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書名:美國非公司型企業法圖書編號:1601414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定價:32.0
ISBN:780149420
作者:/國別:中國大陸
出版日期:2000-11-01
版次:1
開本:32開
簡介
新法把合夥的概念限制在普通合夥的範圍之內。“不是依據本法、其前身的制訂法或另一法域的相應的法律成立的社團不是本法意義上的合夥。”也就是,凡是依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法、非營利性企業法等設立的組織都不屬於合夥。舊的合夥法把有限合夥作為合夥的一種特殊形式對待,因而合夥法的一般規定也適用於有限合夥。但考慮到這兩種企業存在著根本性的差別,因此,1994年的(統一合夥法》也不再把有限合夥作為其規範的對象,這是與舊法的不同之處。但新的《有限合夥法》仍然準用統一合夥法的規定,然而這是有限合夥法的規定。
1994年<統一合夥法》規定,“‘合夥’是指兩個或更多的人根據第202節或其前身或者另一個法域的相應的法律規定,以共有者的身份經營商務以謀取利潤的社團。”從這個角度看,合夥的範圍是狹窄的,所有依據其他有關法律設立的企業都不是合夥;另一方面,合夥的概念又十分廣泛,只要符合上述合夥定義的社團而又不是依據其他特定的法律設立的企業又都是合夥。可見,新的合夥繼承了原合夥法的關於合夥是一種“剩餘企業”的概念,即不屬於任何其他企業的企業,即可推定為合夥,不管當事人主觀是否有設立哈伙關係的意思,也不需要履行任何特定的手續。
美國統一合夥法對合夥的定義遠比我國的民法通則山和《合夥企業法》規定的合夥的概念廣泛。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夥法都要求合夥必須訂立書面的協定,辦理法定的手續。但在現實生活中,客觀上存在著一些個人之間為營利為目的進行合作經營而又未辦理任何登記手續的情況。這種以營利為目的的團體既不是公司,也不是國營或集體的企業,當然也不屬於個體企業。那么,他們之間是什麼關係呢?如果他們的經營行為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而其中的行為人又沒有足夠的資產進行賠償時,如何使受此類營利性行為損害的第三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護呢?我國目前的法律對此種情況尚無明確規定,是法律上的一個空白地帶,不能不說是一個缺憾。③而按美國的合夥法,受損害的第三方完全可以將加害方視為合夥,追究加害方的連帶責任,使受害方得到比較充分的保護。這是值得我們借鑑的。
在有限合夥證書上的簽字意味著簽字人對證書內容真實性的確認。1916年法不僅要求籤字,而且還要進行宣誓。②新法不要求宣誓,但規定,如果證書內容不真實即視為作偽證而由簽字人承擔法律責任,因信賴該證書而遭受損失的人有權向證書的簽字人索取賠償。③因此,其實際效果與宣誓保證證書的真實性應當是一樣的。
證書應當由誰來簽署?1916年法要求全體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或其授權的人簽字,④但1985年法已經不再要求申報的有限合夥證書列入有限合伙人的名單,因此,也就不再有有限合伙人簽署的問題;⑤此外,1916年法要求全體合伙人簽署所有各類有限合夥證書,而新法只要求最初設立有限合夥的證書和解散證書由全體普通合伙人簽署,修訂證書則只要求證書中指名的所有新的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個原有的普通合伙人簽字即可。⑥關於合伙人對合夥證書或其修訂證書的簽署,並不要求普通合伙人親自簽字,每一合伙人均有權指定自己的代理人進行簽署,但如果修訂證書是因為接納一個新的普通合伙人修訂的,該授權書必須具體說明授權的內容是簽署接納新的普通合伙人的修訂證書。①很顯然,接納一個新的合伙人會直接影響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簽署有限合夥證書不僅是合伙人的權利,也是合伙人的義務。如果一個合伙人有義務簽署而拒絕簽署,從而影響他人的利益時,受其影響的利害關係人有權申請法院命令該義務人簽署證書;如果該義務人仍拒絕簽署,則法院可命令州務秘書將應予簽署的證書記錄在案。
