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審計策略的制定應當包括:
(一)確定審計業務的特徵,包括採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特定行業的報告要求以及被審計單位組成部分的分布等,以界定審計範圍;
(二)明確審計業務的報告目標,以計畫審計的時間安排和所需溝通的性質,包括提交審計報告的時間要求,預期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的重要日期等;
(三)考慮影響審計業務的重要因素,以確定項目組工作方向,包括確定適當的重要性水平,初步識別可能存在較高的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初步識別重要的組成部分和賬戶餘額,評價是否需要針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獲取審計證據,識別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財務報告要求及其他相關方面最近發生的重大變化等。
在制定總體審計策略時,註冊會計師還應考慮初步業務活動的結果,以及為被審計單位提供其他服務時所獲得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