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三門峽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
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環境保護的管理辦法、執法程式和規範性檔案;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參與制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協同有關部門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制定全市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規劃及措施;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編制環境保護任期目標,指導協調和落實市和市直有關行業環境保護責任目標,檢查指導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制定本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
(三)負貴環境監察工作,組織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指導全市環保系統依法行政工作,依法查處各種環境違法行為;調查處理、協調解決轄區內的環境糾紛、污染事故、生態破壞和重大環境問題;承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環境保護的議案、提案,受理查處民眾有關環境保護的各類投訴。
(四)監督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編制全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五)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輻射、有毒化學品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監督全市飲用水資源保護工作;監督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對核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壓設備實施安全監督;負責核污染、輻射環境、放射源的污染事故應急和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對放射源的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督管理以及對該領域從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管理;建立並實施放射源登記管理制度;協助省、三門峽市環保局核發放射源安全許可證,並通報同級公安部門。
(六)監督執行國家頒布的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公布環保法律、法規規定後公示的許可證管理等有關事項。
(七)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對各類污染物排放實施監督管理;按國家規定審核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監督、指導和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持證單位的環評工作。
(八)協助有關部門推進循環經濟及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組織引進環保科學技術和開展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環保科技成果;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ISO4000)和環境標誌、有機食品認證及環保產品認證;建立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負責排污費的徵收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環境污染治理資金和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十一)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參與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利用外資項目。
(十二)組織指導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法制教育,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金市環境保護系統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三)承擔涉農辦事處環境保護統一監督管理和具體實施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