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基金的由來
按照現行規定,用於常年性生產獎勵的獎金來源,一般是按照實行獎勵制度的企業職工標準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出。一九七八年恢復獎勵制度以後,國務院規定,獎金總額不得超過實行獎勵制度職工的標準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二。一九八一年國務院又規定,以主管局為單位,金年發放的獎金總額應控制在所屬企業實行獎勵制度的職工一至兩個月的平均標準工資總額之內,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擴大企業自主權,實行利闊留成的企業,獎金和利潤掛鈎,按照核准的比例,;從留成的利潤中提出.不再按標準工資總額核定.獎金不再攤入生產成本.對於其他形式的獎金,如;節約獎,則從節約的原材料,燼料的價值中提出。對於獎勵基金應切實加強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來源扭比例、標準提出。要嚴格控制發放水平,制止濫發或變相發放獎金。獎勵基金的作用
第一,是國民收入分配的具體形式;第二,是刺激生產的經濟因素。
獎勵基金的特殊職能
獎勵基金在社會主義分配關係體系和生產刺激體系中執行著如下的特殊職能:根據經濟核算制聯合公司和企業的生產經濟效果增長情況分配收入的職能:對經濟核算制聯合公司和企業的工人共同勞動的物質刺激職能;
在提高生產和經濟效果時,對工作者個人利益的物質刺激職能。
在這些職能中顯示出獎勵基金的主要社會作用。在它們的作用中表現出獎勵基金的實質。只有為職工正生產技術現代化中表現首創精神的行為建立財政基礎,對生產集體和個別職工發展生產和提高生產率的物資鼓勵才能獲得堅實的經濟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