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做法
中國財政管理體制規定的一種收入分配形式。具體做法是將地方財政收入劃分為中央財政固定收入、地方財政固定收入和中央與地方財政共享收入三類,然後用地方財政固定收入加共享收入之和與財政體制確定的地方財政支出基數比較,如有餘,按餘額占支出基數的比例上交中央財政;如不足,由中央財政定額補助。
劃分原則
其收入劃分原則是,凡屬項目零散、數額較小、與各地區經濟和財政狀況聯繫緊密的一些收入,劃為地方財政固定收入,以利於加強徵收管理;在財政收入中占有主要地位且收入來源比較穩定的收入項目,劃為中央財政的固定收入,以利於保證重點建設的需要;在財政收入中占有一定比重的某些較大收入項目,劃為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享收入,以利於充分發揮各級財政的職能和作用,促進財政收入增長。
特點
分類分成的特點是,各類財政收入劃分比較清楚,便於區分各級財政的權利與責任。但由於各級財政與各類財政收入的聯繫程度不同,在組織各類財政收入中,一般對固定收入關心程度較高。50年代中國曾經採用過這種收入分配形式,1980~1984年再度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