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兩者的區別在於空軍的XM177與M16一樣都沒有輔助推機柄,而陸軍的XM177E1與XM16E1一樣都設有輔助推機柄。在柯爾特公司的編號上,陸軍的XM177E1為Model 609,空軍的XM177為Model 610。這些型號都只有少量試用,除了配發到特種部隊外,還有直升機組成員、空軍飛行員、軍官、無線電操作員、炮兵和其他部隊。此外,據信美軍還接收了很少的610B型。B是表示“點射”,該型號採用了柯爾特早期研製的4位置快慢機,像605B一樣,能選擇保險、半自動、全自動和3發點射。研製改造
1967年4月,柯爾特公司基於使用者的反饋信息和建議,對XM177系列進行更多的改進。其中一個建議是加長槍管使之能掛上在1966年開始試用的柯爾特XM148 40mm榴彈發射器,而把槍管長度增加了1.5英寸(38mm)後也能改善彈道性能。除此之外,以外柯爾特公司還改進了“緩和”消焰器,新的“緩和”消焰器長4.5英寸(114mm),內有三個膨脹室,據說新消焰器可以使槍口激波降低到標準步槍的水平。由此柯爾特推出了兩種槍管長11.5英寸(292mm)的新型號——629型和630型。美國陸軍採用了629型,並重新定型為XM177E2,在越南的MACV-SOG(美國特種部隊派駐越南的軍事指揮顧問-研究和觀察小組,為南越提供軍事指導及領導/指揮南越特種部隊作戰)馬上就獲得了510支XM177E2,而成為其第一個用戶。在1967年8月-9月期間,軍事考察組在越南前線會見了超過2,100名士兵,詢問他們對M16步槍的態度,其中只有38人表示希望換用其他步槍,另外有35人表示想要較短的XM177型。由於急需新武器,因此沒有來得及進行其他試驗,就有許多XM177E2送到在越南的美軍部隊使用。阿伯丁試驗場的試驗報告在1968年6月才提交,而到了11月,集中整理了更多的使用者反饋意見,結果發現新的消聲/消焰器雖然能有效地降低槍口噪聲,但卻存在著其他問題。
由於槍管短,沒有充分燃燒的火藥顆粒很快就會堵塞“緩和式”消焰器,如果來不及清理就會降低消聲效果;另外,“緩和式”消焰器會導致M193普通彈偏航,而這個問題在XM196曳光彈上更顯嚴重,有時甚至導致彈頭出膛後半路解體;最令人困擾的是在M16步槍上由於發射藥引起的射速過快的問題在XM177E2上變得更嚴重。
柯爾特公司估計對XM177E2的彈道運動研究要花費大約40萬美元和6個月的時間,美國陸軍不願意花這筆錢,決定自己進行研究。結果他們花了29個月和635,000美元進行研究開發,而取得的結果只是“壓斷駱駝脊樑的最後一根稻草”(即最後的致命一擊),不得不停止對XM177E2的進一步改進工作。在此期間,美國陸軍在1969年11月把除柯爾特公司以外的XM177E2的生產契約都取消了。
歷史套用
唯一正式採用XM177系列的是美國空軍,命名為GAU-5系列(GAU是Gun,Automatic, Universal的縮寫),共有4種不同型號。其中GAU-5A就是最初的XM177(柯爾特610型),10英寸槍管,沒有輔助推機柄;GAU-5A/A是空軍型的 XM177E2,11.5英寸槍管,與陸軍型的區別在於沒有輔助推機柄;GAU-5P是一種槍管長14.5英寸的卡賓型(其實是沒有輔助推機柄的柯爾特653型);只有GAU-5A/B是有輔助推機柄,其實這是柯爾特公司生產了但陸軍卻沒有接收的剩餘XM177E2。在越南戰爭結束後,柯爾特公司打算向國外客戶推銷XM177E2,但這個想法受到美國政府政策的阻礙。因為在1976年代中期,BATF把XM177E2的“緩和式”消聲/消焰器定義為“消聲器”,儘管XM177E2的聲音仍然比普通的M16A1步槍大得多,但根據法律的定義,認為任何能夠降低槍口激波的裝置都屬於“消聲器”,而當時的卡特政府決定禁止“消聲器”輸出國外,因此國務院就禁止柯爾特公司對外國客戶售賣XM177E2。
技術性能
口徑:5.56×45mm .223雷明頓/M193全槍長:787/ 711 mm
槍管長:292 mm 全
槍重:3.254 kg
理論射速:750 RPM
有效射程:200 m
最大射程:2320 m
槍口動能:1569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