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94號
《廣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規定》已經2004年12月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屆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黃華華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廣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我省傳統工藝美術,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根據國務院《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研究、創作、教育、生產、經營、保護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傳統工藝美術,是指歷史悠久,技藝精湛,世代相傳,採用天然原材料製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國內外享有盛譽的手工藝品和技藝。
本規定所稱工藝美術珍品,是指前款規定的傳統工藝美術中屬於技藝創新、工藝精湛的稀有作品。
本規定所稱工藝美術大師,是指長期從事工藝美術設計、製作,且技藝精湛,成就卓越,在國內外享有盛譽的工藝美術設計、製作者。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領導,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扶持、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確定的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發展和相關的協調、指導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並組織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發展規劃;
(二)指導、服務、協調傳統工藝美術的研究、創作、生產、經營等活動;
(三)對已經認定公布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進行保護、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人事、勞動保障、教育、科技、財政、稅務、價格、公安、工商、質監、林業、外事、旅遊、智慧財產權、建設和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發展工作。
第六條 廣東省工藝美術協會和各市、縣工藝美術協會協助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工作。
廣東省工藝美術協會接受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辦理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的有關事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蒐集、整理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工藝美術大師的相關資料;
(三)承擔本省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評審的具體事務;
(四)承擔申報國家認定的中國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中國工藝美術珍品和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的具體事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以及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本省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實行認定保護制度。
本省設立傳統工藝美術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的評審工作。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省工藝美術協會提出意見,經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同意後予以聘請。
評審委員會應當由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大師、專家、學者等組成。評審委員會應為九人以上單數,其中,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和省工藝美術大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省工藝美術協會應當建立評審專家庫。
第九條 申請認定為本省保護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表;
(二)品種和技藝的形成歷史;
(三)工藝流程及主要原材料;
(四)技術特點和藝術風格;
(五)國內外評價。
第十條 申請認定為本省工藝美術珍品的,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表;
(二)作品實物照片及作品材質證明;
(三)作品創作構思和藝術價值的說明;
(四)參加國內外有影響的展覽會取得的榮譽證書;
(五)評審委員會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為本省工藝美術大師的,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表;
(二)從事工藝美術專業的經歷和相關證明;
(三)代表作品(照片及文字說明)和技藝特點;
(四)國內外獲獎證明。
第十二條 省工藝美術協會應當將提交評審委員會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名單,預先向社會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提出異議。評審委員會負責在公示截止之日後30日內,對異議進行處理,無法按時處理的,有關申請材料不列入該次評審範圍,並由評審委員會向申請者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自公示截止或者異議處理截止日起三個月內,分別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
評審會採取一人一票、三分之二以上票數通過的表決形式。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在評審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迴避:
(一)評審委員會成員或者親屬申請認定為本省工藝美術大師或者其作品申請認定為本省工藝美術珍品的;
(二)其他應當迴避的情形。
第十五條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本省保護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由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認定後予以公布。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本省工藝美術珍品的,由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認定後予以公布,並頒發廣東省工藝美術珍品證標。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本省工藝美術大師的,由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廣東省工藝美術大師稱號。
省工藝美術大師每四年評審一次。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取消廣東省工藝美術大師稱號:
(一)剽竊、偽造他人作品或者嚴重喪失藝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 申報國家認定中國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中國工藝美術珍品和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的,由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從本省認定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省工藝美術珍品、省工藝美術大師中評選產生並上報。
第十八條 凡獲得中國和廣東省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的專家技術人員,享受省政府專項津貼,具體辦法按照政府津貼享受人員申報程式上報確認。
