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
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是指通過計算機應用程式,將圖文聲像等遊戲內容經過選擇、編輯和數位化製作加工,以網際網路(含區域網路、專網)為傳播載體,傳送至電腦、電視、手機等用戶終端,供多人同時線上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網際網路遊戲軟體作品。
相關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各電子出版單位、網際網路遊戲出版機構、光碟複製單位:
為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國務院於2004年6月29日頒布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明確規定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實施“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含網際網路遊戲作品)審批”項目,進一步確定了新聞出版總署是國務院惟一歸口管理電子遊戲出版物和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的行政部門,並依法對出版引進版電子遊戲出版物和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進行審批。
為落實國務院的決定,推進依法行政,切實加強對引進版電子遊戲出版物和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的管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電子遊戲出版和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的正常秩序以及電子遊戲出版物和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出版單位的合法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引進版電子遊戲出版物或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是指由境外著作權人開發的電子遊戲或網際網路遊戲軟體作品,通過著作權貿易方式,授權給中國的電子出版單位或網際網路遊戲出版機構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的電子遊戲出版物或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
二、電子遊戲出版物是電子出版物種類之一,指通過計算機應用程式,將圖文聲像等遊戲內容編輯加工後,以數字代碼方式存儲在磁、光、電介質上,通過計算機、掌上閱讀器、手機或者具有類似功能的互動設備讀取使用,並可複製發行的電子遊戲軟體作品。載體形態包括唯讀光碟(CD-ROM) 、高密度唯讀光碟(DVD-ROM) 、積體電路卡(IC Card) 、軟碟(FD) 、互動式光碟(CD-I) 、照片光碟(Photo-CD)和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其他類似載體形態。
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是指通過計算機應用程式,將圖文聲像等遊戲內容經過選擇、編輯和數位化製作加工,以網際網路為傳播載體,傳送至計算機、電視、手機、遊戲機等用戶終端,供多人同時線上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網際網路遊戲軟體作品。
三、電子出版單位出版引進版電子遊戲出版物,網際網路遊戲出版機構出版引進版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均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部門提出引進出版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的引進版電子遊戲出版物或引進版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內容提出審核意見。符合出版條件的,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不符合出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新聞出版總署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申報的引進版電子遊戲出版物或引進版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內容進行審查,並按照國家對電子遊戲出版物、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不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出版引進版電子遊戲出版物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電子出版單位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電子遊戲出版物的中外文名稱、著作權人情況(中外文名稱、所在國家或地區、經營情況等)、引進前的出版經營情況、詳細的作品內容介紹、責任編輯審讀意見、預計的出版時間等。
(二)所在地區省級新聞出版局或主管單位審核同意檔案。
(三)著作權契約備案機構出具的《著作權契約備案證書》.
(四)送審的電子遊戲出版物樣盤和中文腳本全文。
(五)電子遊戲出版物中主要人物和主要場景彩色圖片。
(六)代理公司營業執照及電子出版物發行許可證複印件。
申請出版引進版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際網路遊戲出版機構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的中外文名稱、著作權人情況(中外文名稱、所在國家或地區、經營情況等)、引進前的出版經營情況、詳細的作品內容介紹、責任編輯審讀意見、預計的出版(公測)時間等。
(二)網際網路出版文檔。
(三)著作權契約備案機構出具的《著作權契約備案證書》.
(四)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中文腳本全文。
(五)彩色列印圖片和演示光碟。表現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中的主要人物、場景、道具、情節等,能反映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的基本面貌。
四、出版引進版電子遊戲出版物或引進版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有關規定,出版前應按照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取得合法授權,簽訂出版契約,並履行著作權契約備案手續。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設立的電子出版單位可以辦理引進版電子遊戲出版物著作權契約備案手續;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設立的網際網路遊戲出版機構可以辦理引進版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著作權契約備案手續。電子出版單位持引進版電子遊戲出版物著作權契約或網際網路遊戲出版機構持引進版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著作權契約,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著作權契約備案機構辦理契約備案手續。符合規定的,由著作權契約備案機構出具《著作權契約備案證書》.
五、電子出版單位憑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引進的檔案和《電子出版物複製委託書》,委託光碟複製單位或積體電路卡加工企業複製加工引進版電子遊戲出版物唯讀光碟或積體電路卡。
網際網路遊戲出版機構可以出版本版引進版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的客戶端程式唯讀光碟。網際網路遊戲出版機構應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部門申領電子出版物書號和《電子出版物複製委託書》,憑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引進的檔案和《電子出版物複製委託書》,委託光碟複製單位複製引進版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客戶端程式唯讀光碟。
六、各光碟複製單位或積體電路卡加工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電子出版物複製的法規,在承接引進版電子遊戲出版物唯讀光碟或引進版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客戶端程式唯讀光碟時,應按照本通知第五條規定認真審驗有關手續,對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得複製、加工。
七、電子出版單位可以發行本版電子遊戲出版物,網際網路遊戲出版機構可以發行本版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的客戶端程式唯讀光碟、遊戲計費卡。 經出版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電子出版物發行單位可以發行電子遊戲出版物、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的客戶端程式唯讀光碟、遊戲計費卡。凡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電子出版物發行許可證的單位、機構或個人(包括各類電子產品市場、軟體銷售店、網咖等)一律不得從事電子遊戲出版物、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的客戶端程式唯讀光碟、遊戲計費卡的發行業務。
八、網際網路遊戲出版是網際網路出版的重要形式,從事網際網路遊戲出版活動必須遵守《出版管理條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根據國務院《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從事網際網路出版信息服務,在向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前,必須先取得國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許可。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在為從事網際網路遊戲出版活動的機構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前,應審驗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是新聞出版總署批准設立的有網際網路遊戲出版業務範圍的網際網路出版機構,並提供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複印件。同時,其出版運營的引進版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必須是經新聞出版總署審查批准的,並提供審批檔複印件。
九、凡1995年以來,經新聞出版總署審查批准出版的引進版電子遊戲出版物和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並辦理了著作權登記手續,屬於合法出版物。《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擾、阻止、破壞出版物的出版。”第五十三條進一步規定:“對非法干擾、阻止和破壞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複製、進口、發行的行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十、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和著作權行政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申辦流程
根據新聞出版總署、國家著作權局《關於落實國務院歸口審批電子和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決定的通知》,由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對出版引進版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進行審批。
一、申請
網際網路遊戲出版機構出版引進版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均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部門提出引進出版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的引進版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內容提出審核意見。符合出版條件的,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不符合出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出版引進版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際網路遊戲出版機構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的中外文名稱、著作權人情況(中外文名稱、所在國家或地區、經營情況等)、引進前出版經營情況、詳細的作品內容介紹、責
任編輯審讀意見、預計的出版(公測)時間等。
(二)網際網路遊戲出版機構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的審核同意檔案。
(三)著作權契約備案機構出具的《著作權契約備案證書》。
(四)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中文腳本全文。
(五)彩色列印圖片和演示光碟。表現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中的主要人物、場景、道具、情節等,能反映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的基本面貌。
二、審批
新聞出版總署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申報的引進版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內容進行審查,並按照國家對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不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