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內容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縣行政區域內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區,已交付使用的未經綜合驗收的住宅小區參照執行。
第三條縣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第四條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對所開發的住宅小區質量負最終責任,不得將工程質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是指住宅小區竣工後,在相關職能部門驗收的基礎,對住宅小區是否符合法定和設計的居住條件進行的驗收。
新建住宅小區實行分期開發建設的可分期驗收。
要求
(一)所有建設項目按批准的小區規劃和有關專業管理及設計要求建成、小區的配套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綠地的建設按規劃要求施工完畢,並滿足使用要求。
(二)相關部門單項工程全部驗收合格,驗收資料齊全。
(三)施工機組,暫設工程、建築殘土、剩餘構件全部拆清完畢、達到場清地平。
(四)各類建築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裝修色調等符合批准的規劃設計要求。
(五)拆遷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條申請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建設規劃部門批准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修建性詳細規劃、規劃總平面圖。
(二)相關部門單項工程設計檔案(圖紙)及單項工程驗收合格證。
(三)工程承發包契約。
(四)竣工資料圖紙和技術檔案資料。
(五)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檔案資料。
第八條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住宅小區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後,開發建設單位應向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供住宅小區綜合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並附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檔案資料。
(二)縣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接到開發建設單位竣工綜合驗收申請後應及時審核相關證件及資料。審核合格的項目30日內由縣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綜合驗收小組對住宅小區進行綜合驗收,審核不合格的項目應書面通知開發建設單位,並說明原因。
(三)審核合格的項目,縣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對其進行現場核驗,現場核驗的內容所括:住宅小區的配套設施設備、公用服務設施及綠地等。
(四)通過審核證件及現場核驗合格的項目,縣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頒發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書並公告。
(五)經綜合驗收合格的小區方可頒發房屋產權證書。
第九條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可以實行分期驗收,待全部建成後進行綜合驗收。分期驗收的住宅小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滿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條住宅小區綜合驗收不合格的,由縣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改正,由此發生的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對違反規劃要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不配套、工程質量低劣的,由縣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未經綜合驗收,開發建設單位擅自將房屋和有關設施交付使用的,由縣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吊銷開發建設單位資質證書,並可處以罰款。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