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縻制度
《史記·司馬相如傳·索隱》解釋說:“羈,馬絡頭也;縻,牛蚓也”。《漢宮儀》云:“馬雲羈、牛雲縻,言制四夷如牛馬之受羈縻也”。所謂“羈縻制度”是歷代封建王朝在多民族國家裡對社會發展不平衡的少數民族地區所採取的一種民族政策。當歷代封建王朝的統治勢力先後發展至邊疆各少數民族地區時,首先接觸到的一個歷史事實,便是各少數民族內部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與漢族地區不一樣,一般是落後於漢族地區而又自有其民族的特點,因而不可能套用對漢族地區的那一套統治方式去進行統治。於是,採取什麼政策對這些少數民族地區進行統治的問題便產生了,隨著各王朝在少數民族地區統治勢力的逐步深入,解決少數民族地區統治的政策措施也愈來愈趨於完備,這就是少數民族地區的“羈縻制度”建立的由來。在這個制度產生和發展的整個歷史過程中,最基本的實質並未發生變化,只是在不同時期,某些現象或具體措施的形式有所不同而已。例如漢代對所利用的土著貴族封以“王”、“侯”、“邑長”,這辦法稱為“羈縻”。 唐初,邕管的左、右江和紅水河流域,由於經濟文化各方面都比較落後,唐王朝採取與桂東地區不同的方法進行統治,設有羈縻州四十四個、羈縻縣五個、羈縻峒十一個。這些州、縣、峒在政治上利用少數民族中舊有的貴族進行統治,經濟上讓原來的生產方式維持下去,滿足於徵收貢納,這是“羈縻制度”的實質。唐對西南少數民族採用羈縻政策,乃宋、元、明、清幾個王朝土官制度之窠臼,實際上“土官制度”也可稱為“羈縻制度”。(參考黃現璠著《壯族通史》。)
社會意義
在政治方面,符合統治階級的願望和要求,鞏固了封建王朝的統治,也使得邊疆少數民族長時期保持了安寧與穩定。
在軍事方面,羈縻府州受到州府州駐軍的控制和統領,成為唐軍事上的後蓄力量,多次充當封建王朝的後備軍。
在經濟和文化方面,羈縻府州制度也為增進各少數民族地區和中原地區經濟文化聯繫和交流提供了方面的條件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