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田典賣

民田典賣

中國地主制經濟下民田的典當和買賣。土地典當﹐即典入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收租權﹐出典者若干年後可以原價收回。這類典當類似活賣。土地買賣稱絕賣﹐即買者取得土地所有權。這種現象在中國歷史上出現很早﹐到清代法定取消封建宗法束縛﹐為土地自由典賣創造了條件。
有清一代﹐地主官紳依勢兼併土地的現象減少﹐地權轉移主要通過經濟手段進行﹐故土地典當現象有所發展。據順治至嘉慶朝刑部檔案中所輯錄的七百五十三件土地典賣案件中﹐典當事件一百八十二件﹐占全部典賣案件的百分之二十四點二。在通常情況下﹐出典者主要是占地較少的自耕農﹐土地是他們賴以從事生產勞動和生存的條件。他們因經濟困難出典土地後﹐都希望以後有機會回贖。和絕賣相比﹐典當的地價要低得多﹐一般出典農民﹐仍將土地租回耕種﹐而向典當地主交租。對典當地主來說﹐是以低價典地而獲致高額地租﹐故典當具有某種高利貸性質。
伴隨農業生產及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土地買賣現象日趨頻繁。清代前期﹐山東﹑福建廣東等地土地屢易其主﹔江蘇南部的土地十年之間往往被轉賣數次。其它各省州縣﹐地權轉移過程也比過去加快。
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買賣中滲透著嚴重的宗法血緣關係﹐即所謂“親鄰優先購買權”。這種產生於“同族不絕產”的宗法習俗的買賣關係﹐常常使土地出賣者雖稱絕賣﹐但購買者不能一次取得完全所有權﹐從而對土地自由買賣形成嚴重障礙。如康熙年間﹐山東濟寧的一些宗族之中﹐為了壓低地價﹐有想買者“故稱不要”﹐或抑勒“不照時值”﹐影響了土地的正常交易。
此外﹐當時在買賣土地時﹐又普遍沿用“回贖”﹑“加找”等舊習俗﹐即絕賣土地的原主保留回贖權﹐賣主如無力回贖﹐可不斷向買主“加找”地價﹐使土地所有權的轉移遲遲不能實現。
針對上述現象﹐康熙二十二年(1683)﹐兩江總督于成龍首先發布了“禁房田找價檄”。康熙後期﹐湖廣總督喻成龍規定:土地買賣“三年不加找﹐五年不回贖”。雍正三年(1725)﹐河南巡撫田文鏡規定同族間若有干涉土地買賣者按律治罪﹔同年﹐雲南巡撫楊名時奏請禁止土地買賣告找回贖。雍正八年﹐清廷正式下令﹐若有仍主張同族優先﹑百計壓價以及在土地買賣時加找回贖者﹐皆從重治罪。此後﹐地權轉移逐漸擺脫封建宗法的束縛而取得比較自由的形態。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