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制史
國會法案(Act of Congress)
由美國憲法授權美國政府所制定頒布的成文法。當議案在國會兩院以簡單多數的得票通過,接著再由總統簽署後即完成立法,並正式成為聯邦法律。在頒布成為聯邦法律之前,議案必須通過參眾兩院的半數投票同意後,再經總統簽署。
立法過程
經國會參眾兩院認可的成文法或決議文(resolution)必須經過以下任一程式才可成為法律:
美國總統的簽署、在國會開議期間,總統收到法案後十天內不作為(不做任何回應,十天的期限不含星期日),或在總統否決後由國會於會期內發起再審(法案必須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才可忽略總統的否決)。 經由前兩種程式通過的法案將由總統「頒布」(promulgation)實行。若法案是經由第三種方式通過,最後再審期間國會的監票委員負責頒布法律。
在美國憲法的規定中,若總統在時限內未對議案或決議文表示意見並交還國會,議案將自動成為法律;然而,若國會在這段期間內休會,那議案便會被廢棄且無法發起再審(參見:口袋否決)。此外,若總統在國會會期間否決了議案或決議文,再審成功的條件需要獲得國會兩院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
成為法律的國會法案會列在《美國聯邦法律大全》( 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中。和民間私人出版的《美國法典》相較,幾乎所有的法案都有做出小幅的文字修正。
所有國會法案都不得違反憲法,也不得超越憲法賦予國會的權力。否則美國最高法院將能夠宣布法案違憲。
美國中立法(Neutrality Acts)
是美國政府於1930年代所通過一系列法案的總稱。這些法案是用以回應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在歐洲和亞洲日益混亂的局面。美國的積極參與第一次世界大戰,損失慘重。這間接導致美國本土孤立主義的興起,希望美國不牽涉在國際的鬥爭中,從而促成了中立法的制定。
中立法的影響通常是負面的。因為條文不分侵略國和受害國,單純以「交戰國(belligerents)」平等地對待她們。這些法例亦限制了美國政府協助英國對抗納粹德國的力度。1941年美國正式向軸心國宣戰使法案被廢除。
每次立法,總統都會因為有存在戰爭狀況的特殊事件而修改這些法案。這令當時任總統的羅斯福可以確保美國海外的盟友不會被法案所過度懲罰。
美國憲法裡的三權分立
三權分立是一個政治學說,其主張政府的行政、立法與司法職權範圍要分明,以免濫用權力。
此學說起源可追溯至古希臘,而其後被英國與法國的哲學家進一步發展。在美國憲法裡, 三權分立這詞從未出現,但其有著清晰的指示。其指出「所有立法權力皆由美國國會所有」、「行政權力則由美國總統所有」、「司法權力由一個美國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國會隨時下令設立的次級法院所有」。其通過將政府權力一分為三,以達至權力制衡,防止權力集中與濫權。
雖然美國憲法並沒有規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將權力三分,而只須為共和政體即可,但是大部份州政府均奉行三權分立,有著州立法會、行政機關與州法院。
憲法
憲法的特點
①按三權分立和制衡原則建立總統制的資產階級民主政體。國會分參眾兩院,為最高立法機關。兩者現在都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員為100名,各州不論大小,一律兩名;任期6年,每2年改選三分之一。眾議員按人口比例選舉產生,現固定為435名。法律須經兩院通過,有分歧時組成兩院聯席會議解決。國會主要職權為立法、修改憲法和進行彈劾等,以及專由參議院行使的批准條約和審議重要官員的任命。總統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黨和共和黨兩大黨提名候選人,經普選產生的選舉人間接選舉產生。總統兼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三軍統帥。國會只能按彈劾程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參議院審理通過,方得罷免總統。總統有否決兩院通過的法案的權力;但如兩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法律即有效。美國最高法院由總統提名並經參議院同意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審判獨立。
