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釋義
遊戲版號也是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同意相關遊戲出版上線運營的批准檔案,全稱《網路遊戲電子出版物審批》 。
辦理流程
一、申請出版不涉及政治、軍事、民族、宗教等題材內容,且無故事情節或者情節簡單的消除類、跑酷類、飛行類、棋牌類、解謎類、體育類、音樂舞蹈類等休閒益智國產移動遊戲,按照以下要求辦理。
(一)遊戲出版服務單位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關於移動遊戲出版服務管理的通知》要求,參照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制定的《移動遊戲內容規範》,審核申請出版的移動遊戲內容,填寫《出版國產移動遊戲作品申請表》,並在預定上網出版(公測,下同)運營至少20個工作日前,將此表及相關證照的複印件(一式兩份)報送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二)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應完成下列工作:1.審核申請材料的完備性和準確性。2.符合要求的,一份申請材料和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另一份由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存檔。3.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退回申請者並書面說明理由;
(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收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材料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將決定通知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覆意見後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遊戲出版服務單位;
(四)遊戲出版服務單位取得批覆檔案後,應按批覆檔案要求,組織遊戲上網出版運營,並在遊戲上網出版運營後7個工作日內,向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上網出版運營時間、可下載的地址、運營機構數量及主要運營機構名稱和是否開放充值等出版運營情況;超過預定上網出版運營時間20個工作日仍不能上網出版的,應及時向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書面說明理由。
二、申請出版非消除類、跑酷類、飛行類、棋牌類、解謎類、體育類、音樂舞蹈類等休閒益智的國產移動遊戲,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網際網路遊戲作品和電子遊戲出版物申報材料的通知》(新廣出辦函[2014]111號)(以下簡稱《規範通知》)和《關於啟動網路遊戲防沉迷實名驗證工作的通知》(新出聯[2011]10號)的要求辦理。
三、申請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移動遊戲,按照《規範通知》和《關於啟動網路遊戲防沉迷實名驗證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辦理。
四、已經批准出版的移動遊戲的升級作品及新資料片(指故事情節、任務內容、地圖形態、人物性格、角色特徵、互動功能等發生明顯改變,且以附加名稱,即在遊戲名稱不變的情況下增加副標題,或者在遊戲名稱前增加修飾詞,如《新××》,或者在遊戲名稱後用數字表明版本的變化,如《××2》等進行推廣宣傳)視為新作品,按照本通知規定,依其所屬類別重新履行相應審批手續。
申請材料
遊戲版號申請材料:
1.遊戲文字及圖片全部腳本;
包括:遊戲總體介紹、開發運營公司介紹、NPC人物對話、物品道具名稱、技能列表說明、任務文本、防沉迷設定說明、遊戲內的禁止詞庫等相關文字內容;
2.遊戲演示光碟 [遊戲自動演示視頻刻盤] 電子版本;
錄製時長為10分鐘左右,包含遊戲登錄過程、主要技能展示、遊戲場景及人物動作展示等信息;
3.遊戲客戶端光碟 [網頁遊戲無須準備] 六份;
4.遊戲申報所需資質材料為:
1)遊戲著作權複印件(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
2)研發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如為個人享有遊戲著作權的,提供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3)出版契約、授權書,承諾書;
4)提供icp證的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icp證複印件
審批情況
2018年12月
2018年12月29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官網顯示,首批遊戲版號已經完成審批,巨人網路的《月圓之夜》、三七互娛的《盛世紅顏》獲批,本次放出的遊戲版號數量為80個。2019年1月9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補充公布了《2018年12月份國產網路遊戲審批信息》,84款遊戲新獲得版號,下發日期為2018年12月29日。
2019年1月
2019年1月22日,廣電總局網站公布2019年1月份國產網路遊戲審批信息公示,一共有93款遊戲獲得版號。這是自2018年12月版號重啟以來,第三批次下發遊戲版號,三批總計257個。2019年2月28日,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站更新了《2019年2月份國產網路遊戲審批信息》表格,新增93款遊戲在2月26日獲得版號,包括咪咕互動娛樂有限公司旗下的《小方塊向前沖》,芒果超媒(300413)旗下上海芒果互娛科技有限公司的《嘣次元》,愛奇藝旗下天津天象互動科技有限公司的《卓越大天使》,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美美消消樂》。
在這一批次中,依然沒有出現騰訊和網易的身影 。
申請類型
客戶端遊戲
提供遊戲客戶端(包括網路遊戲軟體客戶端程式,以CD-ROM或DVD光碟為載體)三份,並提供登錄賬號及其相應密碼,該賬號應當可以遍歷遊戲全部場景和功能;
網頁遊戲
提供遊戲伺服器登錄地址,並提供三份登錄賬號及其相應密碼,該賬號應當可以遍歷遊戲全部場景和功能;
手機遊戲
提供裝有報備遊戲的手機三台(備案後退還),並提供登錄賬號及其相應密碼,該賬號應可以遍歷遊戲全部場景和功能;
其他遊戲
根據遊戲情況提供三份可正常遍歷所有遊戲內容的載體或媒介。
遊戲版號辦理流程
政策須知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網際網路出版活動的管理,保障網際網路出版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網際網路出版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傳播和積累一切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活動,適用本規定。
相關職責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監督管理全國網際網路出版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網際網路出版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網際網路出版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
(三)制定全國網際網路出版機構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網際網路出版機構實行前置審批;
(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網際網路出版內容實施監管,對違反國家出版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際網路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業務者進行審核,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國家出版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出版,是指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網際網路上或者通過網際網路傳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線上傳播行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內容或者在其他媒體上公開發表的作品;
