貼申請表》,經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職業介紹補貼,就業部門接到撥款後,分別劃入有關職業介紹機構銀行帳戶。
第六條監督檢查
職業介紹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免費職業介紹和申請職業介招補貼,並接受其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就業部門做好職業介紹補貼的審核、支付工作,建立職業介紹補貼台帳.財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加強對職業介紹補貼的監督檢查工作,對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擠占職業介紹補貼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本辦法自二OO二年十月二十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