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續展的規定
1.註冊商標續展的申請
(1)續展申請的時限
《商標法》第38條第1款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 12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專註冊商標。”本款對續展註冊的申請期和寬展期做出了規定。
(2)續展申請的書件
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一份,註冊商標的商標圖樣五份,《商標註冊證》的複印件一份(不需要提交《商標註冊證》原件),並交納續展註冊的費用。如果註冊人是在寬展期內申請續展的,則應按規定再交納續展遲延費。
2.註冊商標續展申請的審查
商標局收到商標續展註冊申請以後,原則上不進行實質審查,而只是對商標續展註冊申請的手續是否齊備,商標名稱及圖形、使用商標的商品、註冊人的名義和地址是否發生變化等情況進行審查。商標局經過審查以後,認為符合規定的,即予以核准,書面通知註冊人並發給《商標續展註冊核准證明》,並予以公告。需要出示《商標註冊證》時,應連同相應證明一起使用。如果認為不符合規定的,商標局則不準其續展,並以書面形式駁回商標續展註冊申請,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商標續展註冊申請不服的,還可以申請複審;對複審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3.續展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
註冊商標經過核准續展註冊以後,稱為續展註冊商標。《商標法》第38條第2款規定:“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限為10年”,再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7條第2款的規定,“續展註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如一商標於1995年7月1日註冊,2005年6月30日有效期限屆滿,經過續展註冊,自2005年7月1日起繼續有效,並至2015年6月30日有效期限屆滿。
商標權續展的程式
申請註冊商標續展的條件和時間應當按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具體如下:
(1)續展註冊申請人必須是註冊商標所有人,可以是原註冊商標所有人,或者是繼承人或受讓人;
(2)提出的時間必須是在其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前後六個月內;
(3)應向商標局交送一份“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五份商標圖樣,並交回原“商標註冊證”;
(4)交納申請費和註冊費。
關於申請註冊商標續展的時間,《商標法》規定,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根據法律的要求,續展申請如提前提出的,商標局將不予受理;如果因其他情況導致申請人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續展申請的,可以在商標權期滿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在這六個月的寬展期內,商標權依然受法律保護。
商標局在收到續展註冊申請後,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予以核准,將原“商標註冊證”加注發還,並予以公告;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局以“駁回通知書”的形式告知申請人,並退還續展註冊費。
駁回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1)註冊商標的續展申請過了寬展期;(2)自行改變了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3)自行擴大了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4)其他違反商標法規定的行為。對駁回續展註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商標權續展的性質
註冊商標的續展,必然引起商標權期間的變動。對續展的性質,國際上有主張權利延長論,即續展是延長商標權效力期間。由此所產生的一切法律關係隨之延長。也有人主張新權產生論,即續展是產生新權利,由原商標權產生的一切法律關係不一定隨之延長。我國法律對此無規定,但是從商標法看,續展是對商標權的延長,續展核准是審查商標使用狀況,是原商標的繼續使用。商標內容的本身沒有變化。
商標權續展的意義
法律給予商標權保護期限的續展主要是基於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維護商標權人利益的需要。商標權人為了維護和提高商標所具有的良好商譽,在產品質量的改進、廣告宣傳、售後服務等方面進行了長期持續性的投入,如果由於期限屆滿而進入公有領域,人人皆可自由使用,不僅剝奪了商標權人的利益,同時也會助長不公平競爭行為。二是維護消費者利益的需要。商標權人持續使用其註冊商標,提高其註冊商標的信譽,必然會增強商標的區別功能和指示功能,為消費者選購商品和接受服務提供強大的指導作用。如果不允許續展,則必然帶來商品或服務的混淆和市場競爭秩序的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