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國有資產投融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組建方案

第十四條: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為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計畫。 第四十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加強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益,著力提高投融資能力,加快全縣城鄉基礎設施及社會事業等項目建設投入,緩解財政投入壓力,有效化解財政風險,按照市場機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組建習水縣國有資產投融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搭建我縣投融資平台。
一、總體思路
改革現有分散的投融資經營管理體制,按照“管理權不變,使用權不變,所有權劃轉”的原則,打捆整合縣級國有資產,統一划轉到新組建的習水縣國有資產投融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切實做大融資擔保總量,增強融資能力,加大城鄉各項建設投入,促進全縣經濟社會更快發展。
二、習水縣國有資產投融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性質
縣國有資產投融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是縣人民政府授權從價值形態對縣級國有資產進行經營和管理,以及承擔國有資本經營和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遵循“監管、投資、經營、效益”的原則,承擔全縣經濟建設的投融資任務,以經營縣政府授權範圍內的資產收益、投資收益、土地儲備及經營收益承擔借貸償還任務,實現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求平衡,以其全部資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縣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
縣國有資產投融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嚴格按照《公司法》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設立董事會、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任命董事長、總經理,並建立健全公司相關管理制度。
三、縣國有資產投融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職責
(一)資產經營。通過資產出讓、出租、資產收購、資產置換、參股控股、委託貸款、發行企業債券等資本營運手段和方式,經營好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發揮資產的最大效益,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項目融資諮詢。積極對接國家開發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了解其融資政策和融資項目,為編制承貸項目提供政策依據,確保擬貸項目貸款成功。
(三)項目投資。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安排,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及相關配套設施開發、經濟建設重點項目和骨幹企業,實現投資、建設、經營一體化服務,確保投資效益。
(四)融資和擔保。一是作為國家開發銀行授信貸款和其他商業銀行貸款的承貸主體,以國有資產經營收益、開發項目的資產收益、土地開發收益以及縣財政投入的城市建設資金(含規費收入)作為償債資金主要來源,償還貸款,管理和使用好國家銀行的貸款資金。二是項目融資,以有收益的經營性項目招商引資,融通社會資金,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拓寬籌措實施城市建設項目和其他重要項目建設所需資金的渠道。三是為所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提供擔保進行融資,承擔貸款和轉貸職能。
四、縣政府授權管理的國有資產
(一)縣政府管理的經營性國有資產。
(二)縣政府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劃轉。
(三)縣政府在城市開發建設中形成的存量資產,及公司成立後貸款建設的國有資產。
(四)營運收入(含投資收益、項目開發收益、產權轉讓收益、其他經營收益等)。
(五)縣屬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房地產。
(六)縣政府授權的其他資產。
五、公司註冊資本金組成
縣國有資產投融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金來源:①縣政府管理的經營性國有資產。②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③縣級財政城市建設資金投入(含財政投入城建資金、城市規費收入、土地出讓金等)。④縣政府投資形成的股權。⑤縣政府城市建設形成的存量國有資產。
六、其它
(一)公司融資規模及投資計畫由縣人民政府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
(二)項目投資嚴格按照《習水縣人民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程式操作,並實行投資評審和決算審計。
(三)經營性項目投資形成的固定資產,由直接投資主體經營管理,並承擔償債責任。非經營性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由政府授權的部門管理,政府通過財政建設性資金補助償債資金。總公司和分公司投資形成的經營性、非經營性固定資產,均列入總公司打捆資產範圍。
(四)公司的管理和運行經費,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從公司經營性收益和項目投資總額中提取管理及運行費用,由縣財政局核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列支。
習水縣國有資產投融資經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適應投融體制改革,加強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規範公司組織和行為,最大限度保障國有資產經營效益和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習水縣國有資產投融資管理有限責任(以下簡稱公司),公司是經習水縣人民政府批准,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遵循“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營原則。公司對縣人民政府授權經營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並以公司全部資產對其義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三條: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答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公司名稱:習水縣國有資產投融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公司住所:習水縣城西區縣財政局辦公大樓(暫定)
第三章 經營宗旨、範圍和方式
第七條:經營宗旨
按照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充分發揮授權範圍內經營縣屬國有資產和投、融資能力的優勢,公司作為縣級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主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總渠道、總賬戶、城市建設資金及所需土地資產的總儲備,經營管理授權範圍內縣級國有資產,承擔縣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資金的投、融資及借款償還任務,實現資本經營和投、融資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以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促進習水縣域經濟較快發展。
第八條:經營範圍
1、資本經營:通過資產出讓、資產收購、資產置換、參股或控股公司、公司(企業)改制、委託貸款等資本營運手段和方式經營管理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發揮資產最大效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2、項目投資:改變傳統財政建設資金投放和管理方式,按照市場經濟規劃資,並通過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經濟建設重點項目和骨幹企業,監管各項建設資金,實現投資、建設、經營一體化服務。
3、融資和擔保服務
第九條:經營方式
公司以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中心,多種方式開展資本經營,多種渠道進行融資及項目投資,實現企業經濟運行的效益最大化。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習水縣人民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單獨出資組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8.5億元人民幣,出資方式為實物資產6億元,貨幣資金2.5億元。
第五章 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縣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縣人民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的職責,依法對公司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出資人的權利
1、批准公司章程。
2、向公司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指定董事長和總經理,考核其經營業務,並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式。
3、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指定監事會主席。並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式。
4、批准公司增加、減少註冊資本及其工商註冊項目變更方案。
5、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
6、批准公司合併、分立、資產轉讓、解散和清算等方案。
第十三條:出資人的義務
1、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2、保持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維護公事章程規定的企業法人經營自主權。