第十九條 工藝美術大師可以在其作品上籤署自己的姓名,使用個人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假冒使用工藝美術大師的署名。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通過實施建設文化大省的有關配套經濟政策,對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給予資金支持:
(一)建立省級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基地及其特需的珍稀礦產資源保護基地;
(二)專業場館徵集、收藏、展示優秀工藝美術代表作品;
(三)挖掘、整理傳統工藝美術資料,建立檔案,保護、搶救瀕臨失傳的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
(四)支持傳統工藝美術的教育、科研、理論、技藝研究和產品開發;
(五)組織工藝美術大師創作優秀作品,鼓勵設計、生產與旅遊結合的工藝美術品;
(六)培養傳統工藝美術人才,宣傳工藝美術知識和產品。
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市、縣人民政府也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地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給予資金支持。
第二十一條 對於經濟效益不高,但藝術價值高且面臨失傳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籌措特殊保護資金,予以保護。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基地或者研究機構,開展下列保護工作:
(一)進行傳統工藝美術的理論研究;
(二)挖掘和整理已失傳的傳統工藝美術資料;
(三)培養傳統工藝美術人才;
(四)收集傳統工藝美術優秀作品;
(五)開展傳統工藝美術的國內外交流;
(六)宣傳工藝美術知識和產品。
鼓勵教育院校特別是工藝美術重點產區的教育院校,設立傳統工藝美術教育基地,開設傳統工藝美術課程。
第二十三條 對製作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所需的稀有原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優先提供給國家和省級工藝美術大師製作珍品和精品。
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對製作傳統工藝美術品種特需的天然原料、材料,應當組織各地進行規劃,並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上述原材料挖掘、採伐、使用許可證時,應當考慮製作傳統工藝美術品種的需要,優先予以安排。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建立傳統工藝美術收藏展示場館,用於收藏展示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精品和其他優秀作品,政府應當在資金、場地等方面予以扶持。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本省(市、縣)工藝美術收藏展示場館捐贈工藝美術珍品和其他優秀作品。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者國家機關向工藝美術收藏展示館的捐贈,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在規定範圍內予以扣除。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支持適合獲得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傳統工藝美術申請專利或者註冊商標。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傳統工藝美術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第二十五條 工藝美術大師帶徒學藝的,其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地政府應從專項資金中予以一定的授藝補貼。
第二十六條 鼓勵工藝美術大師創辦企業或者建立個人工作室,可享受國家、省和市、縣政府有關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等優惠政策。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資金、信貸擔保、進出口、信息、技術服務和人才等方面對擁有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支持。
工藝美術大師所在單位應當支持工藝美術大師設立工作室,並為其到藝術院校進修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採取措施,培育、規范傳統工藝美術品市場。
生產、製作傳統工藝美術品的單位、個人參加國內外工藝美術展覽,當地政府應當給予補貼和優惠政策。
各種博物館(院)、美術館、展覽館應當為傳統工藝美術展覽提供優惠條件。
第二十八條 傳統工藝美術生產企業可以直接從外省市引進具有省級工藝美術大師以上稱號的專業技術人才,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外省市工藝美術人才來粵創辦企業或者建立個人工作室。該工藝美術人才,符合條件的可申請參加廣東省工藝美術大師的認定。
第二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在評審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工作中,負有保密義務。
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保護和保密制度。
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產品製作的人員不得泄露在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過程中知悉的有關技藝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表彰、獎勵:
(一)研究、保護、發掘、搶救傳統工藝美術有突出貢獻的;
(二)設計、製作的傳統工藝美術品被評為中國工藝美術珍品或省級珍品,以及在國內外重大評比中獲獎的;
(三)評為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和省工藝美術大師者;
(四)捐贈珍品、精品、保護資金的;
(五)培養傳統工藝美術人才成績顯著的;
(六)為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的繼承、保護、發展、繁榮作出重大貢獻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偽造或者假冒使用“廣東省傳統工藝美術珍品證標”的單位和個人,由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由工藝美術、技術監督和工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各自職權,沒收違法所得,並對違反規定的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的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非法採伐、占用或者破壞傳統工藝美術特需的珍稀礦產資源和其他稀缺原材料的,由國土資源和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竊取或者泄露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秘密或者侵犯他人工藝美術智慧財產權的,依照有關保密和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廣東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或者工藝美術珍品證書的,由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收回認定證書,並對違反規定的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的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廣東省工藝美術大師資格的,由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取消其資格,收回資格證書。
工藝美術大師違反規定為他人創作、設計的作品署名的,由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
第三十五條 工藝美術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人員、評審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者收受賄賂的;
(二)工作嚴重失職,致使應受保護的傳統工藝美術未得到有效保護的;
(三)泄露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秘密的;
(四)其他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