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新編婚姻家庭與繼承法案例教程》以核心教材——法律出版社“21世紀法學規劃教材”最新版本為依據,以該教材章節為序,以其核心知識點為關鍵字“檢索”案例,從理論的重要性和實務上的多發性來合理配置和協調章節中案例的安排。作為一門課程,在廣度和深度上肯定要比法律體系擁有更大的容量,並力求系統性和完整性。以最新學術研究成果為依託,以試擬中的婚姻家庭法為導向,具有明顯的前瞻性,是《新編婚姻家庭與繼承法案例教程》的一大特色。在繼承法部分,內容上博採眾長,分析全面、細緻,對不同的學術觀點分別加以概括介紹和客觀評析,供讀者進一步思考探索,也為全書增色不少。
編輯推薦
《新編婚姻家庭與繼承法案例教程》追蹤最新立法、緊扣核心教材、精選真實案件、創新編寫體例,實為一套難得的理論性與實務性兼具的案例教材。
作者簡介
趙萬一,1963年4月生,山東巨野人。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院長、民商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上海大學法學院院長等職。曾被評為四川省“做出有突出貢獻的中國博士、碩士學位獲得者”、四川省高校“十佳青年教師”。研究專業為民商法基本理論和公司法、證券法、競爭法。專著有:《證券法的理論與實務》、《中國競爭保護法律問題研究》、《商法基本問題研究》、《民法的倫理分析》。主編了法務部統編教材、21世紀法學教材中的《商法學》、《證券法學》、《民法學》等20餘部教材。先後在《法學研究》、《現代法學》等雜誌發表論文50餘篇。
目錄
第一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節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案例1 劉小琴訴彭少華離婚糾紛案
案例2 嚴某訴李某重婚案
第二節 婚約
案例3 關秀潔與李祖年婚約財產糾紛抗訴案
案例4 夏其通與王花芝離婚糾紛抗訴案
案例5 徐克華訴鄔昌蘭等婚約財產糾紛案
第三節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案例6 黃婉紅與莫雄昌婚姻無效糾紛抗訴案
案例7 劉某某與汪某某婚姻無效糾紛案
案例8 毛禹燕訴譚發金財產分割糾紛案
案例9 楊發芝訴宋明才離婚糾紛案
案例10 徐渭芳訴武夷山市民政局要求撤銷結婚證案
案例11 吳祖翠訴曾純國財產分割糾紛案
案例12 向某某與龍某某撤銷婚姻糾紛案
第四節 事實婚姻
案例13 何國生與商惠玲離婚糾紛抗訴案
第二章 婚姻的效力——夫妻財產制
案例14彭霞與曹立江離婚糾紛抗訴案
案例15 唐文英與繆延林離婚糾紛抗訴案
案例16鍾志明與張麗好離婚糾紛抗訴案
案例17 王登妹訴周守信離婚糾紛案
案例18 孔德芹訴李澤扣離婚糾紛案
案例19 張某某與譚某某婚姻無效糾紛抗訴案
第三章 婚姻的終止
第一節 登記離婚
案例20 張文俊訴南京市玄武區民政局離婚登記案
第二節 訴訟離婚
案例21 楊某某訴馬某某隱瞞婚前病情離婚案
第三節 離婚的法律後果
案例22 樊建生與高仙離婚財產分割糾紛案
案例23 李育華訴黃英勝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案
案例24 劉國慶訴李金玉離婚糾紛抗訴案
案例25馬彩霞訴崔心同確認夫妻共同財產案
案例26 王天力訴蔣小穎離婚時雙方協定店屋土地使用權歸其享有確認案
案例27 袁傑訴韓文安探視子女權糾紛案
案例28 薛國璋訴邵秀麗離婚案
案例29 連振文訴盛業虎、韋岩峰離婚後連帶償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未被支持案
案例30 梁秋芳訴蔡賢德離婚撫養案
第四章 父母子女
第一節 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案例31 周蘭在其子去世後訴兒媳袁玉珍、孫女梁煥彩贍養案
案例32 鮑招蓮訴陶國友為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案
案例33 王某某訴其父王某撫養糾紛案
第二節 非婚生子女
案例34 陳某與王某子女撫養糾紛案
第三節 繼子女
案例35 胡瑕訴瀋水英解除繼母女權利義務關係糾紛案
第四節 人工生育子女
案例36 人工受精子女撫養糾紛案
第五章 收養
第一節 收養關係的成立
案例37楊建永與楊錦銘等收養關係糾紛抗訴案
第二節 收養的效力及收養關係的解除
案例38 王華喜與王龍吉解除收養關係糾紛抗訴案
第六章 涉外婚姻家庭關係
案例39 Marie訴陶某離婚案件
第七章 法定繼承
第一節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順序
案例40 陳炳金、陳美鳳訴陳炳全繼承糾紛案
案例41 岑秀歡與張銳洪等繼承糾紛抗訴案
案例42 邢孟宸、邢辛民等關於房屋產權及債務的法定繼承案
案例44 王成芝與蘇利遺產繼承糾紛案
案例45 吳鹹訴王其智等法定繼承析產糾紛案
案例46 張旭、李劍、崔仁等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例47 孝順兒媳李鳳蘭對公公的遺產繼承糾紛案
案例48 戈秋秋訴張永芝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案
第二節 代位繼承
案例49 王明、王光、王紀祖孫三代同時死亡的繼承糾紛案
第三節 轉繼承
案例50 張猛、王傳等有關轉繼承的糾紛案
案例51 周琴與付博繼承糾紛抗訴案
第八章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一節 遺囑的形式和內容
案例52 李紅鷹與李昊文確認遺囑無效糾紛抗訴案
第二節 遺囑的效力
案例53 何月慶等與譚恩群繼承糾紛抗訴案
