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級劃分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3.2.1條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除本規範另有規定者,不應低於表3.2.1的規定。
這一條告訴我們:建築物的耐火等級是按組成建築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來劃分的。不是“根據所使用的建築材料來確定的”。
影響因素
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與構成構件的材料和構件的構造做法有關,應由消防檢測部門試驗檢測確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附錄中可查閱常見的構造做法的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建築設計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適用於多層民用建築和部分工業建築,常簡稱“低規”。另有《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適用於高層民用建築,常簡稱“高規”。
“低規”將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
“高規”第3.0.2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二兩級其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表3.0.2的規定.各類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附錄A確定。
可見多層建築可有四個級別的耐火等級,高層建築只有兩個級別的耐火等級。
耐久年限
關於建築的耐久年限,《民用建築設計通則》第1.0.4條寫的很清楚:
以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築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級:
一級耐久年限100年以上適用於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
二級耐久年限50~100年適用於一般性建築。
三級耐久年限25~50年適用於次要的建築。
四級耐久年限15年以下適用於臨時性建築。
重要的是要知道,如果你設計的是“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其主體結構的耐久年限就要達到“100年以上”。一般商品有保質(用)期,這耐久年限就是建築的保質期。
重要性
關於“重要的公共建築”,似乎沒有一本規範來詳細劃分,可以在“通則”、“高規”、《民用建築收費標準說明》、抗震設計規範、結構設計規範等中找到答案。建築的重要性與建築的高度、面積、人民的生命財產及政治影響程度有關。
相關法規
按照我國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建築物的耐火等級是由建築構件(梁、柱、樓板、牆等)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決定的。一般說來:
一級耐火等級建築是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磚牆與鋼混凝土結構組成的混合結構;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是鋼結構屋架、鋼筋混凝土柱或磚牆組成的混合結構;
三級耐火等級建築物是木屋頂和磚牆組成的磚木結構;
四級耐火等級是木屋頂、難燃燒體牆壁組成的可燃結構。
關於確定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和耐久年限:
對於新設計的房屋,應該是依據它的功能要求——包括建築的高度和面積、對生命財產及政治影響程度來確定其級別,並按該級別的要求如樓梯電梯的設計要求、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結構抗震要求等等來進行設計。
對已建成的或舊建築,應該是對其主要構部件性能進行判別(老法師才行喔),對照相應規範要求確定。這可是估價師要掌握的本領喔。
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關於防火等級的分類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