②聯邦與州分權較複雜。各州均有其憲法與法律,但應符合聯邦憲法。聯邦的權力主要在外交、國防、貨幣、聯邦預算、全國性財經政策、國際貿易和州際商業方面,至於衛生、教育、福利和稅收等,各州都享有較大權力。
③法院享有司法複議權,可以受理對聯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違憲的控告。這是從19世紀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判例肇始的。
④對公民權利的保障,特別是訴訟權利的保障,有較詳細的規定。
民法
包括的範圍很廣,除若干州有單獨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許多有關契約、侵權、財產、繼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統稱為私法。多數州援照英國舊法,胎兒即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應為其設財產管理人。多數州規定年滿18歲的公民即享有行為能力,未及此年齡者可就生活必需訂立契約,成年時可單方加以解除。
契約法
主要是判例法。19世紀末才開始制定某些統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業方面。例如,適用於37州的《統一買賣法》(1906),適用於各州的《統一流通票據法》(1896)。20世紀50年代,有關契約的制定法陸續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統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費者信貸保護法》(1968)等。美國沒有分章羅列各種契約關係的契約法,只有關於契約訂立、解除、無效和契約的內容、形式等一般原則的規定;不過,在部分法典內有專門適用於某種契約,如保險、代理、承攬等的特殊規定。美國重視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契約與不必一定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契約的區分。前者包括超過500美元的買賣契約、不動產契約、履行期限超過一年的契約、承諾在兒女結婚時轉移財產的契約,以及遺產管理人承諾以自己財產支付死者債務的契約等;不過,買賣契約可以以部分履行或收受作為成立的依據,不動產契約可以以買受人的進行修繕、遷入或支付部分房價作為成立的依據。不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契約必須有契約成因,即以交易為內容,因而無償贈與雖可在事實上履行,卻不能作為契約成因,不產生請求權。與英國法不同,美國承認有利於第三者的契約的效力,該第三者有請求履行的權利。
侵權法
沿襲自英國法,即民事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美國關於侵權的成文規定主要見諸州法,聯邦並無統一立法。故意侵權行為除保留英國法原有的傷害、侵占財產、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新項目,如干預隱私(竊聽、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產危險商品等。過失侵權必須過失與損害有因果關係才負賠償責任,過失又必須是有違照管義務,其大小視行為人專業資格而定。例如工程建築師的義務高於建築工人。如受害人也有過失,即比較其大小,雙方分擔責任,相應減少賠償額。在違反契約造成損害時,受害人可提起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一般多選擇後者,因為侵權賠償包括無形的損害在內。美國目前的侵權訴訟求償程式複雜,訴訟往往曠日持久,耗費巨大,不利於收入微薄者。有的州為簡化訴訟,已開始實行所謂無過失責任,即不必證明行為人有過失,亦能獲得損害賠償。
財產法
