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式規定

《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式規定》由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於2017年5月2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宗旨

出台《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式規定》旨在規範和保障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正確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全文

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式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保障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和《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執法,對違反有關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是指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和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第三條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實施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法律法規規章適用準確適當、執法文書使用規範。

第四條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建立行政執法督查制度。

上級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下級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執法進行督查。

第五條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執法人員培訓、考試考核、資格管理和持證上崗制度。

執法人員應當參加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組織的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並經行政執法資格考試或者考核合格,取得執法證後方可從事執法工作。

執法證由國家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統一制定、核發或者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核發。

第二章管轄

第六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

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實施違法行為的網站備案地,工商登記地(工商登記地與主營業地不一致的,應按主營業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網路接入地,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等。

第七條市(地、州)級以下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行政處罰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複雜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行政處罰案件。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應當由自己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及全國範圍內發生的重大、複雜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行政處罰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級別管轄的具體規定。

第八條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均有管轄權的,由先行立案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上級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辦理下級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辦理。

下級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其管轄的案件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報請上級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第十條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發現案件不屬於其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

受移送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將案件查處結果及時函告移送案件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認為移送不當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一條上級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接到管轄爭議或者報請指定管轄請示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指定管轄的決定,並書面通知下級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發現案件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有關機關。

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決定立案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司法機關立案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將與案件有關的材料移交司法機關,並辦結交接手續。

第十三條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依法應當撤銷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吊銷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的,應當提出處理建議,並將取得的證據及相關材料報送原發證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由原發證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法作出是否撤銷許可、吊銷許可證的決定。

第三章立案

第十四條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及時調查處理,並填寫《案件來源登記表》:

(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案件線索的;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申訴、舉報的;

(三)上級機關交辦或者下級機關報請查處的;

(四)有關部門移送或者經由其他方式、途徑發現的。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立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涉嫌違法的事實;

(二)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三)屬於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的範圍;

(四)屬於本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

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材料,在七個工作日內報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立案,並確定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為案件承辦人。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立案。

第十六條對於不予立案的投訴、申訴、舉報,經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並將不予立案的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留存。

對於其他部門移送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書面告知移送部門。

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立案的,承辦人應當製作《不予立案審批表》或者《撤銷立案審批表》,報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十七條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辦案人員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辦案人員的迴避由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迴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迴避人員不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調查取證

第十八條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進行案件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必要時,也可以聘請專業人員進行協助。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

向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被調查對象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配合調查,及時提供依法應當保存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布的信息、用戶發布的信息、日誌信息等相關材料,不得阻撓、干擾案件的調查。

執法人員對在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第十九條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在辦案過程中需要其他地區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委託調查函。受委託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積極予以協助,一般應當在接到委託調查函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無法協助的,應當及時函告委託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包括電子數據、視聽資料、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意見、檢驗報告、勘驗筆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等。

電子數據是指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位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包括但不限於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即時通信工具、論壇、貼吧、網盤、電子郵件、網路後台等方式承載的電子信息或檔案。電子數據主要存在於計算機設備、移動通信設備、網際網路伺服器、移動存儲設備、雲存儲系統等電子設備或存儲介質中。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在立案前調查或者檢查過程中依法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通過網路巡查等技術手段獲取的、具有可靠性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並保證所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否則,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在立案前,可以採取詢問、勘驗、檢查、鑑定、調取證據材料等措施,不得限制初查對象的人身、財產權利。

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在立案後,可以對物品、設施、場所採取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在辦案過程中,應當及時詢問證人。

執法人員進行詢問的,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載明時間、地點、有關事實、經過等內容。詢問筆錄應當交詢問對象或者有關人員核對並確認。

第二十四條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於涉及網際網路信息內容違法的場所、物品、網路應當進行勘驗、檢查,及時收集、固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以及電子數據。

第二十五條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就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出具鑑定意見;不屬於司法鑑定範圍的,可以委託有能力或者條件的機構出具檢測報告或者檢驗報告。

第二十六條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調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並且可以根據需要拍照、錄像、複印和複製。

調取的書證、物證應當是原件、原物。調取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由提交證據的有關單位、個人在複製品上籤字或者蓋章,註明“此件由×××提供,經核對與原件(物)無異”的字樣或者文字說明,並註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並簽名或者蓋章。

調取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是原始載體或備份介質。調取原始載體或備份介質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複製件,並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等情況。調取聲音資料的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二十七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執法人員可以依法對涉案計算機、伺服器、硬碟、移動存儲設備、存儲卡等涉嫌實施違法行為的物品先行登記保存,製作《登記保存物品清單》,向當事人出具《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損毀、銷毀或者非法轉移證據。

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時,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持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對採取的相關措施情況予以記載。

第二十八條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需要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採取記錄、複製、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後予以返還;

(二)需要檢驗、檢測、鑑定的,送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檢驗、檢測、鑑定;

(三)違法事實成立的,依法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物品;

(四)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以沒收的,解除先行登記保存。

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解除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九條為了收集、保全電子數據,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現場取證,遠程取證,責令有關單位、個人固定和提交等措施。

現場取證、遠程取證結束後應當製作《電子取證工作記錄》。

第三十條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應當要求當事人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籤字、捺指印、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到場,拒絕簽字、捺指印、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或者無法找到當事人的,應當由兩名執法人員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註明原因,並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也可以採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

第三十一條案件調查終結後,承辦人應當撰寫《案件處理意見報告》:

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撰寫《案件處理意見報告》,草擬行政處罰建議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撰寫《案件處理意見報告》,說明擬作處理的理由,報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的;

(二)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送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

(四)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

第三十二條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進行案件調查時,對已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成立的,應當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五章聽證、約談

第三十三條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作出吊銷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後三日內提出,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逾期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三十四條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第三十五條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對其實施約談,談話結束後製作《執法約談筆錄》。

第六章處罰決定、送達

第三十六條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

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經覆核成立的,應當採納。當事人在接到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的,視為放棄權利。

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七條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八條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決定的過程應當有書面記錄。

情節複雜、重大違法行為標準由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九條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製作統一編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中涉及沒收有關物品的,還應當附沒收物品憑證。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的印章。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七章執行與結案

第四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應當在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並提交書面材料。經案件承辦人審核,確定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期限和金額,報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二條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需由電信主管部門關閉網站、吊銷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的,轉電信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對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填寫《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並告知履行義務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涉及加處罰款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加處罰款的總數額不得超過原罰款數額。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覆核,並製作陳述申辯筆錄、陳述申辯覆核意見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採納。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送達十個工作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處罰決定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填寫《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第四十五條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後,辦案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結案報告》,將有關案件材料進行整理裝訂,歸檔保存。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中的期限以時、日計算,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內。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屆滿的日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四十八條國家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行政執法所適用的文書格式範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文書格式範本,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文書格式並自行印製。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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