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員法》、《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政策規定,法院系統書記員職位實行聘任制。法院系統書記員(聘任制)是人民法院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除法律、法規和聘任契約規定外,人民法院書記員享受公務員的各項待遇。聘任制書記員實行契約管理,由人民法院與受聘人依照有關法律訂立聘任契約,在契約有效期內,人民法院與受聘人雙方履行契約規定。
依照《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聘任制書記員使用人民法院政法專項編制,具備公務員身份。
由於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序列化改革的停滯,率先探索實施的聘任制書記員制度在實質上已名存實亡,亟待有關部門重新審視並制定切實可行的司法機關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2013年7月25日全國法院隊伍建設工作會議上了解到 書記員 通過司法考試按委任制公務員管理:徐家新說,要在堅持分類管理的框架下,按照人社部新的有關管理規定,制定適合人民法院書記員崗位的管理辦法。對已通過公務員考試和司法考試的聘任制書記員,應積極協商組織人事部門按委任制公務員管理,業務能力突出的可經考核擇優轉任為法官;對工作不稱職的聘任制書記員,要按照規定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