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的終止,是指由於法律規定的原因而使合夥事業終結,合夥關係歸於消滅。合夥的終止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合夥存續期限屆滿;合伙人全體一致同意終止合夥契約;合夥事業已經完成或無法完成;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而被撤銷等。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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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我國的合夥企業法是一個特點鮮明的法律,它不是包羅民事合夥與商事合夥的統一合夥法,而是在民法通則規定合夥的基礎上專以規定商事合夥為其任務的商事法律。它規定...
簡介 修訂背景 主要特點 新舊區別 調整的重要內容 -
合夥
合夥,就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群體,發揮各自優勢,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給其帶來經濟利益的事情。這些事情包含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而且它不僅可以套用在生活中,也可以...
詞語概念 基本含義 基本特徵 基本分類 合夥財產 -
個人合夥
個人合夥又稱“合夥”。二個以上公民按約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法律行為或組織形式。各當事人為合伙人。合伙人通過合夥契約明確規定各...
概述 運作 財產 責任 協定範本 -
有限合夥
有限合夥是一種類似於普通合夥的合夥企業,只是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合夥還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合夥性質不同,有限責任合夥里所有合...
起源發展 內涵特徵 特徵分析 事務執行 利潤分配 -
隱名合夥
所謂隱名合夥,是指當事人的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出資,不參加實際的經濟活動,而分享營業利益,並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虧損責任的合夥。出資的一方稱為隱名合夥...
基本概念 特徵 表現 比較 -
有限合夥企業法
第六十七條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六十八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第七十條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
概述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普通合夥企業 第三章 有限合夥企業 -
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夥協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
類型 特徵 內容 基本特徵 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997年2月23日修訂通過,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修訂 內容 -
合夥協定
合夥協定是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夥企業的契約。根據2006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簡介 注意事項 個人合夥 法律性質 協定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