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聘任制,指用人單位運用契約(契約)形式聘用工作人員的一種任用制度,又稱“聘請制”或“契約聘任制”。按契約(契約)規定,用人單位有聘用和解聘的權利,個人有應聘和辭聘的權利。契約規定雙方的責、權、利及有效期限,契約期滿,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聘。聘任制是我國幹部任用的一種形式,它分為選聘和招聘兩種。選聘,叫選聘契約制,即幹部經過考試考核,明確職責、待遇和聘期,簽訂契約。招聘,以勞動人事部1984年初發出的《關於做好招聘工作的通知》為據,解決專業技術人員的來源應以內部交流為主,外部引進為輔。實行聘任制,既有利於保證契約期內用人單位和受聘者個人的工作穩定性,又能夠拓寬選拔渠道,有利於人員的合理流動,從而有利於調整幹部結構,在制度上激勵幹部奮發上進,擴大用人單位靈活的用人自主權;有利於促進人才競爭、人才流動,有利於發揮幹部技能,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有利於“唯才是舉”、“選賢任能”社會風氣的形成。
特點
按契約規定,用人單位有聘用和解聘的權力,個人有應聘和辭聘的權力。契約規定雙方的責、權、利及有效期限,契約期滿,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聘。聘任制可廣泛套用於選拔科學技術人才,也可用於企事業領導班子的選拔,即只聘請主要負責人,然後由他聘請建立一個齊心協力的班子。
優點
有利於調整幹部結構,在制度上激勵幹部奮發上進,擴大用人單位靈活的用人自主權;
有利於促進人才競爭、人才流動,有利於發揮幹部技能,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有利於“唯才是舉”、“選賢任能”社會風氣的形成。
缺點
如果沒有嚴格而有效的考核作保證,容易出現拉關係,搞宗派等不正之風。
其他
聘任制公務員
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的公務員 這是根據公務員產生的方式不同而作的劃分。
選任制公務員,是指根據民意選舉的方式而產生的公務員。國外許多國家的政府首腦和內閣成員都是選任制的公務員。我國公務員中的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也是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產生或決定任命的,因而也是選任制公務員。
委任制公務員,是指由任免機關在其任免許可權範圍內,直接確定並委派某人擔任一定職務而產生的公務員。我國公務員中的非政府組成人員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務員。
聘任制公務員,是指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以契約的方式聘用而產生的公務員。
考任制的公務員,是指有任免權的機關通過公開考試和考核的方法,擇優錄用而產生的公務員。聘任制公務員同樣也是國家公務員是簽訂契約的公務人員契約期滿 根據考核成績確定是否續簽。契約期內不會被隨意開除或者下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