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海水貝

綠色食品:海水貝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綠色食品海水貝(NY/T1329-2007)》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中國標準出版社秦皇島印刷廠印刷,新華書店北京發行所發行,各地新華書店經售。本標準規定了綠色食品海水貝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籤、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於綠色食品牡蠣、扇貝、貽貝、蛤等海水貝類活體和凍品。本標準適用產品名稱:牡蠣活體和凍品、扇貝活體和凍品、貽貝活體和凍品、蛤活體和凍品、蟶活體和凍品 、蚶活體和凍品、鮑活體和凍品、螺活體和凍品、蜆活體和凍品 。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T 4789.3 食品微生物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測定

GB/T 4789.4 食品微生物生物學檢驗 沙門氏菌檢驗

GB/T 4789.6 食品微生物生物學檢驗 致瀉大腸埃希氏菌檢驗

GB/T 4789.7 食品微生物生物學檢驗 副溶血弧菌檢驗

GB/T 4789.20 食品微生物生物學檢驗 水產食品檢驗

GB 5009.11 食品中總砷和無機砷的測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鎘的測定

GB/T 5009.17 食品中總汞和有機汞的測定

GB/T 5009.44 肉與肉製品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90 海產食品中多氯聯苯的測定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GB 17378.6 海洋監測規範 第六部分:生物體分析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NY/T 391 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技術條件

NY/T 392 綠色食品食品添加劑使用準則

NY/T 658 綠色食品 包裝通用準則

NY/T 755 綠色食品 漁藥使用準則

NY/T 896 綠色食品 產品抽樣準則

NY/T 1055 綠色食品產品檢驗規則

NY/T 1056 綠色食品貯藏運輸準則

SC/T 3009 水產品加工質量管理規範

SC/T 3013 貝類淨化操作技術規範

SC/T 3015 水產品中四環素、土黴素、金黴素殘留量的測定

SC/T 3018 水產品中氯黴素殘留量的測定

SC/T 3023 麻痹性貝類毒素的測定 生物法

SC/T 3024 腹瀉性貝類毒素的測定 生物法

SC/T 8139 漁船設施衛生基本條件

SN 0208 出口肉中十種磺胺殘留量檢驗方法

農業部[2003]第31號令 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農業部783號公告-12-2006 水產品中硝基呋喃類代謝物殘留量的測定液相色譜法

農業部958號公告-12-2007 水產品中磺胺類代謝物殘留量的測定液相色譜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年第75號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要求

產地環境和捕撈

產地環境按NY/T 391的規定執行;捕撈工具應無毒、無污染。

養殖要求

(1)種質和培育條件

選擇健康的親本,親本質量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種質標準的規定,不應使用轉基因親本。種質基地水源充足、無污染、進排水方便,用水需要沉澱、消毒,水質清新,使整個育苗過程呈封閉式,無病元帶人;種苗培育過程中杜絕使用禁用藥物;投餵無污染飼料。

(2)苗種

種苗無病傷、體態正常、個體健壯,必須進行檢疫消毒後方可出場。

(3)養殖管理

養殖模式應採用健康養殖、生態養殖方式,按農業部[2003]第31號令的規定執行;漁藥使用按照NY/T 755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貝的淨化

貝捕撈後按照SC/T 3013的要求淨化。

貝的加工

原料貝應是綠色食品,加工企業的質量管理按照SC/T 3009的規定執行,食品添加劑使用按照NY/T 392的規定執行,加工用水按照GB 5749的規定執行。

感官要求

綠色食品:海水貝 綠色食品:海水貝

應符合表1的規定。

淨含量

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年第75號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衛生指標

綠色食品:海水貝 綠色食品:海水貝
綠色食品:海水貝 綠色食品:海水貝

應符合表2的規定。

微生物學指標

綠色食品:海水貝 綠色食品:海水貝

應符合表3的規定。

污染物、漁藥殘留限量

應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規定,同時符合表2中的規定。

檢驗規則

組批規則

以養殖環境條件相同,同時收穫的同種產品或同一班次加工的產品為一個檢驗批。

抽樣方法

按NY/T 896的規定執行。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應檢驗技術要求中的全部項目。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申請綠色食品認證和進行綠色食品年度抽查檢驗;

b)更換設備或長期停產再恢復生產時。

判定規則

衛生、微生物學指標均符合本標準時,判為合格;否則,判為不合格,不進行復驗。

對檢驗結果有爭議時,應對留存樣品進行復檢。對不合格項複查,以複查結果為準。

標誌和標籤

(1)標誌

每批產品包裝上都應標註綠色食品標誌,標註辦法應符合《中國綠色食品商標標誌設計使用規範手冊》的規定。

(2)標籤

產品的標籤應符合GB 7718規定。

包裝、運輸和貯存

包裝

包裝應符合NY/T 658的規定,所用容器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活體應有充足的氧和保活措施。

運輸

運輸應符合NY/T 1056的規定。運輸工具在裝貨前請清洗、消毒,做到潔淨、無毒、無異味。不得與有害物質混運,嚴防運輸污染。

貯存

活體應在陰涼、通風、衛生的環境下。貯存中應保證所需氧氣充足;活體應貯存於清潔庫房,防止蟲害和有害物質的污染及其他損害。暫養海水應符合NY/T 391的要求。凍貝應貯存在-18℃以下,滿足保持良好品質的條件 。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