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美術品進出口批准檔案,是指文化部門為加強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管理準予美術品進出口的批准檔案。
美術品進出口批准檔案暫未設監管證件代碼。
適用範圍
(一)美術品是指藝術創作者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原創方式創作的具有審美意義的造型藝術作品-包括繪畫、書法、雕塑、攝影、裝置等作品,以及藝術創作者許可並簽名的,數量在200件以內的複製品。批量臨摹的作品、工業化批量生產的美術品、手工藝品、工藝美術產品、木雕、石雕、根雕、文物等均不納入美術品進行管理。
(二)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是指從境外進口或向境外出口美術品的經營活動。
(三)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是指以銷售、商業宣傳為目的在境內公共展覽場所舉辦的,有境外藝術創作者或者境外藝術作品參加的各類展示活動。
(四)禁止含有下列內容的美術品進出境:
1.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泄漏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5.宣揚或者傳播邪教、迷信的;
6.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宣揚或者傳播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蓄意篡改歷史、嚴重歪曲歷史的:
10.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有損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1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管理規定
(一)文化部委託美術品進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美術品的進出口審批。文化部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的審批行為進行監督、指導,並依法承擔審批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美術品進出口單位應當在美術品進出口前,向美術品進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文化行政部門批准的,發給批准檔案,批准檔案中應附美術品詳細清單。海關憑批准檔案辦理進出口通關和驗放手續。
在境內舉辦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應當由舉辦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的單位向展覽舉辦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展品超過120件的,向文化部提出申請)-文化行政部門批准的,發給批准檔案。海關憑批准檔案辦理進出口通關和驗放手續。
舉辦涉外公益性美術品展覽,舉辦單位或者舉辦單位委託的進出口經營單位,可以持文化部,或者受文化部委託具有一定外事審批許可權的中國文聯的批准檔案,到美術品進出境口岸所在地海關辦理進出境手續。海關憑相應批准檔案辦理進出口通關和驗放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展覽、展示或者利用其他商業形式傳播未經文化行政部門批准進口的美術品。
(三)從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進口或者向上述地區出口美術品,應當經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海關憑文化部門批准檔案辦理進出口通關驗放手續。
(四)同一批已經批准進口或出口的美術品復出口或復進口,進口單位可持原批准檔案正本到原進口或出口口岸梅關辦理相關手續,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重複審批。上述復出口或復進口的美術品如與原批准檔案內容不符,進出口單位應當到文化行政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五)以研究、教學參考、館藏、公益性展覽等非經營性用途的美術品進出境,應當委託美術品進出口單位辦理進出口手續。
個人攜帶、郵寄美術品進出境,應主動向海關申報。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的,應當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審批,海關憑文化部門批准檔案辦理進出口通關驗放手續。
對個人攜帶、郵寄美術品進出境,進出境海關認為內容性質難以確定時,可要求攜帶人、收件人將擬進出境美術品的相關材料送美術品進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審查,文化行政部門出具審查意見。海關根據審查意見決定是否驗放。
(六)美術品進出口批准檔案不得更改、增減批准進出口的美術品數量、作品名稱和其他資料。如有更改,經文化行政審批部門批准確認後,方可變更。美術品進出口批准檔案,不得偽造、塗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