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漁藥使用準則

綠色食品:漁藥使用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綠色食品 肥料使用準則(NY/T 755-2013)》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中國標準出版社秦皇島印刷廠印刷,新華書店北京發行所發行,各地新華書店經售。本標準規定了綠色食品 漁藥使用準則(2014-4-1實施)。本標準於2014年4月1日代替 NY/T 755-2003 綠色食品 漁藥使用準則。本標準規定了綠色食品水產養殖過程中漁藥使用的術語和定義、基本原則和使用規定。本標準適用於綠色食品水產養殖過程中疾病的預防和治療。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綠色食品水產養殖過程中漁藥使用的術語和定義、基本原則和使用規定。

本標準適用於綠色食品水產養殖過程中疾病的預防和治療。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T 19630.1 有機產品第1部分:生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獸藥質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進口獸藥質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獸用生物製品質量標準

NY/T 391 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質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176號 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193號 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235號 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278號 停藥期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560號 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1435號 獸藥試行標準轉正標準目錄(第一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1506號 獸藥試行標準轉正標準目錄(第二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1519號 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物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1759號 獸藥試行標準轉正標準目錄(第三批)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AA級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質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 遵照綠色食品生產標準生產,生產過程中遵循自然規律和生態學原理,協調種植業和養殖業的平衡,不使用化學合成的肥料、農藥、獸藥、漁藥、添加劑等物質,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品標準,經專門機構許可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產品。

A級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質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 遵照綠色食品生產標準生產,生產過程中遵循自然規律和生態學原理,協調種植業和養殖業的平衡,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學合成生產資料,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品標準,經專門機構許可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產品。

漁藥

水產用獸藥。指預防、治療水產養殖動物疾病或有目的地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的物質,包括化學藥品、抗生素、中草藥和生物製品等。

漁用抗微生物藥

抑制或殺滅病原微生物的漁藥。

漁用抗寄生蟲藥

殺滅或驅除水產養殖動物體內、外或養殖環境中寄生蟲病原的漁藥。

漁用消毒劑

用於水產動物體表、漁具和養殖環境消毒的藥物。

漁用環境改良劑

改善養殖水域環境的藥物。

漁用疫苗

預防水產養殖動物傳染性疾病的生物製品。

停藥期

從停止給藥到水產品捕撈上市的間隔時間。

漁藥使用的基本原則

(1)水產品生產環境質量應符合NY/T 391的要求。生產者應按農業部《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實施健康養殖。採取各種措施避免應激、增強水產養殖動物自身的抗病力,減少疾病的發生。

(2)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加強水產養殖動物疾病的預防,在養殖生產過程中儘量不用或者少用藥物。確需使用漁藥時,應選擇高效、低毒、低殘留的漁藥,應保證水資源和相關生物不遭受損害,保護生物循環和生物多樣性,保障生產水域質量穩定。在水產動物病害控制過程中,應在水生動物類執業獸醫的指導下用藥。停藥期應滿足農業部公告第278號規定、《中國獸藥典獸藥使用指南化學藥品卷》(2010版)的規定。

(3) 所用漁藥應符合農業部1435號、1506號、1759號公告,應來自取得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號文號的生產企業,或者取得《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的供應商。

(4) 用於預防或治療疾病的漁藥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獸藥質量標準》、《獸用生物製品質量標準》和《進口獸藥質量標準》等有關規定。

生產AA級綠色食品水產品的漁藥使用規定

按GB/T 19630.1執行。

生產A級綠色食品水產品的漁藥使用規定

(1)優先選用GB/T 19630.1規定的漁藥。

(2)所有使用的漁藥應來自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准文號的生產企業,或者具有《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的供應商。

(3)不應使用的藥物種類

a)不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76號、193號、235號、560號和1519號公告中規定的漁藥。

b) 不應使用藥物飼料添加劑。

c)不應為了促進養殖水產動物生長而使用抗菌藥物、激素或其它生長促進劑。

d)不應使用通過基因工程技術生產的漁藥。

(4) 漁藥的使用應建立用藥記錄

a)應滿足健康養殖的記錄要求。

b)出入庫記錄 應建立漁藥入庫、出庫登記制度,應記錄藥物的商品名稱、通用名稱、主要成分、批號、有效期、貯存條件等。

c)建立並保存消毒記錄,包括消毒劑種類、批號、生產單位、劑量、消毒方式、消毒頻率或時間等。建立並保存水產動物的免疫程式記錄,包括疫苗種類、使用方法、劑量、批號、生產單位等。建立並保存患病水產動物的治療記錄,包括水產動物標誌、發病時間及症狀、藥物種類、使用方法及劑量、治療時間、療程、停藥時間、所用藥物的商品名稱及主要成分、生產單位及批號等。

d) 所有記錄資料應在產品上市後保存兩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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