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發揮職業中介機構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鼓勵其為城鄉勞動者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促進城鎮失業人員、下崗失業人員、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以下簡稱“職業介紹服務對象”)就業再就業,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08]61號)及自治區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新財社[2009]26號),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職業介紹補貼,是指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職業中介機構為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再就業優惠證》的職業介紹服務對象提供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用工信息、政策諮詢等職業介紹服務,並使其實現就業再就業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的補貼。
第三條 職業中介機構應向職業介紹服務對象提供誠信、有效的擇業指導、求職諮詢、職業介紹和用工信息等就業服務。
第四條 職業中介機構為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再就業優惠證》的職業介紹服務對象免費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政策諮詢和用工信息等就業服務的,按照其介紹實現就業再就業的人數及以下標準,享受職業介紹補貼:
(一)職業中介機構介紹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再就業優惠證》的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者在城鎮實現就業再就業的,按下列標準給予補貼:
1、與用人單位簽訂6個月以上1年以下勞動契約的,按每人80元給予補貼;
2、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2年以下勞動契約的,按每人120元給予補貼;
3、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勞動契約的,按每人160元給予補貼。
被評定為“A”級或“AA”級及以上等級的職業中介機構,在以上標準的基礎上屬“A”級的,再增加30元;屬“AA”級及以上等級的,再增加50元。
第五條 職業中介機構申報職業介紹補貼,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業介紹就業成功補貼審批表》(附屬檔案);
(二)職業中介機構推薦證明及實現就業再就業人員花名冊;
(三)職業介紹服務對象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四)職業介紹服務對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再就業優惠證》原件、複印件;
(五)用人單位與職業介紹服務對象簽訂的勞動契約;
(六)A級、AA級信譽等級評定證明複印件;
(七)職業中介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和賬號;
(八)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備案登記表;
(九)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憑據。
第六條 職業介紹補貼由職業中介機構按季度向所在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成立的審核小組對職業中介機構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核對。對經審核符合申報條件的職業中介機構,經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後,由同級財政部門覆核,並按季將職業介紹補貼直接撥付職業中介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職業介紹補貼審批部門支付職業介紹補貼後,應在《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再就業優惠證》上據實予以標註簽章。
第七條 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應在簽收職業中介機構申報職業介紹之日起20日內,將審批件報同級財政部門覆核;財政部門自簽收之日起10日內覆核並將職業介紹補貼資金撥付到位。
第八條 職業中介機構在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時,按每位符合免費服務條件的人員每年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不得重複申請。
第九條 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對未納入財政預算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本辦法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但補貼期限不超過2011年12月31日。
第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業介紹補貼辦法》(新勞社字[2006]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