3、積極支持公司改善經營管理,適時開展審計監督。
4、公司經註冊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公司的法人治理機構
第十四條: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為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
第十五條:董事會
1、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和出資人常設權力機構。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
2、董事會由5-7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董事會由出資人委派和更換,任期屆滿可連任。但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3、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出資人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4、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不能履行職務時,可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5、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或董事長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6、董事會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名。
第十六條: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董事會決議以出席董事會的過半票通過為有效。當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享有多授一票的權力。
董事會作出有效決議的法定人數,不得少於董事會人數的3/5,否則為無效決議。
第十七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工作。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計畫。
3、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決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6、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8、根據公司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才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報酬事項。
9、批准全資子公司的章程和管理體制,對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監事長提出建議意見,向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委派產權代表,並對上述子公司提出經營業債的考核指標,對其經營及財務狀況進行全過程監控,根據需要可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3、簽署公司重大契約及其他重要檔案;
4、董事會閉會期間,對公司的重要事務給予指導。
第十九條:經理層
1、公司設總經理1名、副總經理2-3人,總經理由出資人指定,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2、總經理負責組織管理公司國有資產經營及投融資等日常經營活動,對公司董事會負責,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
3、經理層成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權益,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在公司外從事與本公司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國有資產經營和投融資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擬定職工的工資分配方案,提出對員工的獎懲及福利分配方案,報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9、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
1、監事會是公司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經理等公司管理人員實施國有資產經營、投融資及擔保活動的監督機構。監事會成員除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選舉產生以外,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監事會對出資人員負責並報告工作。
2、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5人組成,其中職工代表2名。監事會主席由縣人民政府在監事中指定。
3、監事會向出資人負責,並向其報告工作,監事會決議應當由監事記名表決,超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評價公司經營效績和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2、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5、出資人授與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監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監督職責,維護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在行使職權時,可以委託律師、會計事務所協助,並聘請常年法律顧問,聘請費用由公司財務列支。
第七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七條: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司設定財務會計機構。公司財務會計機構對子公司財務實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表、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利潤分配表
5、財務狀況說明書
第二十九條:公司財務報告應當定期交董事會各董事、監事以及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第三十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一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或轉增公司資本。
第三十二條:公司除法定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八章 公司勞動用工、分配製度
第三十三條: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契約用工制度,在市人民政府授權下制定本公司員工的招聘和解聘辦法。
公司開辦之初,為公司業務開展的連續性,公司應先從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中選聘部分員工,選聘的人員編制和工資待遇保留在原單位。以後公司逐步向社會公開招聘員工作為公司員工的主體。
第三十四條:公司嚴格按照德、能、勤、績的標準招聘員工和管理人員,並建立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的競爭機制。
第三十五條:公司執行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區分公司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定不同的收入分配標準和辦法。
第三十六條:公司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險等待遇,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工資、保險等政策、法律和法規。
第九章 公司合併、分立、增資、減資
第三十七條: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必須經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條: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採收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第三十九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方各簽定合併協定,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四十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編制財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經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四十二條:公司合併或分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三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縣人民政府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5、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除前條第三種原因解散外,均由縣人民政府指定相關部門組成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制定清算方案,上報縣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產在清算時,依照法律規定程式進行,清償後剩餘財產,全部收歸出資人。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條:清算結束,清算組應製作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註冊會計師驗證,報縣人民政府或在法院確認後,並報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九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依照法律規定清償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處分公司財產。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董事會討論同意報出資人批准後。第五十條: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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