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兒童教育協會

公約承認了兒童的權利,並堅定地強調兒童是一個完整的人。 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都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這說明世界各國都願意遵守有關兒童權利的原則。 《兒童權利公約》是一系列得到廣泛認同的不容質疑的標準和義務,保護和支持兒童的權利。

聯合國兒童教育協會

宗旨:在一個在世界範圍內,支持聯合國兒童基金所發起的“支持兒童” “實現兒童權利”“教育每一個兒童”運動的協助組織,並簽署了有關兒童發展的計畫:承諾不放棄任何一個兒童;兒童第一;關愛每一個兒童;防治愛滋病;停止傷害和剝削兒童;傾聽兒童的聲音;教育每一個兒童;保護兒童免受戰爭傷害;為了兒童保護地球;對抗貧窮。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使命是促進保護兒童權利,幫助滿足兒童的基本需要,並增加兒童充分實現其潛力的機會。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從事這方面工作時遵循《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和原則。
該公約建立在各種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傳統基礎上,是一套普遍接受的不容商榷的標準和義務。這些基本標準—也稱人權—規定了各國政府應當尊重的最低權利和自由。這些標準基於對每個人尊嚴和價值的尊重,無論其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觀點、血統、財富、出身或能力如何,因此這些標準適用於任何地方的任何人。伴隨這些權利而來的是政府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同等權利的義務。這些標準是互相依賴、不可分割的;我們不能不顧一些權利,或者以一些權利為代價,來確保其他某些權利。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兒童教育協會聘請的名人均為各界精英及成功人士。他們都做出了一個共同的承諾,即:改善世界兒童的生活狀況。每一個名人與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合作關係都是建立在他們所做出的這種承諾的基礎上。
名人效應可以為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工作帶來幫助。名人能夠吸引公眾的目光,因此無論是在本國,還是在他們所訪問的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項目援助和緊急救助的國家,他們都能夠吸引來世界對兒童的關注。他們可以直接向當權者進言來解決問題,也能夠利用自己的才能和聲望,為兒童呼籲並籌集資金,從而支持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工作,確保每個兒童都能享有健康、教育、平等和受保護的權利。兒童不但享有人權,還需要享受特別的關懷和保護。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是諸多“事業”中第一個尋求名人幫助的。1954年,丹尼.凱成為第一任親善大使。此後,奧黛麗.赫本和其他名人相繼擔任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國際、地區和國家級親善大使。
現任中國親善大使為:中國的著名鋼琴家:郎朗
2010年5月1日聯合國兒童教育協會與中國廣州金鑰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備忘錄
目前中國大陸受聯合國兒童教育協會授權的唯一合作方是:中國廣州金鑰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
《兒童權利公約》是第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它匯集了全部人權——公民、文化、經濟、政治和社會權利。1989年,世界領袖們決定兒童需要有一個針對他們的特別公約,因為18歲以下的人常常需要成年人並不需要的特別關愛和保護。這些領袖們還希望確保全世界都認識到兒童也擁有人權。
該《公約》在54項條款和兩個《任擇議定書》中規定了這些權利,詳細敘述了任何地方的兒童都擁有的基本人權:生存權;充分發展權;免受有害影響、虐待和剝削權;充分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權。《公約》的四項核心原則是不歧視;致力於實現兒童的最大利益;生命、生存和發展權利;尊重兒童觀點。《公約》中闡述的每項權利都是每個兒童的人性尊嚴與和諧發展所固有的。《公約》通過制定保健、教育及法律、公民及社會服務方面的標準來保護兒童權利。各國政府通過同意承擔《公約》中規定的義務(即簽署或加入該公約),已承諾要保護和保障兒童的權利,同意在國際社會面前為該承諾承擔責任。《公約》的締約國有義務制定和採取符合兒童最大利益的所有行動和政策。

