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爾特公司公布了專門為CAR-15衝鋒鎗研製的第一種消聲/消焰器,由於這種槍口裝置是混合了消聲、消焰功能,但又不同於真正的消聲器,因此也被人稱為“緩和式”(Moderator)槍口裝置。這種“緩和式”消焰器長3.5英寸(89mm),當火藥燃氣通過幾級膨脹室時會減緩膨脹速度從而降低槍口激波。此外CAR-15衝鋒鎗還有其他改進,包括重新設計的伸縮式槍托和針對這種槍托而重新設計的後坐緩衝器,由於CAR-15衝鋒鎗在持續射擊時護木會迅速發熱,為了延長護木升溫時間又把原來的三角形護木改成了圓形護木,並改進了護木的楔形固定環。經過這些改進後的CAR-15衝鋒鎗生產型在1966年11月開始交付部隊試驗。
在1967年1月,這些經過改進的CAR-15衝鋒鎗正式定型,空軍裝備的型號正式名稱為“5.56mm XM177衝鋒鎗”(Submachine Gun, 5.56mm XM177),而陸軍裝備的型號則命名為“5.56mm XM177E1衝鋒鎗”(Submachine Gun, 5.56mm XM177E1)。兩者的區別在於空軍的XM177與M16一樣都沒有輔助推機柄,而陸軍的XM177E1與XM16E1一樣都設有輔助推機柄。在柯爾特公司的編號上,陸軍的XM177E1為Model 609,空軍的XM177為Model 610。這些型號都只有少量試用,除了配發到特種部隊外,還有直升機組成員、空軍飛行員、軍官、無線電操作員、炮兵和其他部隊。此外,據信美軍還接收了很少的610B型。B是表示“點射”,該型號採用了柯爾特早期研製的4位置快慢機,像605B一樣,能選擇保險、半自動、全自動和3發點射。
1967年4月,柯爾特公司基於使用者的反饋信息和建議,對XM177系列進行更多的改進。其中一個建議是加長槍管使之能掛上在1966年開始試用的柯爾特XM148 40mm榴彈發射器,而把槍管長度增加了1.5英寸(38mm)後也能改善彈道性能。除此之外,以外柯爾特公司還改進了“緩和”消焰器,新的“緩和”消焰器長4.5英寸(114mm),內有三個膨脹室,據說新消焰器可以使槍口激波降低到標準步槍的水平。由此柯爾特推出了兩種槍管長11.5英寸(292mm)的新型號——629型和630型。美國陸軍採用了629型,並重新定型為XM177E2,在越南的MACV-SOG(美國特種部隊派駐越南的軍事指揮顧問-研究和觀察小組,為南越提供軍事指導及領導/指揮南越特種部隊作戰)馬上就獲得了510支XM177E2,而成為其第一個用戶。
在1967年8月-9月期間,軍事考察組在越南前線會見了超過2,100名士兵,詢問他們對M16步槍的態度,其中只有38人表示希望換用其他步槍,另外有35人表示想要較短的XM177型。由於急需新武器,因此沒有來得及進行其他試驗,就有許多XM177E2送到在越南的美軍部隊使用。阿伯丁試驗場的試驗報告在1968年6月才提交,而到了11月,集中整理了更多的使用者反饋意見,結果發現新的消聲/消焰器雖然能有效地降低槍口噪聲,但卻存在著其他問題。
由於槍管短,沒有充分燃燒的火藥顆粒很快就會堵塞“緩和式”消焰器,如果來不及清理就會降低消聲效果;另外,“緩和式”消焰器會導致M193普通彈偏航,而這個問題在XM196曳光彈上更顯嚴重,有時甚至導致彈頭出膛後半路解體;最令人困擾的是在M16步槍上由於發射藥引起的射速過快的問題在XM177E2上變得更嚴重。柯爾特公司估計對XM177E2的彈道運動研究要花費大約40萬美元和6個月的時間,美國陸軍不願意花這筆錢,決定自己進行研究。結果他們花了29個月和635,000美元進行研究開發,而取得的結果只是“壓斷駱駝脊樑的最後一根稻草”(即最後的致命一擊),不得不停止對XM177E2的進一步改進工作。在此期間,美國陸軍在1969年11月把除柯爾特公司以外的XM177E2的生產契約都取消了。
唯一正式採用XM177系列的是美國空軍,命名為GAU-5系列(GAU是Gun, Automatic, Universal的縮寫),共有4種不同型號。其中GAU-5A就是最初的XM177(柯爾特610型),10英寸槍管,沒有輔助推機柄;GAU-5A/A是空軍型的XM177E2(在這個型號上目前無法確定準確型號,有一些資料指是柯爾特630型,但另一些資料卻說是649型),11.5英寸槍管,與陸軍型的區別在於沒有輔助推機柄;GAU-5P是一種槍管長14.5英寸的卡賓型(其實是沒有輔助推機柄的柯爾特653型);只有GAU-5A/B是有輔助推機柄,其實這是柯爾特公司生產了但陸軍卻沒有接收的剩餘XM177E2(柯爾特629型)。
在越南戰爭結束後,柯爾特公司打算向國外客戶推銷XM177E2,但這個想法受到美國政府政策的阻礙。因為在1976年代中期,BATF把XM177E2的“緩和式”消聲/消焰器定義為“消聲器”,儘管XM177E2的聲音仍然比普通的M16A1步槍大得多,但根據法律的定義,認為任何能夠降低槍口激波的裝置都屬於“消聲器”,而當時的卡特政府決定禁止“消聲器”輸出國外,因此國務院就禁止柯爾特公司對外國客戶售賣XM177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