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441號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441(2002)號決議.2002年11月8日安全理事會第4644次會議通過.

正文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以往所有有關決議,特別是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號、1990年11月29日第678(1990)號、1991年3月2日第686(1991)號、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號、1991年4月5日第688(1991)號、1991年8月15日第707(1991)號、1991年10月11日第715(1991)號、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號和1999年12月17日第1284(1999)號決議,以及所有有關主席聲明,又回顧其2001年11月29日第1382(2001)號決議和它充分執行該決議的意圖,認識到伊拉克不遵守安理會決議及擴散大規模毀滅性武器遠程飛彈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回顧其第678(1990)號決議授權會員國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維護和執行其1990年8月2日第660(1990)號決議和第660(1990)號決議之後的所有有關決議並恢復該地區的國際和平與安全,還回顧其第687(1991)號決議規定了伊拉克必須履行的義務,作為實現安理會宣布的恢復該地區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目標的必要步驟,譴責伊拉克未按照第687(1991)號決議的要求準確、充分、徹底、完全地透露其發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和射程一百五十公里以上的彈道飛彈的方案,其持有的全部這種武器、部件及生產設施與地點的所有情況,以及一切其他核方案,包括它聲稱其用途與核武器可用材料無關的任何核方案,還譴責伊拉克一再阻撓立即、無條件和無限制地進入聯合國特別委員會(特委會)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指定的地點,未按照第687(1991)號決議的要求充分和無條件地同特委會和原子能機構的武器視察員合作,並最終於1998年停止同特委會和原子能機構的一切合作,對於自1998年12月以來,儘管安理會一再要求伊拉克向第1284(1999)號決議所設作為特委會後續組織的聯合國監測、核查和視察委員會(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提供迅速、無條件和無限制的準入,但沒有按照有關決議的規定在伊拉克對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和彈道飛彈進行國際監測、視察和核查深感遺憾,並對因而延長該區域的危機和伊拉克人民的痛苦表示遺憾,又譴責伊拉克政府不履行其根據第687(1991)號決議作出的關於恐怖主義的承諾、根據第688(1991)號決議作出的關於停止鎮壓本國平民並允許國際人道主義組織接觸伊拉克所有需要援助者的承諾、以及根據第686(1991)號、第687(1991)號和第1284(1999)號決議作出的關於交還被伊拉克非法拘留的科威特和第三國國民或合作查明其下落、或歸還伊拉克非法攫取的科威特財產的承諾,回顧安理會在其第687(1991)號決議中宣布,停火將以伊拉克接受該決議各項規定,包括其中所載為伊拉克規定的義務為基礎,決心確保伊拉克不加條件或限制地立即完全遵守第687(1991)號決議和其他有關決議為其規定的義務,並回顧安理會的這些決議構成判斷伊拉克遵守與否的標準,回顧作為特別委員會後續組織的監核視委以及原子能機構必須有效運作才能執行第687(1991)號決議和其他有關決議,注意到2002年9月16日伊拉克外交部長給秘書長的信是糾正伊拉克持續不遵守安理會有關決議的必要的第一步,還注意到2002年10月8日監核視委執行主席和原子能機構總幹事作為維也納會議的後續行動寫給伊拉克政府薩迪將軍的信闡述了作為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在伊拉克境內恢復視察的先決條件的實際安排,並對伊拉克政府繼續不確認信中所述的安排表示最嚴重的關切,重申全體會員國決心維護伊拉克、科威特和各鄰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讚揚秘書長和阿拉伯國家聯盟成員國及其秘書長為此作出的努力,決心確保全理會的各項決定得到完全遵守,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決定伊拉克一直而且仍然在重大違反包括第687(1991)號決議在內的各項有關決議為其規定的義務,尤其是伊拉克不與聯合國視察員和原子能機構合作,完成第687(1991)號決議第8至第13段要求採取的行動;

2.決定在確認上文第一段的同時,以本決議給予伊拉克履行安理會有關決議規定的裁軍義務的最後機會;並為此決定設立一個強化的視察制度,旨在全面、核實地完成安理會第687(1991)號決議和其後各項決議規定的裁軍進程;

