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聯合國大會在2005年12月8日的第A/RES/54/91號決議中要求每年舉行聲援非自治領土人民團結周的活動。
《聯合國憲章》中非自治領土定義為“其人民尚未臻自治之充分程度者”。
1946年,一些聯合國會員國認為其管理下的某些領土還不是自治,並將其置於聯合國的非自治領土名單上。這些管理非自治領土的國家被稱為管理國。隨著多年來非殖民化的進程,非自治領土中大多已從名單上剔除。
聯合國大會敦促有關管理國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和保證非自治領土人民對包括土地在內的自然資源的不可剝奪權利,對這些資源的未來開發實行和維持控制,並請各管理國採取一切必要步驟,保護領土人民的財產權。
大會還敦促所有國家直接地和通過其在聯合國系統各專門機構和其他組織中的行動,向各非自治領土人民提供道義和物質上的援助,並請各管理國採取步驟爭取並有效利用一切可能的雙邊和多邊援助,以加強這些領土的經濟。
背景
《聯合國憲章》第十一章——關於非自治領土之宣言中強調,會員國管理非自治領土“承認以領土居民之福利為至上之原則”,為“神聖之信託”的義務,增進他們的福祉。
為此,管理國除了保證非自治領土人民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還要協助他們發展自治和民主的政治體制。管理國有義務就各領土的經濟、社會和教育狀況的資料,定期傳送給秘書長。
1946年,八個會員國——澳大利亞、比利時、丹麥、法國、荷蘭、紐西蘭、聯合王國和美國——列舉出72個其管理下被視為非自治領土。 其中8個領土在1959年前獨立。
由於各種原因,管理國停止傳送21個非自治領土內的信息。在一些情況下,諸如格陵蘭、阿拉斯加和夏威夷,大會同意接受停止傳送信息的決定。在其他情況下,管理國單方面做出其決定。
在1960年《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通過後,大會於1963年批准了修訂後的64個非自治領土名單。該名單包括當時僅有的兩個託管領土(諾魯和太平洋島嶼託管領土);憲章第十一章(第73e條)規定的需要信息傳送的非自治領土,包括西班牙管理的領土;納米比亞(當時稱西南非洲);和被大會視為非自治,但沒有進行信息傳送的非自治領土——即葡萄牙管理的南羅得西亞(現辛巴威)。這份名單在1965年被進一步擴大到包括法屬索馬里蘭(今吉布地)和阿曼。葛摩群島於1972年被列入,新喀里多尼亞於1986年被列入。
從1960年到2002年,有54個領地取得自治。目前仍有16個非自治領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