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聯合國憲章擬訂於第二次世界大戰行將結束之際。1942年1月1日,正在對德、日、意法西斯作戰的中、美、英、蘇等26國代表在華盛頓發表了《聯合國宣言》,強調在打敗共同敵人後建立一個擁有廣泛普遍安全制度的世界秩序,並第一次採用“聯合國”一詞。1943年10月30日,美、英、蘇、中4國在莫斯科發表《普遍安全宣言》 ,提出儘速建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1944年8月至10月,蘇、英、美3國和中、英、美3國先後在華盛頓討論並擬訂了戰後建立國際組織的建議案。1945年2月,蘇、美、英在雅爾達舉行會議,就安全理事會的五大國一致原則達成協定,決定召開聯合國憲章制憲會議。
1945年4月25日,“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在美國舊金山開幕,包括中國在內的50個國家的280多名代表出席大會。6月25日,與會代表一致通過了《聯合國憲章》,26日舉行簽字儀式。中國代表第一個在《憲章》的中、法、俄、英、西5種聯合國正式語言檔案上籤字。隨後是法、蘇、英、美4國代表依次簽字,然後才是與會的其他45個國家,後又有波蘭補簽。在中、法、蘇、英、美及其他多數簽字國批准憲章後,同年10月24日憲章開始生效,聯合國正式成立。簽字的51國成為聯合國創始會員國。
自1945年來,聯合國成員國已由當初的51個增加到191個。憲章確立的宗旨和原則一直有效,申請加入聯合國的國家都必須聲明接受並願意履行憲章所載明的義務 。
憲章內容
1945年10月24日,《聯合國憲章》經中國、法國、蘇聯、英國、美國以及其他簽字國的過半數批准,於該日起生效。至此,聯合國宣告正式成立。 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憲章》被認為是聯合國的基本大法,它既確立了聯合國的宗旨、原則和組織機構設定,又規定了成員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國際關係、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遵守聯合國憲章、維護聯合國威信是每個成員國不可推脫的責任。《聯合國憲章》作為聯合國組織的總章程,除序言和結語外,共分19章111條。它表達了使人類不再遭受戰禍的決心,並且為防止戰爭、維持和平建立起一套完整、可行的運作機制。憲章規定,聯合國的宗旨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制止侵略行為”、“發展國際間以尊重各國人民平等權利自決原則為基礎的友好關係”和“促成國際合作”等。憲章還規定聯合國及其會員國應遵循所有會員國主權平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式解決其國際爭端、各會員國在它們的國際關係中不得對其他國家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以及不得干涉各國內政等原則。
《憲章》規定,為實現上述宗旨,聯合國及其會員國應遵循下列原則:聯合國組織基於所有會員國主權平等;各會員國應忠實履行它們依憲章規定所承擔的義務;各會員國應該以和平方法解決它們的國際爭端;各會員國不得對別國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聯合國對任何國家採取防止或強制性行動時,各國不得對該國提供協助;在維護
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聯合國應要求非會員國遵循上述原則;聯合國除執行決議外,不得干涉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項。
《憲章》規定聯合國成員一律平等,相互尊重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反對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脅解決彼此間的糾紛,提倡通過對話和談判方式化解爭端。《憲章》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五章第二十三條,第六章第三十三條等條款均對此有所規定。
《憲章》強調安理會在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方面的權威性,規定只有安理會有權採取包括軍事手段在內的一切必要措施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而且強調只有所有非軍事手段被證明無效時才可訴諸武力。《憲章》第五、第六和第七章對上述原則有詳細的表述。國際法院規約是《聯合國憲章》的組成部分。
設立宗旨
“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
“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
“構成一個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
“各會員國主權平等”;
“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和武力”;
“不得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不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
“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