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反海外賄賂行為法

美國反海外賄賂行為法

美國的《反海外賄賂行為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 Act,FCPA)的制定起源於美國20世紀70年代的水門事件。FCPA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成文法,對於美國企業的國際化運營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它主要由兩組條款構成:記錄與會計條款以及反賄賂條款。

基本信息

美國反海外賄賂行為法美國反海外賄賂行為法
·出版社: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作者:劉霄侖
·頁碼:561 頁
·出版日期:2006年12月
·ISBN:7500594968
·條形碼:9787500594963
包裝版本:1
·裝幀:平裝
·開本:16開
·叢書名: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職業道德與反賄賂經典系列教材

簡介

本書通過對法案草案以及立法歷史等資料的精心選擇,系統地介紹了《反海外賄賂行為法》的立法歷程,有助於讀者了解美國參眾兩院的立法程式以及各利益方究竟是如何達成妥協以使法案獲得通過的整個過程。本書至少將對以下幾類讀者對象有所幫助。

背景

美國的《反海外賄賂行為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 Act,FCPA)的制定起源於美國20世紀70年代的水門事件。在對該事件的調查過程中,人們發現有許多美國企業在其內部設立了秘密賄賂資金,專門用於國內的政治獻金以及賄賂國外政府官員。

為制止這種腐敗行為,經福特總統批准,組建了一個以商務部部長為主席的工作組。該工作組提出了一個要求對《1934年證券交易法》進行修訂的議案,報請參眾兩院審議通過。在經過參眾兩院的激烈辯論後,1977年12月6日《反國外賄賂行為法》正式出台,並於1998年進行了修訂。

意義

FCPA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成文法,對於美國企業的國際化運營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它主要由兩組條款構成:記錄與會計條款以及反賄賂條款。其中記錄與會計條款的有關規定對於企業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以及強化企業內部管理起到了里程碑般的作用。不論是COSO委員會於1992年所發布的內部控制框架,還是其後於2004年正式發布的企業風險管理框架,乃至美國國會於2002年通過的《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都可以找到FCPA的影子。

而反賄賂條款在1998年經修訂之後,已經將管轄權擴展到所有在美國境內經營的以及所有與美國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外國公司,並且管轄的內容也擴展至為獲取“任何不當利益”而進行的付款行為,同時擴展了對“外國官員”的定義,並取消了對某些非美國國民的刑事處罰的豁免。這在中美兩國經濟貿易額不斷擴大、相互依賴程度日益加深的今天,對於中國企業及企業家的影響無疑是巨大而又深遠的。

目錄

第一部分 FCPA簡介

第1章 《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頒布前後美國1977《反海外賄賂行為法》
的遵守情況
1.1導言
1.2FCPA的反賄賂規定
1.3F(2PA關於記錄和會計的規定
1.4依照FCPA對例行性行為的抗辯
1.5《1998年國際反賄賂與公平競爭法》(針對1997年OECD反賄賂公約
對FCPA的修訂),聯合國及美洲國家間組織反腐敗公約
1.6FCPA的執行
1.7貫徹執行有效的FCPA實施方案
1.8謹慎選擇外國顧問
1.9後《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時代的FCPA執法行動
1.10前《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時代的FCPA執法訴訟和案件查處概覽
1.11總結

第二部分 FCPA現行法案

第2章 《反海外賄賂行為法》中反賄賂以及賬簿與記錄的條款

第三部分 法案演進歷程

第3章 1977年《反海外賄賂行為法》
3.11977年非法公司支付法
3.21977年反海外賄賂行為以及國內與外國投資改進披露法
3.3反海外賄賂行為法
第4章 1988年《貿易與競爭法案》
第5章 1998F修訂案
5.1總統簽署令
5.2傳送信
5.3法案草案
5.4《1998年國際反賄賂法》立法歷史
5.5S.2375法案
5.6參議院報告第:105~277號(與s.2375~套)
5.7S.2375修正案
5.8眾議院第105-802號報告
5.91998年反國際賄賂行為與公平競爭法

第四部分 意見程式規則

第6章 《反海外賄賂行為法》意見程式
附錄1 在反賄賂訴訟中SEC盯住ABB,法務部仍在調查中
附錄2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作譯者介紹

劉霄侖,男,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副教授,中國註冊會計師,中國青年財務成本研究會理事。本科畢業於中央財經大學,碩士畢業於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曾就職於普華國際會計公司以及安達信·華強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論文多篇,翻譯、審校圖書十餘部。研究興趣:審計理論與實務、企業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商務從理與會計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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