是美國法中較複雜的法律之一。來源於英國封建時期地產法的一些概念與原則,與現代資本主義的一些財產原則相結合,所有權、抵押權、典質權和留置權等又相交錯,形成比較複雜的法律規定。與英國法相比較,其地產購置的登記程式比較複雜,產權的取得往往需要經過許多法律手續,因而,出現了產權保險制度。擔保利益包括不動產抵押和動產典質。多數州規定承押人只對抵押物享有擔保利益,而抵押人仍享有法定產權;但有少數州規定,法定產權在抵押期間歸承押人所有,在全部清償後產權方歸還抵押人。美國還規定有建設和修理留置權,在債務人未清償以前,建設人或修理人對財產享有擔保利益。
繼承法
是美國法中比較發達的一部分。規定有嚴格的遺產管理制度:動產在分配給繼承人以前,必須交由遺產管理人管理;不動產在理論上可直接移交繼承人,但實際上也經過一段管理。管理人的指定、許可權和報酬等都有詳細規定。不動產的繼承依財產所在地法,動產的繼承依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因而遺產處理往往涉及不同州的法律。法定繼承的順序和份額,有些州作了明確的規定。不少州還規定從遺產中給配偶和子女保留住房或一筆最低限度的撫養金,不在清償遺產債務之列。遺囑繼承的程式較為嚴格,多數州規定需有三人見證,本人簽字,經法院登記才有效。配偶間的財產有單獨財產、共同財產和合營財產之別,各州法律規定不盡相同,在繼承時往往發生複雜的法律問題。
婚姻法
或稱家事法,各州有其不同規定。目前多數州規定廢除所謂“普通法婚姻”;而且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拘束力。各州一般都列舉可以要求離婚的理由。原來實行一方過失原則,1970年加利福尼亞州頒布新離婚法以後,許多州陸續仿效,改採感情破裂原則,進一步擴大了離婚的可能。離婚管轄比較複雜。各州對離婚前的住所要件規定不一,財產處理原則也不盡一致,所以在不同州起訴,結果往往相異。而且,離婚訴訟一般為屬事管轄,而扶養訴訟則為屬人管轄,所以往往不能同案解決,並經常需要在不同的州審決。
商法
與民法並無嚴格界限,如契約法、財產法等均兼屬民法與商法,《統一商法典》對商事關係作了較全面的規定。
公司法
規定頗為詳細,其特點為:在合夥與公司之間劃分出一類所謂聯營,指不同行業的聯營。公司本身不作分類,但區分非營利社團與盈利企業非營利社團如政治團體、科學團體、學校、宗教團體、體育俱樂部和農業實驗站等,參加者稱成員,不分紅,其法人權利義務和稅收等有別於盈利企業。盈利企業的成立、資金、經營和管理等均有較嚴格規定。董事會與理事會在法律上無嚴格區別。公司之成立依成立地法,公司之經營依公司所在地法。國家對跨國公司、母子公司、跨行業聯營公司有一定的干預,也有一定的支持。
破產法 適用極廣,聯邦有統一破產法。新破產法於1979年1月1日施行;個人或企業、債權人或債務人均得依各種情況提出破產訴訟。種類有四:正式破產訴訟,債務清理訴訟,雇員或消費者破產訴訟和公司改組訴訟。在有些法學著作中,將反托拉斯法、勞工法和其他有關工商業管制的法律,也列入商法範圍。
刑法
至今沒有制定統一的刑法典,只是在1962年公布了一部《標準刑法典》草案,供各州立法參考,但未正式生效。有的州在英國法的基礎上制定本州刑法典。到80年代,還有一半的州承認普通法中的罪名,即使有法典的也往往以普通法來解釋其中的規定。因而罪名和定義很不一致,刑罰也輕重不一。立法機關可以在其他立法(如安全方面和勞工方面的立法)中規定罪刑。而且往往授權某些行政機關在行政法規中規定罪刑,從而擴大了懲罰面。適用不定期刑或幅度刑,實際上把刑期決定權委諸刑罰執行機關。保留死刑,但很少執行。監禁刑期沒有最高限,在數罪併罰時可高達一二百年。由於犯罪數字不斷增大,青少年犯罪率提高,監獄不足,目前出現下列趨勢:減少一般罪名,刑法重點轉向青少年犯罪,以及試驗各種非監禁形式的刑罰。
訴訟法
民事訴訟程式 與英國法無多大區別,採取辯論制,獨任審理,部分訴訟、特別是侵權訴訟等由陪審團裁斷,法官作判決。 刑事訴訟程式與英國法差別較多,舉其大者有:①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障上升為憲法原則。②若干州保留大陪審團審查重 罪起訴的制度。②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得採納。④認可並大規模使用所謂“答辯交易”(Plea bargaining)方式。
司法管轄