案例54 劉秀芳等訴劉秀娥遺囑繼承糾紛案
第三節 遺囑的變更和撤銷
案例55 周翠英等訴周國泉繼承糾紛案
第四節 遺囑的執行
案例56 張鳳霞與向美瓊等遺囑執行代理糾紛抗訴案
第五節 遺贈
案例57 李曉林等與李曉蕙等遺囑、遺贈、繼承糾紛抗訴案
案例58 黃慶珍等訴陳曉蓓財產繼承糾紛案
案例59 潘鄧氏訴董麗男及第三人段艷萱、瀋陽市東陵區汪家鎮李巴彥村民委員會遺贈、被繼承人債務清償案
第九章 遺產的處理
第一節 繼承的開始
案例60梁友燕與梁海等繼承權糾紛抗訴案
第二節 遺產債務的清償
案例61 謝鳳好等與崔政輝等返還青苗補償款和安置補償款糾紛抗訴案
案例62 梁素勤等與何炳其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抗訴案
第三節 遺產的分割
案例63王芳芳等訴許莊未明確具體項目的死亡賠償金應按遺產繼承案
案例64 孫仙英訴羅紅兵遺產繼承糾紛案
案例65 王銀林等訴趙善英等析產、繼承糾紛案
第四節遺贈撫養協定
案例66 劉某等訴楊勝利等追索遺贈扶養協定下遺贈的財產案
第五節 無人承受遺產的處理
案例67 蒼梧縣大坡鎮大坡村大坡組訴林高彪遺產歸屬案
第十章 涉外繼承
案例68 丁桂華訴丁富林繼承糾紛案
序言
民法作為市民社會的根本法,捍衛著“私權神聖”,體現了“意思自治”,追究“過錯責任”。商法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確立市場主體,規範市場行為,引入操作機制。民法以其固有的倫理性而表現出強烈的人文關懷,而商法則以其技術性而凸顯出濃烈的逐利情結。
由於現實生活的紛繁複雜,書齋里的民商法和現實中的民商法存在著很大的脫節,不僅民商事立法滯後於現實社會的需要,理論研究更是無法與現實發展同步。解決這一問題的出路之一是引進與加強民商法的案例教學。案例教學作為一個對接的橋樑,為校園裡的學者和學子們打開一扇深入實務的視窗,也為實務界的律師和法官們開闢一條通往法學理論殿堂的捷徑。
近年來,民商事立法活動頻繁,繼《公司法》、《證券法》、《企業破產法》修訂之後,《物權法》也在千呼萬喚中浮出水面。案例教學無疑也應該緊緊追蹤民商事立法的發展。而市面上已有的案例教材大多比較陳舊,難以適應民商事立法的快速更新。有鑒於此,本叢書的編寫應運而生。
本套叢書由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院長、上海大學法學院院長趙萬一教授親自掛帥、中國政法大學等大專院校的專家學者編寫。專家學者們廣泛的查閱、精心的挑選、巧妙的組織、獨特的分析,使得本叢書能如願與讀者見面。
本套叢書追蹤最新立法、緊扣核心教材、精選真實案件、創新編寫體例,實為一套難得的理論性與實務性兼具的案例教材。本套叢書的問世,相信能為我國民商法的案例教學做出應有的貢獻。
應其邀,欣然作序。
文摘
二、本案被告是否應償還原告的兩筆借款?
(一)被告書寫的保證書中所寫5萬元借款是否應由被告償還給原告
1.被告書寫的保證書中所寫5萬元借款是否屬實
原告方認為,保證書上已直接寫明了“借吳祖翠5萬元到時還清”的字樣。被告認為,原告家庭貧困,沒有這筆錢可借,被告借了5萬元以後是如何開支的,原告並未闡述清楚,也無其他證據證明這5萬元借款的事實。但是被告承認保證書系自己親筆書寫,雖對手印記憶不清,認為有塗改痕跡,但又未提供證據證明手印系虛假的,所以法院認定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是恰當的。後被告承認這份保證書是在原、被告兩人同居時產生,那時兩人關係好,但被告認為在書寫時存在重大誤解的情形。所謂重大誤解為是基於重大錯誤認識而實施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1條的解釋是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錯誤認識,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本案中保證書的內容表述清楚,曾純國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於約定的事項及所寫內容應具有辨別能力,被告以重大誤解為抗辯的理由不能成立。
2.被告所寫的保證書中所寫5萬元借款是否應由被告歸還給原告
原告方認為,借款的事實清楚,被告應該歸還這筆借款,且按保證中約定的第4條“不能讓夫妻倆鬧矛盾”,很明顯,原、被告兩人已產生了較大的矛盾才起訴到人民法院,被告也應歸還這筆錢給原告,無論有無借款事實,保證條件達到,原、被告之間已形成了5萬元的債務關係。被告方認為,原告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兩人產生矛盾,不應現在歸還,且保證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情形存在。根據上述分析以及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可知,第一,由於原、被告系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法律上原告與被告是兩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身份上彼此獨立,可以約定債權債務,原告可以在保證期限內要求被告履行保證協定。第二,按保證書內容,被告借給原告5萬元借款事實存在,原被告之間已形成了債務關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契約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原、被告是可以約定債權債務關係的,且被告也未提供沒有向原告借款的證據,因此也應由被告償還原告5萬元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