(二)經過編輯加工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方面的作品。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出版機構,是指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准,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業務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
第六條
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活動,必須經過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出版活動。
網際網路出版機構依法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止和破壞。
申請條件
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業務,除符合《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出版範圍;
(二)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編輯出版機構和專業人員;
(四)有適應出版業務需要的資金、設備和場所。
申請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業務,應當由主辦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九條申請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業務,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制發的《網際網路出版業務申請表》;
(二)機構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
(四)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編輯、技術人員的專業職稱證明和身份證明;
(五)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第十條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者;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網際網路出版業務經批准後,主辦者應當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檔案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審批事項
已申請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得到審批的單位,進口的網路遊戲需要進行內容的審查報審,相關資料如下:
一、報審條件
1、報審單位應當為獲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單位。
2、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應當在對擬進口的網路遊戲內容進行自審後,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3、申報審查的進口網路遊戲應當為獨家授權使用,其著作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定必須符合我國《契約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有顯失公正的條款。待文化部內容審查通過後,上述協定方可生效。
4、進口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網路遊戲參照外國網路遊戲辦理相關手續。
5、申請進口網路遊戲內容審查的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確保所報審的網路遊戲研發完整,與正式運營(或公測)的版本相一致。
二、報審需提交的材料
(一)文化部進口網路遊戲內容審查申報表和文化部進口網路遊戲材料登記表;
(二)主題以及內容說明書;
(三)操作說明(中、外文文本);
(四)樣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網路遊戲軟體客戶端程式,以CD-ROM,DVD光碟為載體)三份,且提供登錄賬號及其相應密碼,該賬號應可以遍歷遊戲全部場景和功能;
(五)遊戲中全部對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遊戲主題曲、插曲的歌詞文本(中、外文文本)(本項只需提供電子版);
(六)著作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定(中、外文文本)、原始著作權證明書、著作權授權書副本或複印件;
(七)輸出國家或地區對該遊戲的分級評價或有關證明;
(八)申請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九)自行審核報告(須寫明是否存在違反相關規定的內容,以及對可能存在爭議內容的相關說明);
(十)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檔案。
三、報審方式
(一)報審材料請寄至北京市朝陽門北大街10號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路文化處;
(二)報審材料電子版須上傳至“文化部網路遊戲內容審查網上申報及進度查詢系統” ,並可通過該系統查詢審查進度。
四、內容審查流程
文化部收到進口網路遊戲內容審查申請後20個工作日(不含專家審查時間)內,由審查委員會對進口遊戲進行內容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網路遊戲批准單”,準予上線運營;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進口,並說明理由。
五、其他要求
1、經文化部批准的進口網路遊戲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准文號,使用經批准的中文名稱(外文名稱須在括弧中註明),並不得擅自變更名稱和增刪內容。經批准運營的網路遊戲需要進行實質性變動的,應當將擬變更內容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2、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運營的,申報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並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進口批准文號。
注意事項
網際網路出版不得載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九)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辦理闢謠
廣電總局於7月1日實行《通知》後,引發輿論關注。隨後,廣電總局對於《通知》中的疑問進行闢謠:
一、總局經國務院批准行駛審批職責,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版號審批不收取任何費用。
三、此前流傳的申請版號需“2部手機、5張光碟”等純屬謠言。
四、不存在任何“加急辦理”通道。
五、除非極其必須的情況,不得使用外語。
六、任何以移動式的終端為載體的遊戲都需要審批,包括H5、Java等。
另外,廣電總局回應“移動遊戲的審核時間需80個工作日”的說法並不準確,根據遊戲內容的不同,審核時間最短僅需11個工作日,平均審核時間在40個工作日左右。80個工作日是審核上限,只有極個別遊戲能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