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行政部門

出版行政部門
【注音】chūbǎnxíngzhèngbùmén
【釋義】是負責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的單位。是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的簡稱。
根據2001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出版行政部門的工作包括,對涉嫌違法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複製、進口、發行等活動的行為進行查處;指導出版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制定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指導、協調出版事業發展;主管出版單位設立、申請變更登記等工作;審核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計畫及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出版單位出版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審核、批准出版物印刷或者複製業務的單位;審核、批准報紙、期刊、圖書的全國性連鎖經營業務的單位;審核、批准報紙、期刊、圖書批發業務的發行單位;審核、批准報紙、期刊、圖書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出版物進口業務、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審查進口的出版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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