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財產法人

在遺產有無繼承人尚不明確時,法律為其所設立的獨立的民事主體,即把繼承財產作為法人。如《日本民法典》第951條規定:“繼承人有無不明時,繼承財產為法人。”第952條規定:“對繼承財產,家庭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請求,應選任繼承財產管理人。”法律上之所以要將繼承財產作為法人,

繼承財產法人

是由於無人承認的繼承,不能不為其設定管理人,既需設定遺產管理人,那么只有以遺產為法人,才能解決管理人究竟是為誰管理遺產的問題。繼承財產法人的管理人,在繼承債權人或受遺贈人有請求時,有義務對其報告繼承財產的狀況。在一定期限內(日本民法為管理人公告後兩個月以內),繼承人有無仍不明時,管理人可從繼承財產中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清償。在此以後6個月內仍無繼承人時,家庭法院因與被繼承人共謀生計者、悉心治療護養被繼承人者及其他與被繼承人有特別關係者的請求,可以向這些人分與清算後剩餘的繼承財產的全部或一部。1年過後仍無繼承人主張繼承權,繼承財產歸屬國庫,繼承財產法人即被視為消滅,管理人不再享人代理權。此外,如果繼承人已確定時,繼承財產法人也被視為不存在。以繼承財產為法人,主要是日本,大陸法系其他國家一般採取非法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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