美國法院分為聯邦系統和州系統。從管轄分工看,聯邦系統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是:①因聯邦法律、條約或州憲法而系爭的所謂“聯邦問題案件”,包括憲法規定由最高法院初審或終審的案件,以及聯邦法律規定由聯邦系統的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如破產案件等。②雙方當事人為不同國籍或州籍而且系爭數額達一萬美元的案件,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由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審理,但離婚案件除外。③聯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屬聯邦與州雙重管轄而雙方當事人台願轉由聯邦法院審理的案件;不屬聯邦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州法院均可管轄,有的州就此作了明確規定。至於各州之間的管轄,由於法律規定各異,又有屬事、屬人和屬物之分;與適用何州法律的衝突法問題密切相關,是美國法中爭執較多、解決較難的問題。
殘疾人法
據美國人口普查局(United States Census Bureau)的報告,美國人口中有5100多萬人(占總人口約18%)有某種形式的殘疾,其中約3250萬人有嚴重殘疾。《美國殘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簡稱ADA)於1990年7月26號簽署生效。這項立法被視為保護殘障美國人民權的一個重大勝利,在使用社會服務設施,出入公共場所和就業等方面給殘疾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條件。殘疾人法案因而改變了千百萬人的生活。從每輛公車都安裝了輪椅升降板的紐約市,到1999-2004年期間安裝了將近1800個輪椅坡道的阿肯色州小石城,美國各大城市都根據法律規定的保證平等享用設施的要求採取了必要步驟。 《美國殘疾人法案》把殘疾人引進了一個新時代。這項法律迫使決策人以一種全新的方式思考問題。美國殘疾人協會會長因帕拉托說:“殘疾是人類經歷的一個自然組成部份,決不應該限制一個人的能力和做出選擇、追求有意義的職業及獨立生活的權利。殘疾人法案消除了200年來對美國殘疾人的隔離、家長式作風和排斥,是一項全新的政策。” 主要變化在於:
公共設施必須考慮到殘疾人。通往建築物入口的斜坡、人行道的斜坡和自動門現在都很常見。坐輪椅的人可以搭乘市內公共汽車,可以自由進入特殊設計的衛生間。假設你是一名聾啞人,想要訂個比薩餅。在《美國殘疾人法案》頒布以後,這就變得容易多了,因為美國殘疾人法案要求每一個州都要有轉換系統,這樣你就可以把你想要的東西打出來給轉換操作員看。然後轉換操作員就會打電話給比薩餅店,為你訂購比薩餅。你就可以通過這樣一種方式和世界交流,這在殘疾人法案頒布以前很難做到。
殘疾人投身於各類行業,也不斷證明自己在工作崗位的價值。美國教育部的一個部門負責人阿什比(Rose Ann Ashby)說:"我是盲人,我使用的電腦安裝了閱讀發聲裝置,使我能夠審閱和校訂我手下工作人員編寫的報告。" 派克(Jonathan Parker)是一位法定聾人,但他在緬因州波特蘭的一家金融服務公司擔任專款會計師,負責監管大筆款項。戈爾德(Jenni Gold)在出生6個月後被診斷患有肌肉營養障礙症。今天,她是美國導演工會會員,並是她自己的公司的首席執行長。約翰.肯普在華盛頓的一個律師事務所工作。他出生的時候就沒有雙臂和雙腿。他靠假肢走路,他的機械手臂上的金屬夾板幫他拿檔案,在計算機上工作。他說,在他還是個小孩子的時候,他就被告知他能夠做成任何事情。他從未放棄這種信念。
政府投巨資用於殘疾人福利。隨著便利條件的增多,工作的機會也隨之增多了。不過,雖然5千4百萬美國殘疾人中的一半人正值工作年齡,但是只有三分之一的人受到雇用。美國殘疾人協會因帕拉托說,很多人沒有興趣工作,因為政府每年給殘疾人提供總數大約3千億美元的資金用於社會安全保障和醫療保險福利。
但是,殘疾人仍面臨眾多挑戰。殘疾是每個人在生命中的某個時刻可能經歷的一種狀態,許多人都會這樣。我想,如果我們能夠使更多人在看到障礙的時候,能夠主動承擔責任解決這些障礙,並且認識到,要想真的努力達到《美國殘疾人法案》所提出的內容和權利,態度上的障礙常常比規則更重要,也就是心理障礙的消除更重要。