3.決定伊拉克政府為了開始履行其裁軍義務,除提交所要求的半年申報之外,還應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30天內向監核視委、原子能機構和安理會提交一份準確、充分和完全的當前情況申報,說明其發展化學、生物和核武器、彈道飛彈、以及諸如無人航空器和供飛機使用的播散系統等其他運載系統的方案,包括其持有的任何這種武器、部件、分部件、戰劑儲存及有關材料與設備和確切地點,其研究、發展和生產設施的地點和工作的所有情況,以及一切其他化學、生物和核方案,包括它聲稱其用途與武器生產或材料無關的任何方案;

4.決定伊拉克如在根據本決議提交的申報中提供虛假陳述或遺漏不全,以及伊拉克如在任何時候不遵從和充分合作執行本決議,即構成進一步重大違反伊拉克承擔的義務,並將提報安理會,以便根據下文第11和第12段進行評估;

5.決定伊拉克應讓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立即、無阻礙、無條件和無限制地前往視察他們想要視察的任何及所有(包括地下的)地方、設施、建築物、設備、記錄和運輸工具,並應讓監核視委或原子能委員會根據其任務的任何方面,按其選擇的方式或地點,立即、無阻礙、無限制地單獨接觸所有官員和其他人員;還決定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可自行斟酌決定在伊拉克境內或境外進行面談,可幫助接受面談者及其家屬離開伊拉克,並可完全由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斟酌決定,在伊拉克政府觀察員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這種面談;指示監核視委並請原子能機構至遲於本決議通過後45天恢復視察,並在其後60天向安理會通報最新情況;

6.贊同監核視委執行主席和原子能機構總幹事2002年10月8日給伊拉克政府薩迪將軍的信(附後),並決定該信的內容對伊拉克具有約束力;

7.還決定,鑒於伊拉克長期中斷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的駐在,為了讓它們完成本決議和以前各項有關決議所述任務,無論以前有何諒解,安理會現確定以下修正或新增授權,以便利它們在伊拉克的工作,這些授權對伊拉克都具有約束力:

-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應決定視察小組的人員組成並確保這些小組由可請到的最有資格和經驗的專家組成;

-所有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人員均享有《聯合國特權和豁免公約》《原子能機構特權與豁免協定》規定的、相當於特派團專家的特權和豁免;

-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享有不受限制地進出伊拉克的權利,自由、無限制和立即進出各視察地點的權利,以及視察任何地點和建築物的權利,包括與進入其他地點一樣,享有立即、無阻礙、無條件和無限制地進入總統府邸的權利,無論1998年3月2日第1154(1998)號決議有何規定;

-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有權要伊拉克提供目前和以往與伊拉克化學生物核子和彈道飛彈方案及相關研究、發展和生產設施有關的所有人員的名單;

-應由足夠的聯合國警衛確保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設施的安全;

-為凍結受視察地點,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有權宣布禁區、包括周圍地區和通道,伊拉克將在禁區停止地面和空中交通,以便確保受視察地點沒有任何東西被改變或拿走;

-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可自由、不受限制地使用和降落固定翼和鏇轉翼飛機,包括有人駕駛和無人駕駛偵查機;

-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有權獨自斟酌決定將所有違禁武器、分系統、部件、記錄、材料和其他有關物品以可核查方式拆除、銷毀或使其變為無害,並有權扣押或關閉用於生產上述物品的任何設施或設備;

-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有權自由進口和使用視察所需的設備或材料,沒收和出口視察時查獲的任何設備、材料或檔案,監核視委或原子能機構人員或官員或個人行李不受搜查;

8.還決定伊拉克不得對聯合國、原子能機構或採取行動維護安理會任何決議的任何會員國的任何代表或人員採取或威脅採取敵對行動;

9.請秘書長立即將對伊拉克具有約束力的本決議通知伊拉克;要求伊拉克在通知發出後七天之內確認它打算全面遵守本決議;還要求伊拉克立即無條件地同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積極合作;

