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檢查評估的範圍和單位
第一條 縣級掃除青壯年文盲單位的檢查驗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檔案和本辦法負責組織實施。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對此項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二條 檢查評估的對象為: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施掃除青壯年文盲的縣級行政區劃單位。
第二章 檢查評估的指標要求
第三條 掃除青壯年文盲單位評估標準
1949年10月1日後出生的年滿15周歲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數,在農村達到95%以上,在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鎮達到98%以上;普及了初等教育;最近三年以來脫盲人員的鞏固率達95%以上;所轄的農村行政村、城鎮的居民委員會及同級的企業、事業單位均應達到上述標準(有特殊困難的地方除外);所轄的鄉(鎮)、行政村都建立農民文化技術學校或教學點(人口稀少的地方除外)。 第四條 辦學條件的指標要求
縣、鄉建立了成人教育管理機構,按國家和省級規定配備了專兼職人員;鄉(鎮)、村農民文化技術學校或教學點按規定配備了專兼職幹部、教師,具備了基本的教學設施,有計畫地對農民開展教育和培訓;認真落實了國務院和國家教委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掃盲和農民教育經費的規定。
第三章 檢查評估程式
第五條 在自驗達到上述指標要求的掃除青壯年文盲的縣(市、區)向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申報,經審核同意後,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報。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組織有關部門參加的檢查驗收組,參照有關檔案和本辦法組織檢查驗收。凡全面達到各項指標要求的,即驗收其為掃除青壯年文盲縣(市、區)。有關檢查驗收的報告應於每年7月底前報國家教育委員會。
第七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每年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檢查驗收的掃除青壯年文盲縣(市、區)進行抽查。
第四章 表彰辦法
第八條 凡經檢查驗收合格的掃除青壯年文盲縣(市、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掃除青壯年文盲縣(市、區)”稱號,發給獎牌,並予以獎勵。
第九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報告,對掃除青壯年文盲縣(市、區)進行抽查評估後,向全國發布每年度掃除青壯年文盲縣(市、區)名單,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條 凡檢查驗收合格並受到表彰的掃除青壯年文盲縣(市、區)必須採取措施,鞏固掃盲成果,開展掃盲後繼續教育。在複查評估時,對未能達到規定標準的單位,應由授予單位撤銷其“掃除青壯年文盲縣(市、區)”的稱號(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