同時ADA在實施方面也是有瑕疵的,該法案沒有能夠充分的保護美國殘疾人生活的每個方面的權利。殘疾人很多還陷於貧困,還有62%的符合工作年齡的殘疾人還處於失業的狀態。更為嚴重的是,作為現實問題,美國殘疾人還是沒有投票選舉權,因為他們不能到投票的地方去。因此ADA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結構上很難靠自己實現平等權利的。也就是說,除了看殘疾人權利以外,我們還要看經濟權利、社會權利、政治權利、文化權利,否則他的目的是無法實現的。任何法律的效力都依賴於超越自身存在的內在的考量。尤其是防止歧視這樣的公民權利的法律更是如此。我們在國會的聽證中,聽到證據上說,有2/3工作年齡的殘疾人處於失業狀態,而這其中2/3的人想工作,由於僱主的態度而得不到工作機會。還有2/3的殘疾人沒有看過電影,3/4的人沒有看過現場演出,17%的殘疾人沒有在飯店裡吃過飯,30%的殘疾人沒有在百貨商場裡購過物,因此國會就贊成通過ADA來說明基於殘疾的一些排斥,是可以通過增加殘疾人的參與是可以改變的。因此ADA禁止在工作場合對殘疾人進行歧視。而且要做一些設施上的改變,給予殘疾人更多的參與機會,改變一些公共設施,使得殘疾人更容易進入。
通過以上的了解,我們就逐步的了解了為什麼我們乘坐的公共汽車都有輪椅升降板裝置?為什麼各類門口都是自動門?為什麼老幼殘疾人座椅能夠抬起,供輪椅放置?為什麼所有的建築物和道路都有坡道或垂直升降設備、為什麼排隊時碰到殘疾人大家都禮讓三分,沒有“我先來”的概念。無障礙的設施隨處可見。我想,這不僅是通過的一部法律文書,更是使人們的思維方式發生了變化,改變了人們的思考方式,在各個方面為殘疾人、弱勢群體著想,處處體現著人文關懷。但是殘疾人的就業和心理障礙的消除還是任重而道遠。
附: 《美國殘疾人法案》的主要內容
1990年7月,《美國殘疾人法案》( ADA )成為一部法律。該法保障了所有殘疾人士全面參與美國社會,就如1964年民權法保證了所有人民的權利一樣,不分種族、性別、國籍或宗教。
《美國殘疾人法案》涵蓋每個因殘疾大大限制了一個或多個主要生命活動的殘疾人士。
《美國殘疾人法案》第一章禁止私人僱主、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就業機構和工會在就業申請程式、雇用、解僱、晉升、報酬、職業培訓以及招用人員的其他條款、條件或特別待遇等各個方面歧視有資格的殘疾人。 殘疾人士是指:身體或精神上存在大大限制一個或多個主要生命活動的障礙;有這種殘障的記錄;或被視為存在這種障礙。
一個合格的殘疾雇員或申請人是指在有或沒有合理調整的情況下,均可履行所討論工作的基本職能。合理的調整包括但不限於:使殘疾人士容易享受和使用目前雇員使用的現有設施;工作調整、調整工作日程、重新分配到空缺職位;獲取或調整設備或裝置,調整考試、培訓教材或政策並配備合格的閱讀器或講解設備(或人員)。
如果不會對僱主業務運作造成"過大負擔"的話,則要求僱主為已知殘疾的有資格的申請人或雇員提供合理的調整。 "過大負擔"是指考慮一些因素,例如僱主企業的規模、財力資源和運作性質與結構,會造成大量困難或費用的行為。
僱主不需要以降低質量或生產標準的方式提供合理的調整,僱主也沒有義務提供個人用品,例如眼鏡或助聽器等。
僱主不得詢問應徵者殘疾的現狀、種類或嚴重程度。 但可問及申請人執行特定的工作職能的能力。工作邀請可以體檢結果為決定條件,前提是所有進行類似工作的員工都要求進行檢查。 雇員的身體檢查必須與工作相關並與僱主的業務需求一致。
當僱主以使用毒品為理由行事時,目前正非法使用毒品的雇員和申請人不受本《美國殘疾人法案》保護。測試非法毒品的醫學檢查不受《美國殘疾人法案》的限制。 僱主可對非法吸毒者和酗酒者採取與其他員工同樣的績效標準。
《美國殘疾人法案》第二章禁止在所有專案、活動和公共實體服務上歧視有資格的殘疾人。它適用於所有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以及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任何其他附屬機構或因特殊目的設定的行政區。
《美國殘疾人法案》法案第三章禁止把"公眾場所"作為"私有實體"經營場所而歧視殘疾人。第三章中規定的經營場所包括銀行、餐館、超市、旅店、購物中心、私人體育場館、影劇院、私人日間護理中心、學校和大學、會計師或保險事務所,律師和醫生辦公室、博物館和健康俱樂部。
國防教育法
美國國會1958年8月23日制定頒布的對全民進行國防教育,提高全民族國防素質和國防觀念的基本軍事法律。美國國會將該法的制定視為美國教育史上最重要的發展之一。該法是美國聯邦政府協助各州政府教育機構加強國防教育的法律措施,目的在於培養美國青少年的愛國主義精神,使他們掌握必備的軍事技術,從而有助於加強國防建設,保證國家安全。該法共10章,包括了具體的國防教育計畫,如國防教育基金計畫、國防學生貸款計畫、地區專業教育計畫等,並規定了每年完成各項計畫的指標。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國會在這裡宣告:為了國家安全,需要最大限度地發展男女青年的智慧和技術;為了應付當前的危機,需要利用特別而又恰當的教育機會;我國的防衛在於掌握根據各種複雜原理髮展起來的各種現代技術,並依賴於新理論新技術和新知識的發現和發展。