二、以分離財產承擔經濟責任
作為無法獲得保險,或者保險太昂貴時的替代辦法,德克薩斯州法規定:設立10萬美元的獨立的基金以償付基於其受有限責任保護的錯誤、不作為、疏忽、不合格或輕罪的法院的判決……該基金應當使用①存人信託或單獨銀行帳戶,銀行存單或美國財政存單;或者銀行信用證或保險公司擔保債券。③
所有其他要求保險的州有與保險金額相當的規定。加州、夏威夷、奧克拉荷馬州明確規定了保險和其他經濟擔保的組合,在其他法律中這種組合可被認為有默示的規定。
三、購買保險與設立分離基金的效果
購買法定的保險和設立分離財產可以被作為避免揭開有限責任帷幕的充分理由。④然而,南卡羅來納州立法規定:保險或分離財產不是“在任何意義上對註冊有限責任合夥已經作了充足投資的確定”,這暗示了揭開帷幕的可能性。
為了防止對陪審團關於對責任和損害的裁定產生不適當的影響,大多數要求購買保險的州禁止將是否購買了保險的情況告知陪審團。
四、遵守法定要求的時間
保險或分離財產是合伙人個人責任的替代物。替代概念清楚地表明,保險和分離財產就排除合伙人責任的目的而言,應當在提起訴訟之時有效。這一概念同樣要求保險或分離財產應當在判決之時有效。
大多數要求保險或專項分離財產的法律也要求受保護的行為發生在“合夥是一個有限責任合夥之時”。特別是如果當法律把遵守法定要求作為LLP的定義時,就要求LLP法所要求的保險或分離財產在不當行為發生時已經生效。有的法律規定受保護的行為應當發生在合夥是一個LLP之時。
德拉瓦州法規定了應符合法定要求的明確時間。它規定,如果在就合夥只承擔有限責任的事項的求償訴訟提起時,或者導致該項求償的行為發生時,合夥已經購買了對該項請求的有效的保險,LLP即符合了保險的要求。如果在提起訴訟後的30天內,合夥已經設立了規定要求的分離財產,LLP即符合了分離財產的要求。該法律也規定,在一項針對LLP的破產程式開始之時,一個LLP以其他方式符合了保險或財產分離要求的,應當被視為在合夥責任發生時遵守了保險要求。
LLP的有限責任與程式問題可能從根本上改變合伙人之間的關係。合夥法在許多方面默示或明示地推定合伙人對合夥債務承擔個人責任。承擔個人責任的合伙人需要對合夥的有效的管理權,對接納新成員的否決權,很強的退夥權,以及與其信譽投入和出資的相應的經濟權利。而LLp則可能需要不同的規則。
然而,在大多數方面,默認的合夥規則仍然適用於LLP。LLP規定的重要的功能是在普通合夥的基礎上增加有限責任。把合夥法修改為適合LLI,會明顯地干擾這一功能。然而,對合夥協定和法律的默認規定的司法解釋町能決定於合夥是不是一個LLP。
應當記住,合伙人能夠以介伙協定變更默認規則。雖然本章著重於合夥法的默認規則的解釋,它也強調了LLP的合伙人需要考慮在註冊為LLP時其合夥協定是否應當修改的問題。
第一節管理與控制
合夥法規定,一個普通合伙人享有平等的管理權、投票表決權、對非常規決定或修改合夥協定以及接納新合伙人問題上享有否決權。這些權利對於承擔個人責任的合伙人是十分重要的,因為這些權利保證了合伙人不會因為他們不同意的決定而承受額外的風險。這就提出了一個在LLP中的合伙人的權利是不是應當有所不同的問題。本節先討論合伙人的管理權與控制權的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合伙人的管理權
合夥法規定,合伙人有“管理和執行合夥事務的同等平等權利。”因此,除非另有協定,合伙人享有參與提出和批准合夥的所有經營決定的權利,以及受僱r合夥的權利。被排除在合夥事務之外的合伙人可能有要求司法解散合夥的權利。
