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防止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

(四)建立企業工資支付信用制度。 (六)嚴格工程招投標和工程款的擔保管理。 (七)加強對帶資施工行為的管理。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縣府有關工作部門:
根據建設部的統一要求和省市有關檔案精神,縣政府對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進行了專門安排部署,下發了《貫徹省政府辦公廳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方案的實施意見》習府發〔2004〕18號檔案,成立了相關工作領導小組和制定了聯席會議制度,切實加大了清欠工作力度,通過各級各部門的努力,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取得了較大進展。為鞏固“清欠”工作成果,防止發生新的拖欠,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預防和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的保障措施
(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開發項目的監管,嚴格施工審批程式,對資金不到位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開工手續,特別是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要加強對工程款支付的監督,使建設項目能夠按期支付工程款,做到不拖、不欠,真正使政府投資工程成為“示範工程”,起到示範作用,杜絕拖欠工程款的惡性攀比現象。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要求,加強對房、地產企業的資質管理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審批管理,嚴格執行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手冊制度,積極推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從源頭上確保建築企業農民工資來源。
(三)大力發展建築勞務分包企業,規範用工行為。要規範建築業用工行為,禁止無用工資格的個人、組織及“包工頭”的非法用工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大力發展勞務分包企業,指導勞務隊伍按資質標準註冊成立勞務分包企業。要指導農民工以多種形式組建法人形式的勞務分包企業,有組織、有目標地承攬勞務分包工程。總承包企業應通過內部招標或社會公開招標的方式選用勞務分包企業。
(四)建立企業工資支付信用制度。建設部門在企業資質年檢時,應當將企業工資支付信用情況作為考核企業誠信的重要內容,對惡意拖欠和剋扣工資的企業,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嚴重的施工企業,以及嚴重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的建設單位,除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外,還要在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必要時,提請有關部門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五)加強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計畫、建設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審查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確保資金落實到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按年度投資計畫、工程建設預算、契約約定和工程進度及時支付工程款,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管理,防止因建設單位超標準、超規模建設,出現超概算和配套資金不落實等問題。銀行要提高審貸能力,根據金融法規、信貸原則、產業政策的要求和項目投資的風險狀況,加強對社會投資項目的信貸審查。
(六)嚴格工程招投標和工程款的擔保管理。對沒有按規定完成清欠任務以及發生新拖欠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建設行政部門和計畫部門一律停止新項目的招標投標。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嚴格執行《關於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實行建設工程契約保證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在辦理有關手續時,必須向施工企業提交由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同時,施工企業也應對等提交由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提供的承包履行保證擔保。
(七)加強對帶資施工行為的管理。建設單位發包時,確需施工總承包企業帶資施工的,必須在招標檔案及契約中明確列出需帶資的數額,償還方式,利息和期限等。超過契約約定期限,建設單位仍不償還的,當事人可通過仲裁或司法等途徑解決。政府投資工程一律不得要求施工企業帶資建設。對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帶資施工的企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帶資施工的企業也不得要求分包單位墊資。
(八)強化對履行契約的監督管理。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招標檔案和請示的招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包括價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協定。契約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請公正機構對契約進行公證,以保證當事人雙方履行契約義務,防止出現“黑白契約”。
(九)嚴格工程竣工驗收結算及備案管理。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要按照《建築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進一步規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行為。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應提交按契約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有關憑證,達不到契約約定規定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並備案。
(十)完善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要進一步規範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建設單位要按規定收取工質量保證金。確保扣留時間和方式等,杜絕建設單位以扣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名義變相拖欠工程款。
(十一)加大對拖欠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採取各種形式逃避還款責任的建設單位,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要向社會公布,並聯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監管,防止其採用易地註冊新企業等方式逃避還款責任。計畫、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採取不予審批新建項目,不辦理規劃手續和施工許可證,降低或取消企業資質等行政措施,加大處罰力度,督促其履行還款責任,對惡意拖欠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十二)大力支持司法機關清理拖欠工程款。對已通過訴訟程式進入執行階段的拖欠工程款,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對判決的執行,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對建築物拍賣、變賣以及以物抵債變價處理時,建設部門要給予配合。
二、預防和解決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程保證金制度。按市府辦〔2003〕194號檔案規定,建設局在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提取工程總造價3%的工資保證金,存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開戶銀行的工資保證金專戶,工資保證金專款專用,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建設局共同監督管理。如發生拖欠、剋扣民工工資問題,立即用工資保證金解決,工程完工後,經檢查,沒有拖欠民工工資的,將此款本息返還給施工企業。
(二)進一步明確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按照誰承包、誰負責的原則,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負全面負責,分包企業對分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直接負責。總承包企業負責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工資發放情況進行日常動態監督,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農民工工資按額發放。總承包企業因轉包、違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總承包企業承擔全部責任。
(三)規範農民工工資支付方式。要嚴格執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契約或勞動契約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並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四)嚴格勞動用工制度。施工企業招用農民工,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規定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損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用工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及時依法處理。
(五)建立清欠工作監督舉報制度。我縣設立解決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辦事機構在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察大隊,負責受理欠薪舉報投訴,在縣建設局設立拖欠工程款辦事機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要及時處理,快速結案,對經濟困難的農民工可給予減免仲裁費用等援助。
(六)建立農民工工資信用制度,今後凡在我縣投標的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是否拖欠民工工資信用證明,方能參加投標。
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是執政為民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各部門要站在“三個代表”的高度,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合理控制投資規模,嚴格按照縣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和部署,根據職能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鞏固前段“清欠”工作成果,預防和解決新拖欠情況的發生。
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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