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宅區建設項目綜合驗收管理辦法

(2002年7月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區建設項目綜合驗收工作,提高住宅區的建設和管理水平,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市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住宅區建設項目的綜合驗收工作。
第三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區建設項目綜合驗收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計畫、規劃、土地、房產、教育、衛生、公安、市政市容、環保、商貿、電力、電信、郵政、綠化、人防等部門和住宅區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共同做好住宅區建設項目的綜合驗收工作。
第四條 住宅區建設項目綜合驗收實行“歸口管理、分級驗收、統一發證”的原則。
組團規模在300戶(含300戶)以上的住宅區建設項目,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組團規模在300戶以下的住宅區建設項目,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託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驗收結果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統一發證。
第五條 住宅區的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綠地等配套設施,應按居住區規劃設計的有關規定進行配套建設。
本辦法所稱市政公用設施,包括道路、公交場站、環衛設施、各類公用管線(自來水、電力、電信、燃氣、熱力、有線電視、雨水、污水等)及相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公共服務設施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和物業管理、社區服務、安全防範等設施;綠地包括公園、組團綠地及其他塊狀、帶狀綠地等。
第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區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方案設計)批覆前,與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住宅及配套設施建設契約。契約應明確配套設施的建設內容、交付期限(分期實施的,應明確分期交付期限)及其他有關要求。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契約規定的建設內容及交付期限完成住宅及配套設施的建設。住宅及配套設施建設契約作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綜合驗收的依據之一。
第七條 統一規劃、分期實施的住宅區,應以保障先期入住居民必需的生活條件為前提進行配套建設。
較大規模的組團住宅區開發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綠地等項目,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開發建設單位可以分期建設。分期建設的住宅區可按組團分期進行驗收。
第八條 住宅區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開發建設單位方可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綜合驗收:
(一)在征地紅線範圍內所有的建設項目均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全部建成,並滿足入住要求;
(二)各單項工程已辦理驗收備案手續;
(三)應當拆除的房屋已全部拆除,拆遷戶已合理安置,施工機具、臨時工棚、建築渣土、剩餘建材及構件等全部拆除、清運;
(四)小區市政基礎設施已按規劃納入城市基礎設施網路。
第九條 申請住宅區綜合驗收,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初步設計文本及其批准檔案、標準地名批准檔案;
(二)建築總平面圖、綠化總平面圖、綜合管線總平面圖等竣工圖紙;
(三)各單項工程驗收備案表及規劃、消防部門出具的認可或準許使用檔案;
(四)所有單項工程已按工程編號、施工編號、建築面積、用途、設計、施工、質量監督、監理單位等內容制定一覽表;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綜合驗收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開發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對不具備綜合驗收條件的,通知開發建設單位不予驗收;對符合綜合驗收條件的,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綜合驗收委託書之日起30日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驗收完畢。
第十一條 住宅區綜合驗收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項目批准的初步設計(或方案)批覆檔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覆的要求及配套設施建設契約,對住宅區範圍內的住宅建設情況及配套的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綠地的建設情況進行逐項核驗。
住宅區綜合驗收標準應當在住宅區內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廣大業主的監督。
第十二條 住宅區綜合驗收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參加綜合驗收的有關部門聽取開發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情況的匯報;
(二)參加綜合驗收的有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能進行現場檢查驗收;
(三)分專業審閱有關資料;
(四)各部門在《杭州市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分項意見書》上籤署意見;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各部門的意見作出綜合鑑定和評價。
第十三條 除工程質量、規劃、消防、綠化的專項驗收可作為綜合驗收的前置條件,提前進行項目驗收外,一般不再進行其他單項的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對經綜合驗收(分期驗收)不合格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開發建設單位發出《杭州市住宅小區綜合驗收整改通知書》,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整改。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完成整改後再次申請綜合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再次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完畢。
對經綜合驗收(分期驗收)合格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給開發建設單位《杭州市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合格證》(以下簡稱《驗收合格證》)。
住宅區建設項目經綜合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對驗收意見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杭州市住宅小區綜合驗收整改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組織驗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驗。
第十六條 對未經綜合驗收(分期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住宅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向開發建設單位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住宅交付使用時,開發建設單位應向業主出示《驗收合格證》。
第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取得《驗收合格證》後1個月內,應按規定向市計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配套設施移交手續,移交配套設施及產權。配套設施移交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設施的正常運作。其中屬臨時過渡設施的,僅移交使用權,待城市基礎設施完備、臨時設施不再需要時,交還原開發建設單位,由原開發建設單位按規劃和土地管理的要求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參加綜合驗收的各部門應當建立綜合驗收責任制度,明確責任內容、責任主體、責任追究等事項,確保依法進行驗收。對濫用職權的,由行政監察部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涉及蕭山、餘杭兩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職權的,按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OO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