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規定商標註冊的有效期限可以減少那些“死商標”的存在,有利於公眾對商標資源的利用。所謂“死商標”,指的是那些雖然註冊在冊,但註冊人早已不使用的商標。由於註冊即產生專用權,所以雖然註冊人沒有使用,但其他人也不能擅自使用,這樣就違背了法律保護註冊商標的初衷。規定了商標註冊的有效期以後,若註冊人放棄了商標的使用,那么當有效期滿且註冊人未提出續展註冊申請時,該商標將被註冊機關註銷,從而使得該商標能夠為別人所註冊、使用,發揮其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