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案例評析與問題研究

繼承法案例評析與問題研究

《繼承法:案例評析與問題研究》講述了:本叢書旨在通過實例剖析,點評案例及其裁判的精彩與欠缺,探討法律適用及其效果,為遇到相同或類似法律爭議或困感的當事人提供參照;為專業解決有關爭議提供思路和深度背景參考;發現法學研究中的新問題,拓寬相關法學研究空間;尋找現行法律制度的遺漏或欠缺。為立法不足之克服或完善提供實證依據和對策建議。叢書視野開闊,問題新穎,分析透徹,見解獨到。

基本信息

作者簡介

蔣月,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民商法研究所主任。西南政法學院法學學士(1984年)、法學碩士(1987年);英國倫敦大學法學院高級訪問學者(2004-2005)。兼任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社會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等學術職務。著有《社會保障法概論》(1999年)、《婚姻家庭法前沿導論》(2007年)等著作。

圖書目錄

第一章 遺產的認定

1.認定遺產的標準——徐某某訴徐某雲等二人繼承權糾紛案

2.遺產範圍的界定——何某等三人訴朱某等二人遺產繼承糾紛

3.農村家庭成員死亡是否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曾山等二人與曾爾等人分家析產糾紛案

4.死亡賠償金、撫恤金是否屬於遺產及如何分配——朱某等三人訴鄭丙等二人財產分割糾紛案

5.經“改建、擴建、重建”後的房屋之繼承問題——林某等訴林戊等繼承糾紛案

6.如何區分被繼承人遺產與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唐某等三人訴吳某繼承糾紛案

7.登記在次子名下的家產是確權登記還是代表登記——抗訴人陳某忠等與被抗訴人徐某聰等四人關於房屋

確權糾紛案

8.前妻是否有權分割前夫在離婚後所得的房屋拆遷補償款——抗訴人吳甲等四人與被抗訴人柯某某等二人房屋繼承析產糾紛案

第二章 法定繼承

9.法定繼承人的範圍與法定繼承順序——盧甲訴黃甲等繼承糾紛案

10.離婚父母協商繼承分割兒子遺產應予鼓勵——蔡某某訴陳某某繼承兒子遺產爭議案

11.繼承權及其喪失——董甲等二人與董丙繼承糾紛案

12.代位繼承的適用——郝甲、郝乙訴郝丙繼承糾紛案

13.兒媳是否有權分享亡夫原家庭的房屋拆遷補償款——抗訴人蘇某某與被抗訴人嚴某某等三人分家析產及繼承糾紛案

14.繼承法訴訟時效的規定與適用——林甲訴劉甲和林乙侵權糾紛案

第三章 遺囑繼承

15.遺囑形式及其法律效力的認定——徐某訴付乙遺囑繼承糾紛案

16.公證遺囑的效力——抗訴人余某某與被抗訴人余某華等四人遺囑繼承糾紛案

17.哪些情形下代書遺囑無效——抗訴人方南與被抗訴人方西等六人遺囑繼承糾紛案

18.遺產分配中的照顧情形與遺囑繼承中的特留份制度——鄭甲等三人訴鄭丁和鄭戊繼承糾紛案

19.繼承案件審理中的法律解釋方法——葛甲等三人訴王某遺囑繼承糾紛案

第四章 解決繼承爭議的程式問題

20.獲悉本人有權分配的遺產已由繼承人分割完畢時該怎么辦——郝某明訴郝某泉等三人繼承權糾紛案

21.繼承訴訟中被告缺席判決問題探討——丁某訴蔡某等三人遺產繼承糾紛案

22.婚姻法的溯及力與婚姻法在繼承案件審理中的適用——陳丁等三人訴陳乙法定繼承糾紛案

23.繼承人不服對落實退還解放初期沒收的房產的處理能否提起訴訟——王某良與某市房地產管理局關於落實退還察院莊×號房屋爭議案

第五章 繼承的解釋與分家析產

24.如何認定放棄繼承聲明的效力——抗訴人王某某等四人與被抗訴人王某南分家析產案

25.分家析產習俗與繼承法律制度的衝突與協調——羅甲訴羅乙和羅丙分家析產糾紛案

26.童養媳、嗣子是否享有繼承權——林乙等七人訴林甲析產糾紛案

第六章 遺產債務清償與遺產保管

27.遺產債務的範圍與清償——王乙訴王丙遺產繼承糾紛案

28.遺產管理人制度的理論與構建——邱某等三人訴王某繼承糾紛案

第七章 涉港台和涉外繼承

29.繼承人眾多時析分遺產的方法——歐某某訴鄭某晟等二十四人繼承析產糾紛案

30.涉台繼承的準據法及相關問題——李甲訴沈某等六人繼承糾紛案

31.如何認定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所立遺囑的效力——抗訴人許某傑與被抗訴人許某明遺贈糾紛

32.涉港繼承的準據法與適用——鄒某訴柳甲等六人繼承糾紛案

……

文摘

第一章遺產的認定

1.認定遺產的標準——徐某某訴徐某雲等二人繼承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抗訴人(原審原告):徐某某,女,1963年出生。

被抗訴人(原審被告):徐某建,男,1952年出生。

被抗訴人(原審被告):徐某雲,女,1965年出生。

一、第一審案情

2006年,原告徐某某因繼承權糾紛一案,向某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址於某市某小區××村72號房屋、72-1號房屋。

一審法院查明,訟爭房屋原坐落於某市某小區××村72號,所有權人為徐某,面積為101.7平方米。徐某與其妻朱某某共育有一子二女,即原告、被告兄妹三人。原被告三人均對父母履行了各方面的贍養義務。徐某於1993年8月死亡;朱某某於2000年12月死亡。此後,訟爭房屋由被告徐某建居住管理。2006年2月25日,訟爭房屋被拆遷,在大福山小區安置住宅1×105戶型1單元,建築面積105平方米,補償款中舊房補償費32125.50元,搬家補助費1220.40元,臨時安置補償費18306元,獎金15253元。

一審法院認為,訟爭房屋原坐落於某市某小區××村72號,所有權人為徐某,故自徐某與其妻朱某某死亡後繼承已經開始。原告、被告三人系徐某與朱某某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的遺產由原被告三人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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