我們必須選拔和教育我國許多富有才能的兒童,為此,並由於財政上的原因,使缺乏能力的學生不受高等教育是必要的。這也就是說,儘快修訂給予少數人以科學、數學和現代外國語教育以及技術訓練的現行教育計畫是必要的。
國會確認這一原則,即州和地方應當承擔對公共教育的統治和主要責任。不過,國會認為聯邦政府對國防服務的教育給予援助是必要的。
為了應付當前的教育危機,必須按照聯邦政府的標準而做特別的努力。這一法律的目的是:為了應付美利堅合眾國在國防上的要求,對個人和州準備用各種形式給予實質性的援助,以求在質與量雙方都能保證有訓練的人力要求。
第二章 學生貸款
凡美國的大學和學院,參與國防教育法學生貸款計畫者,其本科生和研究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國防教育法貸款。
1、具有優異學術基礎,準備畢業後做中、國小教師者;
2、在科學、數學、工程或現代外國語學習上有優異才能者。
每一學生每年可借一千美元。總數可借五千美元。借款人離開學校後,如在軍隊服務,其還款期可延遲三年;如果他成為公立中、國小教師,可免其還款的一部分,最多可免還一半。
第三章 "加強科學、數學和現代外國語的教學"
本章規定:1、每年撥款七千萬美元用於實驗室小修或設備修理。也可以用以購置視聽教材、設備、教科書和教師講授數學、科學和現代外國語所需參考資料;2、每年撥款五百萬美元,分配給各州教育行政部分,作為發展和改善公立中、國小科學、數學和現代外國語的指導工作。
第四章 獎學金
為了應付大學教師的嚴重缺乏和國家對博士人才需要的急劇增加,本章規定每年資助研究生一千五百名。
法律對申請人並不要求什麼,只要對高等教師職業有興趣即可。但一個人一旦申請了資金,他必須表現出他是"值得的",他是整日地學習且符合要求;在獲得獎金期間,除其所在學校做部分時間的教學、研究或類似的工作外,不得接受有收益的雇用。
得獎人每年得一筆獎金,第一年兩千美元,每二年兩千美元,每三年兩千四百美元。得獎人的家屬每年補助四百美元。
執行獎金的學校,也得補助,補助數相當於培養研究生的耗費數。
每五章 教育指導、輔導和測驗
1、每年撥款一千五百萬美元,給各州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和實施教育指導、輔導和測驗工作。
2、每年撥款七百二十五萬美元,設定訓練機構,以提高中等學校現任指導員和輔導員和準備指導員和輔導員。
第六章 發展語言
1、每年撥款八百萬美元作為改進語言教學、區域中心獎學金和調查研究工作。
2、每年撥款七百二十五萬美元,開辦訓練班,訓練中、國小外語教師。
凡在美國的高等教育機關,設立現代外國語教學中心和為了解該語言區而需要的科學棗如歷史、政治、經濟、文學、社會學和人類學等學科棗給予補助。
法案對於要發展的外國語,要求:1、要培養聯邦政府、工商業和教育事業上迫切需要的外國語人才;2、要發展美國各學校目前尚未開設的外國語。因此,美國聯邦總署,提出了七種最迫切需要的外國語,它們是:阿拉伯語、中國語、印地烏爾都語、日語、葡萄牙語、俄語和拉丁美洲西班牙語。
第七章 發展傳遞媒介
每年撥款五百萬美元用作:
1、徵集關於各種傳遞媒介的實際情況,如關於它們用於哪方面好,哪方面不好,怎樣才能更好地運用。
2、鼓勵新媒介的推廣和介紹工作。
第八章 技術員訓練
本章目的在於解決:實驗室的化學人員不足;火箭方面的電子機械設計人員的不足;工具以及環境控制技術人員的不足;協助醫師、科學家、工程師工作的半專業隊伍所需要的各種技術員的不足。
中等和中等以上學校,可根據本章規定提供上述人員的培訓工作。
國中畢業或年滿十六歲經過訓練可望有利者有資格受訓。如工作為了保持其現有工作和提高技術,可以參加受訓;技術員需要以最新成就刷新其技術時可以受訓。
第九章 科學情報工作
本章規定,聯邦政府授權國家科學基金會設立科學情報咨議會和科學情報服務部。兩個機構的共同目的是,迅速有效地為科學提供情報。
科學情報服務部的責任有二:1、作索引、摘要、翻譯以及傳遞科學情報工作;2、發展和改進情報工作方法。
科學情報咨議會,幫助科學情報服務部實現上述任務,法案規定每年按其所需撥款。
每十章 各州統計工作
本章規定,按國會認定必需數撥款給各州,以便各州教育行政部門改進統計工作。每州接受聯邦贈款數每年不超過五萬美元,並要求各州相應地附加撥款用於統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