10.請所有會員國全力支持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執行任務,包括提供涉及違禁方案或這兩個機構任務的其他方面的任何情報,其中包括伊拉克自1998年以來試圖獲取違禁物品的任何情報,並就應受視察的地點、應面談的人員、這類面談的條件和應收集的數據提出建議,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應向安理會報告這方面的結果;

11.指示監核視委執行主席和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將伊拉克任何干擾視察活動的行為和任何不遵守裁軍義務、包括本決議規定的接受視察義務的情況立即報告安理會;

12.決定在收到按上文第4或第11段提出的報告之後立即召開會議,以審議有關局勢和全面遵守安理會所有有關決議以確保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必要性;

13.在這方面回顧安理會曾一再警告伊拉克如繼續違反其義務將面臨嚴重後果;

14.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附屬檔案

2002年10月8日聯合國監測、核查和視察委員會執行主席布利克斯/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巴拉迪給伊拉克總統辦公室顧問埃米爾·薩迪將軍的信.

在最近的維也納會議上,我們討論了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在伊拉克恢復視察所需的實際安排。你可能記得,在維也納會議結束時,我們商定一項聲明,其中列舉了會議取得的一些主要成果,尤其是伊拉克接受安全理事會所有相關決議所規定的所有視察權利。此項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

2002年10月3日我們向安全理事會作簡報時,安理會成員建議我們就維也納會議上得出的所有結論編擬一份書面檔案。此信列出了這些結論,請你們予以確認。我們將就此向安全理事會報告。

會議結束時發表的聲明澄清,準許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立即、無條件和無限制地出入各相關地點,包括過去稱為“敏感地點”的地方。但如我們所注意到的那樣,1998年的《諒解備忘錄》將八個總統府邸置於特殊程式之下。如果這些府邸如所有其他地點一樣可立即、無條件和無限制地出入,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將本著同樣的專業精神對它們進行視察。

我們確認我們的理解是,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有權決定進入任何特定地點所需的視察員人數。將根據接受視察的地點的大小和複雜程度作出這一決定。我們還確認,如指定其他地點,即伊拉克未曾公布的或特委會或原子能機構以前未曾視察過的地點,伊拉克將得到通報,通報方法是在視察員抵達此類地點時出具一份視察通知書。

伊拉克將確保不銷毀被禁材料、設備、記錄或其他相關物品,除非視情況而定有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視察員在場,而且是應他們的要求銷毀。

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可同伊拉克境內任何人進行面談,只要它們認為此人可能掌握與它們的任務相關的信息。伊拉克將為此類面談提供便利。將由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選擇面談的方式和地點。

與過去一樣,國家監測局將充當視察員在伊拉克的對口部門。巴格達不斷監測和核查中心將如其前身巴格達監測和核查中心那樣設在原有房地,保持相同條件。國家監測局將如以前那樣免費提供翻修房地的服務。

國家監測局將免費提供以下服務和設施:(a)提供陪同人員以便利進出要視察的地點和同要面談的人員聯繫;(b)為巴格達不斷監測和核查中心提供一條熱線電話,由講英語者每周七天每天24小時值班;(c)按要求提供人員和在伊拉克境內的地面交通等支助;(d)按視察員要求協助搬運材料和設備(建築、挖掘設備等)。國家監測局還將確保為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視察提供陪同人員,包括在晚上和節假日。

監核視委/原子能機構可設立區域辦事處,例如設在巴斯拉摩蘇爾,供視察員使用。伊拉克將為此目的免費提供寬敞的辦公樓、工作人員宿舍及適當的陪同人員。

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可使用任何種類的語音或數據傳輸,包括衛星和(或)內陸網路,無論是否有加密功能。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也可在實地安裝可直接向巴格達不斷監測和核查中心、紐約和維也納傳輸數據的設備(例如感測器、監視攝像機)。伊拉克將為此提供便利,不得干擾監核視委或原子能機構的通訊。

伊拉克將免費為所有監測設備提供保護,並應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的要求為數據遠程傳輸安裝天線。經監核視委通過國家監測局提出要求,伊拉克將為通訊設備分配頻率。

伊拉克將為所有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人員提供警衛。伊拉克將為這些人員指派按正常租金收費的安全和合適住所。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將要求其工作人員只居住在它們與伊拉克協商確定的住所內。

