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種所謂歧視性的接入服務,舉例來說,就是你用Gmail我用Yahoo,而我們都用Bell的網路。由於Yahoo和Bell有契約,前者付錢,後者給與來自Yahoo的數據包以優先權,所以不管你Gmail的性能再好,都比我Yahoo的慢,在網路擁擠的時候甚至會有丟失的危險。事實上,這並不是危言聳聽,AOL和Yahoo的郵件就開始通過給各自對方在Spam識別和傳遞優先權等方式,變相的執行類似的歧視性服務了。
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WhoControltheInternet”的作者TimWu在Slate上寫道:我們最終所面臨的問題是亞當斯密曾經面臨的,即在那些所謂“載體”或者說是基礎建設--道路、溝渠、電纜、鐵路和網際網路--中,應該有著特殊的運行原則嗎?自從17世紀以來,我們就強烈的認同一個觀點,即基本的交通和通訊網路應該屬於公眾利益範圍內,而不得對個體有所差別,因為有太多的東西依靠與此,它催化整個產業。只要你還是認為網際網路更像是一個高速公路而不是快餐店,它就應該在它所負載的東西上保持中立。
網際網路之父VicentCerf則指出(viaCathayan)網路的特殊結構對於商業和創造力的影響:網際網路是分層的...網際網路是端到端的....IP協定是開放的。正因為如此,網際網路沒有中央管理的功能,也正因為如此,網際網路成了創新的基地。人們可以在上面進行他們所能構想的任何活動,進行任何開發,發展任何合理的商業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