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收統支財政體制

統收統支財政體制,1950年實行的,地方組織的財政收入統一上繳中央,地方支出統一由中央撥付的高度集中的預算管理體制。

統收統支財政體制

正文

特指中國在1950年實行的一種預算管理體制。即地方組織的財政收入統一上繳中央,地方支出統一由中央撥付的高度集中的預算管理體制。
體制的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長期革命戰爭中形成的分散管理、分散經營的財政經濟工作狀況,已不適應新的政治經濟形勢的要求。為了平衡財政收支,穩定市場物價,安定人民生活,1950年3月,政務院發布《關於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關於統一管理1950年年度財政收支的決定》及其他有關決定,使國家財政從分散管理轉向集中管理的軌道。其主要內容是:①財政管理的一切許可權集中在中央。所有的財政收支項目、收支程式、稅收制度、供給標準、行政人員編制等,均由中央統一制定。②一切財力集中在中央。除地方稅收和其他零星收入抵充地方財政支出外,其他各項收入,包括公糧、關稅鹽稅貨物稅、其他工商稅收、國營企業收入和折舊提存,以及清倉物資、戰爭繳獲物資、沒收漢奸戰犯敵偽財產、新解放城市接管的金銀外鈔和其他實物、公債收入等等,統歸中央財政。③一切支出統由中央核撥。各級政府及國營企業所需經費,均需編制本地區、本企業的收支預算和財務收支計畫,逐級上報中央政府,經由中央統一審核批准後,逐級撥付。地方組織的財政收入同地方財政支出不發生聯繫,收支兩條線,收入按規定繳入金庫,支出由金庫統一支撥,如無中央財政的撥款通知,金庫一律拒絕支付。④統一國家預算。各項財政收支,除地方附加外,全部納入國家預算。此外,為了保證中央財政的需要,還規定在支撥糧款時,如有不足,必須遵守先中央後地方,先軍費後政費,先前方後地方等原則。由於全國的各項財政收支統一由中央管理,故人們將這種預算管理辦法稱之為“統收統支”體制。
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的1968年,由於上年出現財政赤字,一些地區生產和財政收入大幅度下降,曾再度實行過統收統支的預算管理體制。
體制的作用 統收統支體制有利中央在特殊情況下集中財力,興辦大型建設項目,統籌安排,實現財政收支平衡,在中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曾發揮積極的作用。但在這種體制下,財權過於集中,地方收支不掛鈎,完全處於被動地位,既不利於調動地方的積極性,也不利於中央財政集中力量研究和制定國家財政大政方針,發揮財政在國民經濟管理中的巨觀調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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