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伊斯蘭教法學概念。指《古蘭經》與聖訓之間沒有矛盾,其基本精神是完全一致的。9世紀,由著名法學家沙斐儀(767—820)在其名著《法源論綱》中所提出。提出此說意在制定一種更嚴謹的法學理論體系,以統一教法實體。此前,早期諸教法學派中的“聖訓派”曾提出過聖訓立法的主張,但未給予理論論證,而以“經典派”著稱的馬立克派常以不合經義為由拒絕接受那些有悖於麥地那習慣(稱為遜奈)的聖訓傳說,故此需要從法理上闡明經、訓的關係。沙斐儀對此作了3點論證:(1)以“你們當服從真主,應當服從使者和你們中的主事人”的經文(4:59)為據,闡明了服從安拉和服從使者的一致性,要求信士們像服從安拉那樣去服從使者,指出只信安拉不信使者,其信仰是不能成立的。(2)據經中“包含智慧的經典的節文”(10:1),指出在《古蘭經》里,“智慧”一詞與經典相聯繫,而安拉又一再誡命信士要服從使者,故“服從”只能理解為服從經典規定的義務,而“智慧”只能理解為先知的言行,即聖訓。(3)指出先知的遜奈同《古蘭經》一樣,皆源自安拉之啟示,而安拉之恩典可取不同形式,有些表現為無啟經文,有些則取不成文立法的形式。但不論取何種形式,皆為安拉之誡命,故信士皆須遵行,不得以任何藉口違抗。沙斐儀據此得出結論:《古蘭經》與聖訓同為立法之最高依據,聖訓只解釋、補充經典。經訓不悖說確立了聖訓僅次於《古蘭經》的立法地位,促進了聖訓立法的發展,成為一種流行的法學理論觀點,沿用至今。