默認的“平等”規則是否妥當,部分地決定於大多數採用合夥形式的企業會不會選擇這一規則。(也決定於其他非正式的企業是接受還是用契約來排除默認的法律規定。)在決定默認的管理規則是不是適當時,LLP的合伙人的有限責任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享有有限責任的合伙人在把管理責任委託給別人而受損害的可能性比沒有有限責任的合伙人要小些。
這也並不當然能得出這樣的結論:合夥法對合伙人參與LLP的管理的問題上應當適用與非LLP合夥不同的規則。首先,在合伙人受僱於合夥的情況下,參與管理的默認規則即使對有限責任合伙人也是適當的。對於把自己的人力投人了合夥的人而言,經營決策對他們會有重大後果,儘管他們對合夥的債務不承擔個人責任。因為這些合伙人不能像那些只將其部分財產投入企業的人一樣可以分散其人力資本的風險。
參與合夥管理的默認規則對於LLP合伙人不應當改變的第二條理由是,按許多LLP法,LLP合伙人仍然要對“契約型”債務和他們自己的或他們負有監管責任的不當行為負責。LLP合伙人對契約型債務的責任意味著他們與非LLP合伙人一樣有參與經營決策的利害關係。LLP合伙人對於監管過錯的責任意味著,LLP合伙人需要在決定合夥的業務範圍和監管程式,以及以後可能決定他們負有某種監管責任的許可權方面應當有發言權。
第三,如果根據稅法和規範性法律,默認的規則有助於確保LLP合伙人得到作為合夥有利的待遇的話,那么,合伙人就會選擇默認規則。特別是,保留默認合夥管理責任的規則,根據稅法、證券法和反雇用歧視法,在決定該企業在是否應當作為合夥對待時具有重要作用。
合伙人當然可以變更默認的平等參與的規則,把責任委託給經營合伙人,LLP的合伙人可能更願意這樣做。合夥的LLP地位可能對此類協定的解釋和執行產生影響。有些法院的判決把轉移委託管理權的協定解釋為不排除非經營合伙人參與決策。在Wilzigv.Sisselman案中,該法院對將管理權轉移給5至11個合伙人的協定解釋為合夥的其他經營管理人無權繼承死亡的合夥管理人的管理權,部分原因是,如果其他經營合伙人能繼承此種經營管理權,那么,在經過若干年之後,管理權可能集中到一個合伙人手中。該法院說:
“一個合伙人在合夥企業的根本的和關鍵的方面,在可能實質性地影響投資和一個合伙人的責任的事項上,發表意見的權利不應當被視為已經放棄,除非已經用明示的方式表示了這樣的意向:管理權極端重要,因為合伙人對所有在執行合夥事務過程中產生的債務一般要承擔共同責任。”
……
目錄
緒言
第一編導論
第一章企業組織的經濟學理論
第一節企業的優勢
第二節組織企業的成本
第三節企業與契約關係的利弊比較
第二章美國企業組織的類型
第三章關子企業制度的幾個理論問題
第一節實體說與集合說
第二節法律的作用
第二編普通合夥
第一章合夥的成立與合夥的法律性質
第一節美國合夥法的歷史發展
第二節合夥的概念
第三節合夥的法律性質
第二章合夥的對外關係
第一節合夥聲明概述
第二節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節合夥與合伙人的責任
第三章合夥的內部關係
第一節合伙人之間的財產關係
第二節合夥內部的權力分配
第三節合伙人行為的一般標準
第四章合夥的訴訟
第一節合夥的外部訴訟
第二節合夥內部的訴訟
第五章合伙人利益的轉移與受讓人的權利
第一節合伙人在合夥中的財產利益的性質與內容
第二節轉讓的程式
第三節合伙人利益轉讓的效果
第六章合伙人的退夥
第一節引起合夥退夥的原因
第二節正當退夥與非正當退夥
第三節退夥人利益的買出
第四節合伙人退夥的效果
第七章合夥的轉換與合併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合夥的轉換
第三節合夥的合併
第八章合夥的終止
第一節合夥解散與終止的原因
第二節合夥解散的效果
結束語
第三編有限合夥法
第一章美國有限合夥的起源與發展
第一節有限合夥的起源
第二節1916年前的美國有限合夥
第三節1916年統一有限合夥法
第四節1976年的《統一有限合夥法》
第五節1985年修訂的《統一有限合夥法》
第四編有限責任公司法
第五編有限責任合夥法
附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