保護和實現兒童權利

人權適用於所有年齡段的人群;兒童和成年人享有同樣的基本人權。但是兒童是特別容易受到傷害的,所以他們還有著特別的權利,即:兒童需要特殊的保護。
人權框架中的兒童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兒童有權發掘自身的全部潛力,免受飢餓、匱乏、忽視和虐待。這反映了關於兒童的新型理念。兒童不是父母的財產,也不是無助的慈善目標。他們是人,享有他們自身的權利。公約的觀點主張兒童是獨立的個人,是家庭和社會的成員,享有與其年齡以及發育階段相適應的權利和責任。公約承認了兒童的權利,並堅定地強調兒童是一個完整的人。
公約得到了很多國家的認可,這反映出所有兒童作為人類享有的基本尊嚴得到了承認,同時也反映出確保兒童福利和發展的迫切性。公約明確規定:保證生活的基本質量是所有兒童的權利,而不是少數兒童享有的特權。
從抽象的權利到可以被實現的權利
雖然享有這些權利,但兒童卻遭受著貧窮、無家可歸、虐待、忽視、可預防的疾病、教育機會的不平等和無視兒童需求的司法制度的折磨,兒童的特殊需要沒有得到滿足。無論是工業化國家還是開發中國家,都存在著這些問題。
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都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這說明世界各國都願意遵守有關兒童權利的原則。通過批准這一公約,各國政府表示要將他們的承諾付諸實施。因此各個締約國有義務修訂並且制定法律和政策,全面實施公約;他們會在考慮兒童最佳利益的基礎上採取各種行動。但是,要完成這一任務,不僅需要政府的努力,還需要所有社會成員的參與。只有得到家庭、學校、兒童服務機構、社區和各級行政機關中每個人的尊重,公約中所規定的標準和原則才能得以真正實現。

使用關於兒童的公約和議定書

《兒童權利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等國際人權檔案是由聯合國各個成員國商定的,對簽署該檔案的各個國家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個國家可以通過兩種途徑成為公約中的一方,簽署和批准,或者加入。
在批准公約或者一個任擇議定書時,一個國家接受了履行尊重、保護、推廣和實現條約規定的各項權利的義務,包括:調整或者改變有關公約或者協定實施的法律和政策。
公約賦予各項兒童權利同等的地位。權利不分大小,人權也不分等級。這些權利是不可分割的,也是相互關聯的,是面向全體兒童的。政府在制定關於某項權利的決定時,必須考慮到公約關於其他權利的內容。
已經批准了公約或者任一任擇議定書的政府必須向兒童權利委員會提交報告,該委員會由專家組成,負責監督各國實施公約和任擇議定書的情況。在報告中,各國政府需要介紹本國的兒童情況,說明本國為實現兒童權利所採取的措施。在審閱各國的報告時,該委員會敦促各級政府,在決策和實施過程中以公約作為指導。由於保護人權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所以總會有改進的空間。

《兒童權利公約》的任擇議定書

通過法律形式保護兒童免受最惡劣形式的剝削
《兒童權利公約》是一系列得到廣泛認同的不容質疑的標準和義務,保護和支持兒童的權利。在通過這一公約的過程中,國際社會認為不滿18歲的人群需要特殊的關愛和保護,而成人則不需要。為了幫助在全世界制止愈演愈烈的虐待和剝削兒童的現象,聯合國大會在2000年通過了兩個公約的任擇議定書,以進一步保護兒童免於參與武裝衝突和免受性剝削的侵害。
《關於兒童參與武裝衝突的任擇議定書》將18歲作為義務徵兵的最低年齡,要求各國採取一切手段,防止不滿18歲的個人直接參與敵對行動
《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呼籲特別關注這些嚴重侵害兒童權利的犯罪活動,強調提高公眾意識,加強國際合作,打擊此類違法犯罪活動。
在解釋任擇議定書的時候,必須將原有條約作為一個整體加以考慮,並遵循非歧視原則、符合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和兒童參與原則。
利用任擇議定書對人權檔案予以補充
人權條約通常後附有“任擇性”議定書,通過法律形式使條約的內容更加完整或者更加豐富。議定書可能是針對原條約中的任一問題,用以進一步解決原條約中的和新出現的問題,或者增加條約操作和實施的過程,例如增加個人投訴程式等。《兒童權利公約》的任擇議定書在公約原有內容的基礎上,增加了更加詳細的內容,並擴展了義務範圍。
議定書是“選擇性的”,因為其不能自動地對原條約的簽署國產生法律約束力。議定書中的義務是附加的,內容可能比原條約更為苛刻,所以各國可以獨立選擇是否接受這一議定書的約束。與之相應地,任擇議定書有其獨立的簽約機制,獨立於其所補充的條約之外。通常情況下,只有那些已經同意接受原公約約束的國家才能簽署任擇議定書。但是,《兒童權利公約》的任擇議定書允許非公約簽字國的國家簽署或者加入這一協定。例如,美國沒有簽署《兒童權利公約》,但卻簽署了公約的兩個任擇議定書。各國必須按照簽署公約的程式簽署每個任擇議定書。(見左側的“利用公約保護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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