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辦職業介紹機構
(一)符合《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和自然人可依法申請開辦職業介紹機構,開展職業介紹活動。
(二)申請者應填寫《重慶市職業介紹機構審批表》一式三份,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1.提出申請的企業或其他組織依法成立的證照,自然人提出申請的應出示居民身份證;
2.經有權機關核准的職業介紹機構名稱;
3.職業介紹機構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
4.與開展職業介紹活動相適應的使用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的商業用房的產權證或同質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期應在2年以上)的原件;
5.與開展職業介紹活動相適應的通訊設備、計算機、印表機等辦公用品及設施的購置憑證;
6.在約定銀行存入職業介紹責任保證金的證明;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名稱為“重慶市××區縣(自治縣、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由機構編制部門核准。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名稱由工商部門核准。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名稱由民政部門核准。
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在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中體現其非營利性宗旨。
(三)市和市屬以上組織申辦職業介紹機構向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自然人、企業和其他組織申辦職業介紹機構向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必要時可到現場進行實地勘察。對符合申辦條件的,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頒發《重慶市職業介紹許可證》;申請者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場告知申請者補正材料,申請者補正材料後重新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申辦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四)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職業介紹機構,應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五)申請者獲得職業介紹許可,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稅務登記後,方可從事職業介紹活動。
街道(鎮、鄉)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依法取得職業介紹許可後,可以開展職業介紹服務活動。
(六)職業介紹許可證實行一證一點,不得出賣、出租、轉借或轉讓。若職業介紹許可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髮新證。
(七)市外職業介紹機構臨時來本市開展職業介紹活動,應將職業介紹許可證和依法設立的證照的副本原件送所到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備案。
(一)市、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在國有商業銀行申請開立職業介紹責任保證金專用存款賬戶。申請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應到就業服務管理機構領取保證金繳款通知書,到指定的國有商業銀行專用賬戶繳存不少於10萬元的責任保證金,並與銀行簽訂《職業介紹責任保證金協定》。
(二)責任保證金本金和利息屬申請者所有。
(三)責任保證金用於非求職者自身原因造成職業介紹不成功,應由職業介紹機構退還求職者而逾期沒有退還的費用。
(四)職業介紹不成功,除求職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外,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在3日內退還所收費用。職業介紹機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退還所收費用的,求職者可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查實,發出《行政處理決定書》,明確可用責任保證金支付費用的項目、金額。就業服務管理機構依據《行政處理決定書》將應付費用直接支付給求職者,並向承擔支付義務的職業介紹機構發出《職業介紹責任保證金支付書》,出具收據等相關憑證。
(五)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支付的費用,不得超過承擔支付義務的職業介紹機構繳存的責任保證金總額。
(六)職業介紹機構收到《職業介紹責任保證金支付書》後,應在15日內將支付的責任保證金全額補足。逾期未補足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七)職業介紹機構信譽良好,連續3年未發生用責任保證金支付求職者費用的,經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審核認可,從第4年起,每年可按繳存額的10%領取責任保證金,但領取總額不得超過繳存額的50%。
職業介紹機構領取責任保證金後,發生用責任保證金支付求職者費用的,應在15日內全額補足責任保證金。
(八)職業介紹機構註銷或終止職業介紹活動,自職業介紹許可證被註銷之日起6個月內未發生投訴的,可憑就業服務管理機構開具的銀行憑據,到約定銀行領取責任保證金及利息。
(一)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職業介紹許可證、依法設立的證照、稅務登記證、服務項目、服務規範、監督機關名稱、監督舉報電話及員工照片。
非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還應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職業介紹機構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職業介紹活動,應在網頁顯著位置明示職業介紹許可證、依法設立的證照、稅務登記證、服務項目、服務規範、監督機關名稱、監督舉報電話、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二)職業介紹機構發布的用工信息應真實可靠,並註明用工信息有效期。
(三)職業介紹機構工作人員應持有職業指導人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開展職業介紹活動時應佩帶統一樣式的《職業介紹服務證》。
(四)職業介紹機構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設立收費台賬,妥善保存用工信息和求職登記信息,保存期應不少於3年。
(五)職業介紹機構受用人單位委託招收人員時,應認真審查用人單位依法設立的證照(副本)原件、招用人員簡章(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用人數、職業工種、崗位要求、錄用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和勞動保護等內容)、用人單位的委託書以及經辦人員身份證,並登記保存。市外用人單位委託職業介紹機構招收人員時,還須提供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來渝招聘的證明。
(六)職業介紹機構應定期向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報告職業介紹工作情況。
(七)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通過日常巡視檢查、審查職業介紹機構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查看職業介紹機構開設的網頁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加強對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檢查時,可採取以下措施:
1.進入職業介紹場所進行工作檢查;
2.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3.要求職業介紹機構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檔案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對職業介紹機構進行檢查時,不得泄露職業介紹機構的商業秘密。
(一)市和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設在同級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內。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的工作人員根據職業介紹工作的需要,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
(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免費提供以下服務:
1.向求職人員和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保障法規政策諮詢;
2.向求職人員和用人單位提供用工求職登記、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3.收集、發布崗位空缺信息、職業供求分析信息、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三)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對各區縣(自治縣、市)開展公共職業介紹工作實施目標考核。
(四)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一)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建立空崗信息收集制度,設立空崗信息收集電話/傳真、電子信箱,依託街道(鎮、鄉)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收集本行政區域用人單位空缺或新增崗位信息,匯總對外發布,並定期開展用工需求分析。
(二)街道(鎮、鄉)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應落實專人,採取對口聯繫、分片負責等形式,與本行政區域用人單位建立經常性的空崗信息收集聯繫制度,並將收集到的信息及時向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傳遞。
(三)用人單位應主動、如實地向所在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提供本單位的空崗信息,積極配合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開展空崗調查。
六、用工備案
(一)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報到後30日內,應填寫《重慶市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登記表》,並出示勞動契約書,向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用工備案手續。
(二)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發現用人單位填報的資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用人單位補全資料。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填寫《重慶市用人單位退工花名冊》,向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退工備案手續。
(四)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用工、退工備案手續,不得向用人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七、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挪用、侵占職業介紹責任保證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挪用、侵占的責任保證金,沒收違法所得;給職業介紹機構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主管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職業介紹機構無理抗拒、阻撓相關管理部門檢查,不按照本辦法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非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無償中介服務的補貼,按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再就業辦《關於切實做好職業介紹補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渝財社〔2006〕42號)執行。
十、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積極推行職業介紹行業誠信制度,定期公布職業介紹機構的信用狀況。
十一、本辦法實施前已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應按《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完善相關手續。
十二、《重慶市職業介紹機構審批表》、《重慶市職業介紹許可證》等表冊、證書的樣式,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