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補貼收入是企業從政府或某些國際組織得到的補貼,一般是企業履行了一定的義務後,得到的定額補貼。我國企業的補貼收入,主要是按規定應收取的政策性虧損補貼和其他補貼,一般將其作為企業的非正常利潤處理。
接受政府補貼的企業,應設定“應收補貼款”賬戶以及“補貼收入”賬戶。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收的政策性虧損補貼以及其他補貼時,借記“應收補貼款”賬戶,貸記“補貼收入”賬戶;收到補貼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應收補貼款”賬戶。到期末時,將“補貼收入”賬戶的餘額結轉至“本年利潤”賬戶中去。
按照新會計制度,不再設補貼收入會計科目,損益表不再設補貼收入一欄。補貼收入性質的收入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準則(2017年5月10日 財稅2017 15號文),計入其他收益或營業外收入,如果補貼收入與幾個會計年度有關,則計入遞延收益。
政府補助
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於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
具體分類
補貼收入是指國有企業得到的各級財政部門給予的專項補貼收入。具體在以下幾類:
1、企業實際收到的先征後返的增值稅款。
2、企業實際收到的按銷量或工作量等,依據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並按期給予的定額補助。
3、屬於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而給予的其他形式的補助。
核算內容
1、補貼收入是指企業按規定收到的稅費返還或財政補貼款等。企業應設定“補貼收入”科目核算發生的補貼額,並按補貼的具體項目設定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2、補貼收入核算的內容
(1)收到先徵收後返還增值稅借:銀行存款貸:補貼收入
(2)國家按規定給予企業的銷量或工作量定額補助借:應收補貼款貸:補貼收入
(3)收到專項財政補貼借:銀行存款貸:補貼收入
會計處理
公司專項撥款的會計處理
按照《規定》,對於國家撥入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如專項用於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會計處理程式如下:
1.公司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
2.撥款使用時,借記“更改工程支出”(或“在建工程”,下同)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撥款項目完成後,形成各項資產的部分,應按實際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專有技術”等科目,貸記“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同時按形成資產的價值,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撥款轉入”科目。對未形成資產需要核銷的部分,報經批准後,沖銷撥款金額,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
4.撥款項目完成後,如有撥款結餘需要上交的,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公司定額補貼等會計處理
公司如有按銷量或工作量等和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並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等,《規定》要求,公司應在中期期末和年度終了,按應收補貼款進行會計處理,即按應收的補助金額,借記“應收補貼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收到定額補貼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科目。
此外,公司如有屬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而給予的其他形式補助,除有規定的專門用途外,公司應於收到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其他企業專項撥款的會計處理
1993年會計改革時財政部制發的一系列行業會計制度,均未涉及專項撥款的核算。為此,財政部;先後印發了(93)財會字第29號,(93)財會字第 35號、(94)財會二字第19號等檔案(以下合稱《補充規定》),就企業專項撥款核算等對行業會計制度作了補充規定:
1.企業應增設“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有關部門撥給企業的專項撥款。
2.專項撥款使用、轉銷、核銷的程式和會計處理,與本文以上介紹的公司專項撥款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有一點:將各道分錄中的“長期應付款”科目改為“專項應付款”科目。
3.企業資產負債表未設“專項應付款”項目,因此《補充規定》要求將“專項應付款”科目期末餘額併入資產負債表的“其他長期負債”項目反映。
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按照現金流量表準則的規定,收到專項撥款一般應在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的“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撥款數額大的,可在籌資活動現金流量類單列項目反映;撥款項目完成後結餘款上交時,在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的“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
其他企業定額補貼的會計處理
按照《補充規定》,工業、商品流通等行業的企業應在會計科目表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上一行增設“應收補貼款”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應收的政策性補貼和其他補貼;在“營業外收入”科目的上一行增設“補貼收入”科目,核算企業已收取或應收取的補貼收入。
企業按規定計算應收補貼時,借記“應收補貼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收到補貼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科目。
“補貼收入”屬損益類科目,期末其餘額應全部轉入本年利潤。《補充規定》要求增設“應收補貼款”、“補貼收入”科目的企業,應同時分別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的相應位置增設與科目名稱相同的項目,以反映“應收補貼款”的餘額和“補貼收入”的確認額。
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檔案規定,企業取得的財政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財政性基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並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1)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2)對企業收取的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3)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係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繳納的不符合上述審批管理許可權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並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徵稅收入,於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3)企業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注意事項
誤區:
誤區一
“補貼收入”還要繳稅?
一般人會認為,補貼是國家給予的照顧性收入,似乎與納稅沾不上邊。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補貼收入徵稅等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5]81號)的規定,“企業取得國家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併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企業取得補貼收入,必須首先明確該項收入的性質,並提供相關的免稅證明檔案及資料,否則一律視為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誤區二
被確定為免稅收入,為何還要補稅?
被確定為免稅的補貼收入當然不用繳稅,但是企業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如果沒有把免稅收入相關的支出、費用項目剔除的話,這一部分支出應調增應稅所得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取得應稅收入有關支出項目和免稅收入有關支出項目應分別核算,沒有分別核算或確實難以劃分支出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納稅人可採取分攤比例法確定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成本費用金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金額=支出總額×(應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因此,企業在處理“補貼收入”時要注意上述兩方面的問題,否則會受到稅法處罰的。
有關法規
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併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財稅字[1995]081號),是關於補貼收入是否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基本檔案。在相關的稅務法規中,國家稅務總局及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對具體徵免項目進行了明確: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管儲備棉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的通知》 (財稅[1999]38號)規定“供銷社棉麻經營企業代國家保管儲備棉所獲得的財政補貼是國家對承儲企業保管儲備棉的成本補償。因此,對其保管儲備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15號)規定:在2005年底前,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及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和肉冷庫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4]75號)規定:
一、在2005年底前,對華商中心從中央財政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其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華商中心在從事儲備糖、肉具體儲備管理業務中書立的購銷契約免徵印花稅,對契約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
二、在2005年底前,對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糖庫和中國食品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註:享受上述稅收政策的國家直屬儲備糖庫、肉庫必須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列名單位)。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再就業專項補貼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9號)規定:納稅人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按《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社[2002]107號)中規定的範圍、項目和標準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取得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再就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以及其他超出“財社[2002]107號”檔案規定的範圍、項目和標準的再就業補貼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4、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退政策。所退稅款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於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腳踏車生產的積體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積體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5、其他有關規定
為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增加企業發展後勁,國家及省、市財政部門在企業項目貸款貼息、基金貼息、補助等方面均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和措施,具體規定如下:
(1)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採取貸款貼息形式支持的,企業在項目建設期受到的有關貸款貼息,應沖減該項目的工程成本;企業在非項目建設期受到的有關貸款貼息,應沖減企業財務費用,併入企業利潤總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採用資本金投入形式的,企業應在“實收資本”科目中核算,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採用無償資助形式支持的,無償資助主要用於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研究人員寫但科技成果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的補助,企業收到的無償資助時,應在企業“專項應付款”科目中核算,專款專用,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2)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當年起,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收到高新技術產品的財政資金補助,應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並計入“資本公積”項目,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應專項用於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等資本性支出。
企業的財政補助資金包括高新技術產品財政補助資金、污染防治基金補助、高新技術發展基金無償補助、國家重點項目投資補助、扭虧增盈獎勵、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無償資助等資金。
(3)對於國家撥入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企業收到科技三項費用,新產品開發補助經費等財政撥款,在有關項目完工清算,並按規定。
接受政府補貼的企業,應設定“應收補貼款”賬戶以及“應收補貼”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