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職業介紹補貼辦法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廣東省職業介紹補貼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局、社保局)、財政局:
現將《廣東省職業介紹補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六年十月九日

補貼辦法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粵府 [2006] 3號)、《廣東省財政廳、勞動保障廳轉發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社 [2006] 69號)的規定,為進一步做好我省職業介紹工作,促進我省城鄉勞動者就業再就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含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應屆高校畢業生)和本省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可享受免費職業介紹服務。
各級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和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定點社會職業介紹機構為上述對象提供了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可向縣(區)級及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領職業介紹補貼。
各級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組織的公益性專場招聘會、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免費職業指導服務及組織開展遠程招聘活動等公共就業服務項目納入職業介紹補貼範疇。
第三條 定點社會職業介紹機構的認定和管理。
(一)認定範圍和條件。(1)依照《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設立的經營性職業介紹機構;(2)社會信用好,沒有違規收費及其他違法行為,近三年沒有發生求職者或用人單位投訴事件;(3)年均職業介紹成功人數達500人以上,自願承擔免費職業介紹服務。
(二)定點職業介紹機構管理。定點職業介紹機構實行年審制。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縣(區)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具體認定程式和管理辦法由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部門制定。
第四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職業介紹補貼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他人員的職業介紹補貼從同級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第五條 職業介紹補貼標準根據免費職業介紹對象實現就業再就業的成效、簽訂勞動契約(協定)的期限和各類免費職業介紹對象就業再就業難度等因素綜合考慮。成功介紹就業困難對象(包括持《再就業優惠證》中的“4050”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具有勞動能力的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或再就業的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組織的公益性專場招聘會、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免費職業指導服務以及組織開展遠程招聘活動等項目的補貼標準,按照工作量和實際效果給予補貼。
具體標準由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
第六條 職業介紹補貼的申領、審核與撥付程式
(一)各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及經認定的定點職業介紹機 構於每季度結束後的10日內(節假日順延,下同),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三份)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領職業介紹補貼:
1.填寫完整的《職業介紹補貼申請表》和《職業介紹補貼人員名冊》(全省統一格式和內容);
2.免費職業介紹對象的《居民身份證》、《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登記證明;
3.《職業介紹推薦信》存根;
4.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複印件或靈活就業的有效證明(如勞務協定,標明用工期限的用工回執,申領補貼人員和僱主提供的證明等);
5.《職業介紹許可證》複印件;
6.職業介紹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複印件;
7.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二)審核撥付。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收到職業介紹補貼申領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對職業介紹機構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並在《職業介紹補貼申請表》上籤署意見和蓋章,連同有關申報資料(一式三份)送同級財政部門;
2.財政部門應在收到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的材料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並在《職業介紹補貼申請表》上籤署意見和蓋章後,一份留存,兩份退勞動保障部門,並正式發文下達補助資金,將職業介紹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職業介紹機構的賬戶;
3.勞動保障部門應於每季度結束後的30日內向申領補貼的職業介紹機構下達一份經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審批的《職業介紹補貼申請表》。
第七條 用於職業介紹補貼的就業再就業資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嚴格按照規定程式撥付,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挪用。對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有弄虛作假、剋扣、截留、挪用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職業介紹補貼或拒絕為免費職業介紹對象提供免費服務的單位,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改正,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享受職業介紹補貼的資格,並追究當事人及領導的責任,對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條 各地級以上市可根據本辦法並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並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本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關職業介紹補貼的規定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內容,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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