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
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歸於聯邦衛生和公共服務部管轄,旨在保護和促進國家公共衛生,總部位於馬里蘭州的洛克威爾,在全美及美屬維京群島和波多黎各擁有十三個實驗室。
該管理局由若干個部門組成,每個部門都負責一個相關領域的監管工作:
政府專員辦公室(OC)
藥品審評和研究中心(CDER)
生物製品審評和研究中心(CBER)
食品安全和套用營養中心(CFSAN)
設備儀器與放射健康中心(CDRH)
獸藥中心(CVM)
國家毒理學研究中心(NCTR)
監管事務辦公室(ORA)
另外,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同包括農業部、聯邦禁毒署、美國海關和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等聯邦部門以及州政府展開了頻繁而廣泛的合作。
領導層
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現任局長為瑪格麗特·漢伯格博士(Dr.MargaretA.Hamburg),她出任局長的提名於2009年5月18日獲得參議院批准,她也是第二位擔任此職位的女性。
資金來源
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08年申請的聯邦預算為21億美元,在2007年實際預算的基礎上增加了1億580萬。
另外,依據美國《處方藥用戶收費法》(PDUFA)的規定,該局亦向製藥工業中申請新藥的廠家收取審查費用。在《醫療器械用戶收費和現代化法》(MDUFMA)中也有類似的收費規定。不過對於某些小型廠商,這些費用可以減免。
法律授權
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執行的大部分聯邦法律都被編入《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FederalFood,Drug,andCosmeticAct),也即美國法典第21篇(Title21oftheUnitedStatesCode)。其他交由該局執行的法律包括《公共保健服務法》(thePubilcServiceAct)、《濫用物質管理法》(ControlledSubstancesAct)、《聯邦反篡改法》(FederalAnti-TamperingAct)和《家庭吸菸預防與菸草控制法》。
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實施安全監管範圍很廣。例如對於處方藥的監管就涉及它的每一個方面,從藥品測試、製造、標籤規範、廣告、市場行銷、效用直到藥品安全。對於化妝品的管理則限於標籤規範和安全。該局對於大部分產品的監管行為是基於一系列公開的標準,同時輔以一定數量的儀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