關於使用固定翼飛機運輸人員和設備及用於視察的問題,已澄清的是,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工作人員抵達巴格達所乘飛機可在薩達姆國際機場降落。進港飛機的起飛點將由監核視委決定。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的直升機業務將繼續使用拉希德空軍基地。監核視委與伊拉克將在該空軍基地建立空中業務聯絡處。伊拉克將在薩達姆國際機場和拉希德空軍基地提供必要的支助房地和設施。伊拉克將如以前那樣免費提供飛機燃料。

關於在伊拉克的固定翼飛機和鏇轉翼飛機的空中業務這一更廣泛問題,伊拉克將在禁飛區以外的伊拉克領空保證空中業務安全。至於禁飛區內的空中業務,伊拉克將在其控制範圍內採取一切步驟確保這些業務的安全。

在視察期間為了伽馬射線探測等技術活動的需要,可在伊拉克全國任何地區不受限制地利用直升機飛行。醫療後送也可使用直升機。

關於空中圖象的問題,監核視委可能會恢復U-2或幻影式飛機的飛越。相關的實際安排將類同於以前的做法。

與過去一樣,將根據聯合國的通行證或證明書在入境點向所有抵達工作人員發放簽證;不需要其他的出入境手續。將在飛機抵達巴格達前一小時提供飛機旅客名單。監核視委或原子能機構的人員或公、私行李不受搜查。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將確保其人員尊重伊拉克有關限制某些物品,例如有關伊拉克國家文化遺產的物品出口的法律。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可將所需的所有物品和材料,包括衛星電話和其他設備運入或撤出伊拉克。關於樣品,只要可行,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將把樣品分割,一部分給伊拉克,另一部分留作參考。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將酌情把樣品送交一個以上的實驗室進行分析。

請確認上述內容正確反映了維也納會談結果。

自然,我們在視察時可能需要其他的實際安排。與上述事項一樣,我們期待伊拉克在這些事項上也能給予各方面合作。

聯合國監測、核查和視察委員會

執行主席

漢斯·布利克斯(簽名)

國際原子能機構

總幹事

穆罕默德·巴拉迪(簽名)

資料:安理會通過的有關伊拉克問題決議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出兵占領科威特後,聯合國安理會先後通過一系列決議,對伊拉克實施全面制裁。此後,聯合國還對伊拉克武器核查問題通過了一系列決議。
1990年:

8月2日通過660號決議,譴責伊拉克對科威特的入侵,要求伊立即無條件撤軍,恢復科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

8月6日通過661號決議,決定對伊拉克進行強制性經濟制裁和武器禁運。

11月29日通過678號決議,授權聯合國成員國在伊拉克於1991年1月15日之前仍拒不執行從科威特撤軍等安理會有關決議的情況下,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維護、執行有關決議,恢復海灣地區的和平與安全。

1991年:

4月3日通過687號決議,要求伊拉克無條件地接受在國際監督下銷毀、拆除所有生物和化學武器以及射程超過150公里的彈道飛彈;規定伊不準擁有或研製核武器以及製造核武器所需的材料,並將其擁有的核材料完全置於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控制之下。

1996年:

6月12日通過1060號決議,要求伊拉克遵守安理會各有關決議,立即無條件地允許聯合國武器專家進入他們想要進入的任何地點進行核查。

1997年:

10月23日通過1134號決議,要求伊允許聯合國特別委員會武器檢查小組立即、無條件和無限制地視察伊拉克的任何地區、設施、設備,並允許特委會立即、無條件地訪談伊拉克政府任何官員和其他人員。

1998年:

11月5日通過1205號決議,譴責伊拉克關於中止與聯合國特委會一切形式合作的決定,要求伊拉克立即、無條件、全面恢復與聯合國所有武器核查人員的合作。

1999年:

12月17日通過1284號決議。根據決議,聯合國安理會將成立聯合國監測、核查和視察委員會代替原來的聯合國特委會,負責對伊生物武器、化學武器和彈道飛彈的核查。它可以無條件、不受限制地檢查任何可疑場所、設施、檔案檔案和交通工具以及接觸任何伊拉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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