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軍刑事訴訟
美軍實行不同於平民的軍事司法制度,其刑事訴訟可分為五個主要階段。
對軍人犯罪展開調查,是美軍刑事訴訟的發端。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及性質不同,案件調查權由不同的部門和人員行使:對於吸食毒品以及盜竊等罪行較重的普通犯罪,由軍隊專門設立的刑事調查機構調查;對於罪行較輕的普通犯罪和大多數純軍事犯罪,分別由治安警察和憲兵進行調查;對於罪行輕微的犯罪,軍人疑犯的指揮官可自行調查,也可將案件調查權授予其他軍官行使。
美軍刑事訴訟的第二階段,是指揮官對調查終結的案件酌定處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的不同,指揮官可有四種處理方式:一是撤銷案件。該方式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形:經查明,被告確屬無辜的;有罪證據不具有可采性的;指揮官有其他理由認為案件不應起訴的。二是採取行政措施。如指揮官認為採取行政措施對於犯罪軍人可取得最佳矯正效果,他有權決定不將案件作刑事案件處理,而採取訓誡、被迫退役等行政措施處置。三是非司法處罰。對於罪行輕微的犯罪,被告的指揮官有權即時實施非司法處罰。四是提交軍事法庭審判。如指揮官認為罪行較為嚴重,他有權確定指控的罪名,並向軍事法庭提起刑事訴訟。
軍事法庭對指揮官提交的案件進行審判
,是美軍刑事訴訟的第三階段。軍事法庭作為第一審軍事審判組織,分為初級、特別和高級三種:初級軍事法庭由一名軍官擔任主持人,負責審理罪行較輕的士兵犯罪案件;特別軍事法庭負責審理軍官犯罪案件以及罪行較重的士兵犯罪案件。高級軍事法庭屬最高級一審軍事審判組織,審理最為嚴重的軍事犯罪案件。
軍事法庭的判決非經覆核不得生效,因此,對軍事法庭判決的覆核,是美軍刑事訴訟的第四階段。這種覆核按以下步驟進行:軍事法庭的判決作出後,該判決自動進入由軍事法庭召集當局(美軍軍事法庭是由不同級別的軍事指揮官臨時召集,該軍事指揮官稱軍事法庭召集當局)主持的覆核,召集當局可減輕處罰或以新的處罰替代,但不得加重對被告的處罰。
對於經覆核的判決,被告有權向武裝力量抗訴法院乃至最高法院抗訴,這是美軍刑事訴訟的最後階段。武裝力量抗訴法院由總統任命的五名平民法官組成,僅就有關法律問題的抗訴作出裁決。對於該抗訴法院的裁決,被告和政府均可請求最高法院以調案覆核令狀的形式調案覆核。是否簽發此種令狀調案覆核,完全由最高法院自由決定,實踐中這種覆核極為罕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